公路交工验收办法附件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3附件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 模板

交工验收时间:2016.1.6
工程名称:柳坪游客中心连接道上段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一标段
项目法人:巫山县双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英杰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智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
路基挖方—挖土方10794.01m3;路基挖方—挖石方17767.04m3;回填方:3817.84m3;余方弃置(1km以内):24848.84;余方弃置(每增运1km):24848.84;变更增加:路基块石换填:575.82m3;砌片石边沟—M7.5浆砌片石边沟587.96m3;砌体挡土墙—M7.5浆砌片石:2011.51m3;C20水泥混凝土路肩:474.37m3;25cm厚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4243.69㎡,透层:4243.69㎡;粘层:4243.69㎡;5cm厚AC-20沥青混凝土:4243.69㎡;4cm厚AC-13沥青混凝土:4243.69㎡;A级波形梁护栏:538m;DN30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0m;DN80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0m。
遗留问题:无。
(施工单位的意见)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的意见)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项目法人的意见)
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合同段价款
原合同
866118.14元
实际
2612643.08元本合同段工期来自原合同30天实际
86天
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最新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通部文件(2004)446文

公告文件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
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
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1、对参建单位评价。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2010年2月25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 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时间: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号(注: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公路工程交接单位代表签名表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表工程名称:项目法人:表6-1注: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执行报告和有关资料对一至七项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实得分以竣工验收委员会得分的平均值计,项目法人单位代表不参与此表打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年月日公路工程设计工作综合评定表工程名称:设计段编号:设计单位:表6-2评价,不定等级;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填写完善表格,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工程名称:监理段编号:监理单位: 表6-3注:交工验收时,项目法人按照本表内容(工程质量除外)对监理单位进行初步评价,不定等级;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填写填写完善表格,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工程名称:合同段编号:施工单位:表6-4不定等级;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填写填写完善表格,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项目名称:表7-1注:1.缺二、三项时,应得分仍按100分计。
例如:缺项目二时,实得分应除以0.9,;项目二、三均缺时,实得分应除以0.8,依此类推。
2.主体工程评定内容缺项时,其应得分仍按70分计。
3.工程质量评分以各委员打分的平均值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项目名称:表7-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表7-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表7-4和等级,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项目名称:表7-5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申报日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注:此表附报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评定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日期: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04〕381号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现将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下简称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适用于我省境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一)交工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四自”工程、独立公路特大桥和公路特长隧道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报省交通厅备案,其余公路工程项目报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
除交通部负责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外,其它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四自”工程、独立公路特大桥和公路特长隧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其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分级管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除列入交通部和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外,高速公路、“四自”工程、国省道一级公路与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部省定额补助新改建工程,由省交通厅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价),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其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四、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的规定三级(含)以下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五、施行时限(一)2004年10月1日以后交工验收的项目,按新《办法》执行。
(二)2004年10月1日以前交工验收的项目1.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结合工程实际,按新《办法》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执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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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
1708万元
实际
本合同段工期
原合同
六个月
实际
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本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在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均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要求。
本工程使用的水泥、砂、石料等各种原材料,均按规定标准进行了取样检验,监理单位也进行了独立抽检,结论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缺陷处理意见:如果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损坏,承建单位将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内进行修复;如不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由养护单位进行维修。
(施工单位的意见)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的意见)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的意见)
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表中内容较多证书
交工验收时间: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号
工程名称:巫山县三合铺至三溪公路改扩建建工程
合同段名称及编号:Y114
项目法人:巫山县交通开发总公司
设计单位:巫山县交通勘察设计室
施工单位: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总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三峡移民工程监理公司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本工程路基土方开挖30992m3;路基石方开挖49138m3;填方10853m3;防护工程6251.4m3;泥结碎石路面112168.4m2;排水工程8561.71m3。水泥碎石稳定层路面112168.4m2;4+3沥青混凝土路面110864m2;C20混凝土路肩860m3;工程合同价款为1708万元,合同工期为六个月,开工日期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竣工日期为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