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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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范例:一、概述为维护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正常传播和使用秩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采集、制作、编辑、发布、传播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严格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责任。

2、法制管理:依法管理,保持政策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3、科学管理:根据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实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和服务创新相互促进。

4、透明管理:充分公开政策、制度与管理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调管理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正性。

四、管理措施1、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管理下的全国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2、管理制度: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新闻信息采集、制作、编辑、发布、传播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管理措施。

并定期检查修订完善,确保新闻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有序。

3、准入管理: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实力,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

4、新闻编辑出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对新闻信息出版的,应当遵守出版规定,保证信息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特别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地披露真相。

5、安全监管: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破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工作制度,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网络新闻资讯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促进健康良好的信息传播。

一、信息采集与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信息采集与发布的管理。

在实施信息采集时,应当优先选择来源可靠、内容权威的新闻机构。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的新闻报道,应当进行多方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社交媒体等用户生成内容的监管,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删除虚假信息,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追责。

同时,应当积极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禁止未经用户授权,任意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

三、版权保护与内容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保护新闻行业的创作积极性。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审核。

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恶俗等违法违规内容,保障网络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责并删除相关内容。

四、社会责任与舆论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递正能量。

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公益项目和新闻教育。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范。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的传播渠道更加广泛和多样化,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平台运营和用户权益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的合规经营和安全管理;用户权益的保护和隐私保密等方面。

首先,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是互联网新闻服务的核心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明确规定用户上传信息的合法性,严格审核和监管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任何违法违规的信息都应该被及时删除和处理,严禁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

其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的合规经营和安全管理是互联网新闻行业发展的关键。

互联网新闻服务平台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平台运营、数据存储和信息传输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信息传播中的非法活动,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安全和可信度。

另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应重视保护用户权益和隐私保密。

互联网新闻服务平台要加强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严禁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或其他非法用途。

同时,要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新闻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平台运营和用户权益的监管,促进互联网新闻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同时,也提醒互联网新闻服务平台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综上所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互联网时代对新闻信息服务行业提出的管理规范。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有害内容。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新闻信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遵守国家规定的新闻传播原则。

第七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编辑部门,配备专业编辑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和编发工作。

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传播风险和危机事件。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新闻从业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编造虚假新闻或传播不实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尊重事实,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不得进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者应当遵守执法部门的指令,不得散布谣言、煽动暴力或制造社会恐慌。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审核机制,及时清理违法有害信息,保障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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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保护用户权益,促进互联网新
闻信息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一、总则
1.1 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合规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性和
合法合规性。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自媒体作者等。

1.3 定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用户提供新闻、资讯、评论、观点等信息的活动。

1.4 法律依据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并坚持正
确舆论导向。

二、服务内容
2.1 用户权益保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用户权益,严禁发布虚假、低俗、诱导性、恶意攻击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健康、绿色、积极向上。

2.2 内容审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
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核。

存在违法违规、造谣传谣等问题的信息应当
及时删除或纠正,维护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3 版权保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
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信息不得发布,已获
得授权的信息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三、责任和义务
3.1 自律规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制定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

3.2 报备登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登记,
确保自身合法经营、正常运营。

3.3 公共安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信息传播的安全性,预防网络攻击,保护用户和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
4.1 监督机制
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2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将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5.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5.2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5.3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机构所有。

5.4 本管理制度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公布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加强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将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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