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某职业学院教学成果评定、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某职业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定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院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学成果评定、奖励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通过认真严肃、客观公正的评定工作,努力提高院级教学成果奖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充分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推动深化教学改革中的作用,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经过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申报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四)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显著的应用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
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为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表彰、奖励在人才培养的工作中,积极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努力搞好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稳步、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审与奖励范围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等方面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申报条件1.教学成果原则上是校级及以上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研究与实践所形成的教学成果。
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2.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学生积极投入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励分为学科奖励和综合素质奖励两类。
第三条学科奖励主要针对学生成绩优秀者,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同时还可设立学科特等奖,最终奖励名额由学校决定。
第四条综合素质奖励主要针对学生综合素质突出者,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干部、社团骨干、优秀志愿者等。
综合素质奖励可以适当增加其他奖项,最终奖励名额由学校决定。
第五条学生奖励的评选主要依据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学生需具备一定的学业成绩,并在综合素质方面有明显优势。
第六条学生奖励可以采取分级评选的方式进行,设立初评、复评等环节,以确保评选公正、公平。
第七条学生奖励的评选结果将及时公布,并向受奖学生进行表彰授奖。
第八条学生奖励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授予学生的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九条学生奖励的执行机构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奖励申报、评选、授予等工作。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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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制度

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制度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工作已经成为学院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激励和表彰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成果,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某职业技术学院制定了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范围本考核奖励制度适用于某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和科研人员。
三、奖励内容1.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的,将获得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2.优秀教师奖:表彰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包括教学质量优秀、教学论文优秀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奖励内容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综合评价加分等。
3.科研成果奖: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包括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奖励内容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4.教研团队奖:表彰在教学科研领域形成协作机制,取得突出成果的教研团队。
奖励内容包括奖金、荣誉称号、优先申报项目等。
四、奖励标准1.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学术论文、教学成果、专利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评定将按照成果发表的学术影响力、成果使用效果、知识产权创造等进行综合评定。
2.优秀教师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科研工作表现、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评定将按照教学评价结果、科研成果、教研工作等进行综合考核。
3.科研成果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成果、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评定将按照科研成果水平、学术影响力、专利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4.教研团队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协作能力、合作成果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评定将按照团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合作贡献、团队项目的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奖励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教职工根据奖励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成果证明、相关文件、推荐信等。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调动教师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教师积极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重点奖励与一般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奖励与“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与科研成果,其他成果予以一般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分为个人奖励、项目组(团队)奖励和单位奖励三种。
项目组(团队)奖励由获奖的项目组(团队)负责人根据项目组(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单位奖励由单位负责人根据有关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四条奖励的教育教学与科研成果是指以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学院在职在岗教师为第一排名的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与科研奖励按就高原则和一次性原则,同一成果(项目)不重复授奖,奖励级别有变化者,以最高奖补足奖金差额。
成果奖项如设特等奖,则奖项参照一等奖,其余向下类推。
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个人承担。
第二章教育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第六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特等奖X万元,一等奖X万元,二等奖X万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特等奖:X万元,一等奖:X万元,二等奖:X 万元。
获得厅级(校级)教学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特等奖:X万元,一等奖:X千元,二等奖:X千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一等奖X万元,二等奖X万元,三等奖X万元;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一等奖X万元,二等奖X千元,三等奖X千元。
获得厅级(校级)科研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团队进行奖励:一等奖:X千元,二等奖:X千元,三等奖:X元。
第八条获得教育部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对单位进行奖励:特等奖:X万元,一等奖:X万元。
第三章教育教学建设奖励第九条承担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建设(包括现代学徒制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定向培养士官试点等),奖励建设单位X万元。
高职院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高职院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开拓创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教学工作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材建设奖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教学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级、省级评定的专业资源库、专业(群)、(现代)产业学院、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实践教学基地(含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教学创新团队、课程、规划教材等。
第六条专业资源库、专业(群)、(现代)产业学院、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实践教学基地(含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教学创新团队等教学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业资源库仅奖励本校主持的项目,承担教学资源库子项目(课程)的不予奖励。
规划教材、课程等教学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规划教材仅奖励主编为高职院校的项目。
第七条教学荣誉是指经学校、市级、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教师教学竞赛奖、专业领军人才奖、教学名师奖、校长教学质量奖等各类奖项。
1.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该奖项包括国家、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大赛,及其它各类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师教学比赛。
2.专业领军人才奖该奖项包括国家级、省级专业领军人才奖,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3.校长教学质量奖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其中,校长教学质量奖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奖不超过5人。
第八条奖励属于个人的奖金直接分配个人,属于团队的奖金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按照参加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奖励申报认定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公布表彰。
第十条教学名师项目纳入学校丽湖人才等系列,按学校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我校教育教学改方针,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和XX省有关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领域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达到校内领先水平;三等奖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方可被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与研究成果。
包括:1.在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人才培养方案改、专业建设和课程改、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等方面取得的成果;2.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有关规定,并经过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高等教育发展、改和提高的方针,能有效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
2.所报成果应有创新,有所突破,效果显著。
经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
3.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学校乃至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有较强的启发、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条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于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高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奖励方案

高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奖励方案1. 背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高职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和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制定本奖励方案,以促进高职学校教师的教学质量提升。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平、合理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奖励制度,激励和鼓励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积极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教学环境。
3. 奖励内容3.1 教学成果奖励根据教师的教学成果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秀教案、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的开发等方面的成就。
3.2 教学评估奖励通过教学评估系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优秀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3.3 学生评价奖励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3.4 教学研究奖励对于积极参与教学研究的教师,通过论文发表、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等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4. 奖励评定方式为保证评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方案将采取以下评定方式:- 设立评委会,由专家学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提名的教师进行评审;- 结合教学成果、教学评估、学生评价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建立评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确保评定过程公平、公正。
5. 奖励发放方式奖励发放采用以下方式:- 根据奖励评定结果,公示获奖名单,并及时向获奖教师发放奖金和证书;- 配备奖品或福利待遇,作为其他形式的奖励激励。
6. 奖励方案的日常管理和评估为确保奖励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需要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设立专门的奖励管理机构,负责奖励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对奖励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内容。
7. 结束语本奖励方案的出台,为高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奖励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旨在激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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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院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为学院教职工考核、评优、晋职、晋级提供有效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范围为我院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团队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励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学质量工程奖。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四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
(一)凡我院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国家级教育部教研、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发放奖金10000元。
(二)凡我院为第一申请(或承担)单位申报获准的省级教育厅教研、教改项目,项目经费划拨学院后,学院按资助经费到款的10%发放奖金,奖金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奖励1000元。
(三)各类教研项目,以在学院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立项时,应向教务处提交与本项目相关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
第五条优秀教学成果奖
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是:
(一)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国家级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获得特等奖奖励100000元,一等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0元,三等奖奖励15000元。
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
(二)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的省级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获得特等奖奖励30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
等奖奖励5000元。
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
(三)凡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申报获得市政府各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第六条教学质量工程奖
(一)凡我院教师或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含教育部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别奖励50000元。
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
(二)凡我院教师或教学团队以学院为第一申请单位成功申报的省级教育厅重点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训基地,分别奖励15000元。
部门奖励按奖金的20%追加。
(三)凡我院教师获省级双师型教学名师奖励10000元,省级双师型优秀教师奖励3000元。
第七条教材奖
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主编15000元/部,副主编5000元/部;参编3000元/部。
凡我院教师编写教育部指定的国家级、省部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教材,奖励主编3000元/部,副主编2000元/部;参编1000元/部。
凡我院教师编写的公开出版教材,奖励主编2000元/部,副主编1000元/部。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填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通知、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等原件复印件),经系部初审、汇总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
第九条优秀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果奖励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当学年的教学成果。
由教师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院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
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以上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计算,按最高级别进行认定;多人合作取得的业绩由第一负责人申报,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自行主持分配。
如涉及奖金获得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则由获奖者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所有获奖成果的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软件须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为依据,无原始资料、未在数据平台中填报者,学院不予受理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学院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收回奖金,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院的任何奖励或项目。
第十五条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