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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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解读:
1. 基本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作年限,规定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天数。

通常,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满连续工作10年后,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

2. 年休假的调休: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休或者延期休假。

但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职工的正当休假要求。

3. 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年休假工资,并不得低于职工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 年休假的使用: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用人单位商议确定年休假的使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意愿,尽量满足职工的年休假需求。

5. 年休假的计算和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年休假情况记录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个人档案中,并及时计算并结算年休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来执行。

如果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从年休假的性质、范围、计算标准、休假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以下是具体解读:首先,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取得休假资格后,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的连续休息的权利。

它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权益,必须得到雇主的依法保障。

年休假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和婚丧假等,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假类型。

其次,年休假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确定。

在这一年内,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累计休假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15天。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工资的100%报酬。

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年休假,雇主应当将未使用的休假时间折算为工资支付给职工。

第三,年休假的休假程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雇主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生产需要等因素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职工有权提前15天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在受理职工申请后需要在5天内给出答复。

最后,实施办法中还对年休假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雇主建立健全员工年休假制度,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让员工了解相关规定。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

同时,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不会因休假而丧失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具体操作指南。

雇主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要充分利用年休假,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与休息,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雇主和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年休假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向雇主提供更加详尽的操作指南,确保年休假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鼓励企业依法执行年休假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内容分类】综合【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颁布日期】 2008.09.18【实施日期】 2008.09.18【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主题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年月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年月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一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李金华举了个实例,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

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

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

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年假,劳动者每天辛勤的工作,除了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每年应该还有一个年假,国家劳动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公司不得剥得劳动者的年假,那么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全文.doc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年假是指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但不少劳动者不知道什么年假,不知道如何休年假,不知年假有几天,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其办法对年假天数、休年假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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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据了解,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李金华举了个实例,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

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

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

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李金华介绍道,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李金华表示。

解读五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该怎么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

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

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于12月7日在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0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发布的第1个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

尤其是在业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当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重点解读第一:《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国务院去年12月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要求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细则,但在2008年2月15日只有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而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并未作相应规定,这也是在后来给业界称为《条例》实施难的争论导火线,笔者认为为什么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主体去规范其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

其二,考虑《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施后才颁布的,而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呼声一片,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国家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影响有多大不清楚。

这也是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什么一拖再拖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宣传称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只能往后延期。

其三,《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已参照国发电[199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实行过,但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具体法规规定。

各地用人单位执行并不一致。

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想留给企业一个新法规实施的适应期。

第二: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一年”及“累计工作”的界定①、《条例》在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未明确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1年是怎样去界定,即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从什么时开始,是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日开始,还是劳动合同签定日还是从劳动者能证明的第一份工作开始?此前《条例》并没有明确,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理解上带来分歧,从而日后也会因此引发一些劳资争议,针对此《实施办法》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作了规定,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就应该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

②、在《条例》中多处提到“累计工作”但未对劳动者累计工作怎样计算及劳动者在上一家单位的工龄算不算累计工龄,一度成为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

《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范,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三:《实施办法》对在1天<年休假天数<实际休假天数之间作出规定《实施办法》针对年休假折算不足一整天或企业实际休假天数大于年休假天数的作出规定:①、对新进人员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天数如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③、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④、劳动合同、集休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第四:年休假安排企业说了算,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的按排由企业根椐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思,统筹安排。

①、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当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职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五:未休年假工资折算基数不含加班费《实施办法》在对用人单位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础在原有工资总额概念上有所突破,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的规定一般是依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为规范,该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实施办法》在对职工月工资规定时在原统计局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了突破,将加班费部分从中剔除,有可能是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而给予照顾的考虑。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如下:①、日工资收入指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②、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实施办法》存在的缺陷《实施办法》在原有《条例》基础上对《条例》相关未明确的部分作出了更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实施办法》还是存在一此缺陷,具体表现在:①、《实施办法》对《条例》“连续工作满一年”具体解释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但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否包含前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笔者认为此处如果不包括前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那么会存在劳动者的年休假有可能会跨年度休,但《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不造成了条款相冲。

劳动者要休当年的年休假但因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用人单位又不能因没有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将其年休假跨一年度安排。

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两难处境。

此其一;其二如果对“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为包含劳动者以前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那劳动者又怎样提供证明,表明其以前曾工作已满12月以上,并且连续;其三,连续怎样认定,中间能间隔多长时,间才是有效的,《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是日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适用上述法条时最头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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