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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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用于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上风险较高的股票或发行人交易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

该交易规则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或发行人进行特别监管。

一、纳入条件1.净资产为负:该条件是针对企业资产状况而定,若净资产为负,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风险较高,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且企业能力衰退或处于恶劣境地时,输出股的风险更大。

2.连续两年亏损:连续两年盈利是企业基本的盈利能力,若连续两年亏损则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连续亏损也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低迷,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

3.股价低于1元:股价低于1元说明企业的市值不大,这有可能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4.连续60日内,日收盘价低于股指期货基准价的20%:若企业将长期低于市场平均,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加剧,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二、标准退市标准退市指的是公司被强制退市的情况。

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下跌幅度超过50%或者退市整理期满后的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股票交易所的最低挂牌价格,就将被实行标准退市。

三、交易量限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额,则该股票将被交易量限制。

实行交易量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将被显著降低,且不得大幅波动。

四、信息披露要求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企业需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需对业绩、内幕信息、募集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企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需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板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对于风险警示股票的买卖行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当于该股票的风险水平,防止错误投资或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造成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上述规则中后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 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2.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3.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4.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豁免披露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1.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2.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4. 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授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运营的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规则。

其具体内容包括:
1. 交易时间:风险警示板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 交易价格:订单价格应当在最近成交价的涨跌幅度内,并严格按照涨跌幅限制的价格幅度提交价格,即如涨跌幅限制为10%,则买入价格应高于最近成交价的10%,卖出价格应低于最近成交价的10%。

3. 交易数量:单笔委托交易数量不得超过1000股;单日买卖交易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日交易对该股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总成交量的10%。

4. 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采取限价委托交易方式。

买卖双方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缴纳保证金后方可进行交易。

5. 风险警示标志:在交易实施前,委托人必须看到交易明细同时确认,同时应当在系统中同意确立股票风险警示标志,并对交易重要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认可。

6. 风险警示期限和取消:若公司股票被划分为风险警示板,其股票交易在该板块上市的时间最长为12个月。

公司如果在风
险警示期间内连续60个交易日中存在符合取消风险警示要求的股价或市值条件的,可以取消风险警示标志。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38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2〕13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对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会员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其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拟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客户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委托时,会员应当在其交易系统客户报盘委托界面中提示“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风险提示须经客户确认后,会员方可接受其买入委托。

三、会员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行情及其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并于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51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证上〔2020〕5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市场活跃度,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依照其规定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创业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协同本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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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
《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
(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不再适用。

本指南发布前,投资者已经按《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规定签署过风险揭示书的,无需重新签署。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
书必备条款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被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五、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六、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相关规则、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可能为以下原因:交易类原因、财务类原因、规范类原因、重大违法或者公司主动终止上市。

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股票终止上市的原因,注意相关风险。

三、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行情
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四、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投资者应当注意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投资者应当了解盘中临时停牌相关规定。

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六、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仅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七、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间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八、按照现行规定,除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外,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九、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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