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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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它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

[1](P385)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践20世纪30年代就已在美国出现,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的状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布拉迪诉美国案(Brady.V.U.S.A Brady 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年])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性。

[2](P53) 197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

从此,“辩诉交易”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

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以公正与效率为观察角度陈思安(3140010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摘 要:2002年,我国第一起用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案件在黑龙江审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是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中进行抉择。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与被告人达成协议。

辩诉交易在诉讼效率中主要表现在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从中获益。

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但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会产生矛盾,我们要做到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对于适用辩诉交易时容易存在的问题,应当综合各方面加以解决,努力做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和谐统一。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发展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商或有罪答辩,是指检察官在被告人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协商、谈判以促成有罪答辩,从而不经审判而了结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19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使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犯罪率也开始惊人增长。

二战以后,暴力犯罪更是达到了顶峰。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方便,因而很快在全国得到了广泛实施。

但由于法院不愿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行一直都是在暗中。

但辩诉交易自身的优势与居高不下的暴力犯罪数量使得美国法院在1970年的案件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

美国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也难以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论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二)在证据存疑案件中的适用辩诉交易之目的在于减轻司法机关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辩诉交易只能适用于那些证据尚不充足,事实尚不完全清楚,有可能形成累诉的案件。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若由控辩双方进行协商,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必然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其有罪”。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检察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撤销指控,无疑是由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终局性的有罪认定,这与上述规定明显是相悖的。

因此,对国外辩诉交易的习惯与传统,不能完全照搬。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独立,保障司法制度正常运转,我国辩诉交易的内容应仅限于就被告人量刑进行交易,而不能就起诉与否进行协商,也不得就如何对被告人定罪达成协议。

三、加强司法审查国外立法中,普遍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进行审查,只不过通常是形式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整体阙如,法官依现行制度无法对控辩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

救济机制从另一角度而言就是制约机制,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控辩双方违反辩诉协议的救济机制作出规定。

例如可以规定,在控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官按照原来控辩双方所签的交易协议内容对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辩诉交易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司法工作者在正义和效率之间找到的一个平衡点。

然而,欲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对其进行某种改造,以避免出现“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使辩诉交易能够真正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融为一体。

辩诉交易在美国从自发产生到被承认为一项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来看,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法律工作者同样任重道远。

注释:[意]马可・法布里著.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悖反//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高珊琦.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之刍议.法律科学.2004(4).孙长永.美国答辩交易制度及其比较法考察.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思考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曩圃圃隧鎏竺兰!型!!f叁叁I』圭塾垒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思考林能晌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以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为优点的一项司法制度。

本文通过对辨诉交易制度的简要介绍,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资源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2-02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与诉讼资源有限及诉讼效率不高的矛盾日趋凸现。

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是近期难以改变的事实,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证的前题下,』Ju快案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因此,在现有中国文化背景、司法现状、刑事政策与诉讼制度等条件下,能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内容辫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者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规定,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

其二,交易的内容是围绕着交易协议进行。

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承认有罪。

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控方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普通审判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辩方因认罪获得降低、减少犯罪指控或较轻处罚的实际利益。

其四,交易的时间无具体限制,通常发生于开庭前审判庭的走廊中,所以有人将辩诉交易称为“走廊交易”。

其五,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滥觞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 因其在刑事诉 讼实践 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 在 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 极富特色的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 中所蕴含 的对诉讼效率的追 求深刻的启示了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 其制度中的合理内 核 已经融进了许多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 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 第一,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 商或有 罪答辩 。 它是指检察官在被告律师 的协助下, 就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被 告 进 行 协 商 、 判 甚 至讨 价 还 价 ,以促 成 有 罪 答 辩 从 而 不 经 谈 审 判 而 了 结 案件 的 一 种诉 讼 方 式 。 第 二 ,辩诉 交 易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者 辩 诉 协 议 ,是 不 甚 正 规但 实行甚广 的处理刑 事案 件的一种诉讼模 式检察 官为使 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者刑罚为条件 ,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由于双方都 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 讨价 还价 的局 面 , 因而 称 辩诉 交 易 。 第 三 ,所谓 辩 诉 交 易 , 处 于 控 告方 的检 察 官 和 处 于被 指 告 一 方 的辩 护 律 师进 行 会 商 和 谈判 ,以撤 销 指 控 ,降格 指 控 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条件 ,换取被告人 “ 认罪”答辩 或者满足控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 ,达成协议 , 法官 经 审查被告系 出于 自愿 ,协议内容合法 ,便加 以采纳,直接对 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 其实无论对何定义 , 辩诉交易的本质 都是控辩双方 “ 讨 价还 价”以求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自辩诉交 易这一制度 产生,人们对其的合 理与否的争论就不 曾中断 。 成者认为 赞 其体现了程序正义,彰显 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 的追求 。 反对 者则 认为 “ 辩诉交易制度 )实 际上对追诉者不公平 :无罪 ( 人对 洗 刷 罪 名 的 困难 望 而 却步 ; 辩诉 交 易 往 往 对 职 业 犯 罪 人 更为有利 , 而对偶犯和非职业犯罪人并不太公平 ; 际上有 实 损于公正,并在道德上有害 ” 学者们 多是围绕辩诉交易 。 的实 践效用,以自己对司法现实的思考展开论述 , 但一项司 法制度仅的建立与完善不但 需要运行效果作为检验尺度, 更 需要完善理论支撑 。 只有使辩诉交易制度能 自洽在诉讼理论 的大厦、彰显出人文关怀 ,才能真正使其有 旺盛 的生命 力, 强大 的说服力。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

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

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

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辩论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辩论

正方: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这符合中国社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反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首先是让乘客能即时的通往目的地公平是一切社会事物进行的原旨,没有可排斥公平而能持续的所谓效率。

在铁路售票的方式上根本谈不上公平和效率之争的存在,铁道部也从来不会倡导个什么有违公平的效率----这是一个个体的常识觉悟。

在实际运行的管理中呈现的公平和效率的问题纯粹是铁道部门管理者们的非专业性和工作态度不诚恳引申的愚蠢所致。

究析铁道部门诚意其实也无意义,无优但烦的变革只让社会再确认个失望而已,社会方方面面这种现象结果也不算新鲜之事。

网售和实名制,铁道部到底是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当前的春运政策,要解决的到底是效率问题,还是公平问题?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彻彻底底的以效率换公平的社会工程,而网络售票则相反。

五心不定,输得干净,如果这两项大工程的目标无法一致,那无异于双手互搏,拆东墙补西墙,受损的最终还是群众利益。

今年春运与往年有别,在铁道部的大力推行下,中国铁路方面实行了网络售票的新措施。

铁路系统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网络售票预售期全国统一为12天(含当日),比窗口及代售点提前2至4天不等。

以互联网为购票工具,以网络银行为付款工具,如果网络售票能够顺利实施,无疑会极大的方便旅客。

但在现实中,网络售票实施起来偏偏就不那么顺利。

开通没几天,就有无数乘客反映,购票过程中出现售票网络登陆难、提交订单过慢、余票无法查询等问题。

还有一些旅客反映,自己已成功订票,银行已扣款,自己也获得了取票号,但取票时却发现订票并未成功,或只订上了其中一部分车票。

只要铁道部真心在设备、人员和带宽上进行投入,这些在网络售票技术层面上出现的问题其实都好解决,可因为网络售票而引发的公平层面上的问题却很难解决。

比如广大民工兄弟就反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懂电脑、不懂网络、不懂网银,根本就没有能力通过网络购票,他们宁愿去售票口熬夜排长队,网络售票的方式对来讲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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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起,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而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

为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来探析该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从现实需求及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的价值内核,分析并主张我国引进该制度以及如何引进。

; 关键词:辩诉辩诉交易正义与效率引言效率与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大目标。

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效率价值。

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路径选择上存在目标设定优先序列的问题。

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展开了诸多讨论。

在刑事诉讼目标优先选择上存在争论。

因此,本文拟立足近几年争议较多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现代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支点,更好地推进当代司法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实质辩诉交易亦称诉讼协商、诉讼协议等,其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①。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始创于美国,以美国的刑事诉① 法学权威著作《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民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讼法律规定为典型。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交易一旦达成,被告人就自愿放弃了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机会,作为补偿,被告人基本上也可以得到检察官允诺的指控和量刑。

辩诉交易的启动权由检察官掌握,但最终能否达成协议,关键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愿意。

通常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充分考察双方证据、检察官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为被告人获得轻的控罪或较轻的量刑,同时也考虑尽快地结束被诉状态,以尽可能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和名誉、经济上的损失。

总之,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控辩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各自的实体权利(力)进行处分,进而达到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结果。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英国。

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开始出现辩诉交易。

随后,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及时结案,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广泛采用。

但在早期,辩诉交易仍处于“地下状态”——其以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直到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才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而在实在法上,美国在1974年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进行修改时,明确地将辩诉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最终制度化和法典化。

目前,辩诉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联邦各州约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

很好地解决了当今美国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象。

著名的“李久和泄密案”、“徐振东引渡案”,最终也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辩诉交易滥觞于英国,在美国发展、确立、壮大。

如今,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进步和民主、科学诉讼的发展,辩诉交易已冲破两大法系的藩篱,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辩诉交易在西方:比较法的视角(一)美国概况辩诉交易制度,自1974年美国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修改之际被确立以来,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经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刑事案件已占据了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

在这里,虽然美国法律充分尊重辩诉双方的自愿交易,但这种讨价还价还必须在明确的规则之下进行。

第一,检察官在提出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考察案件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适当性;第二,开庭时,法官一定要通过起诉认否程序,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与理智;第三,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法官即可直接据此定罪量刑,不再举行复杂正规的审判程序;第四,法官一般不参与任何辩诉交易的协凋过程。

法官如果审查认为辩诉交易有违宪法和法律,法官可以拒绝承认,并决定开庭审判。

(二)意大利概况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职权主义审判特征,加以改造的典型例子,就是意大利的依法事人请求运用刑罚的程序。

这是意大利1988年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的一种新的程序。

即在宣布开展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利、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

这种程序进行的前提的:检察官已掌握充分的有罪证据,双方就被告人有罪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由于这一程序在很大程序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又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同时,又接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作了一些限制,1、只能对较轻微的犯罪案件适用,减刑后仍要判处两年以上的,不能适用这一程序。

2、控辩双方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更不能为减轻刑罚而降格指控。

3、最高减刑幅度不能超过法定刑的三分之一。

4、如果检察官不同意进行认罪交易,法官也可以直接接受被告人提出的适用刑罚的要求。

法官也可以根据对书面材料的审查结论而宣布被告人无罪。

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的自由处置权受到一定限制,双方协商余地没有美国辩诉交易那么灵活。

这既是对辩诉交易可能引起的负效应的一种规避,同时也是对职权主义审问式程序特征的保留。

(三)德国概况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辩诉交易的“诉讼协商”制度。

除了检察官可以与辩护律师就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达成协议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法院也可以在开庭审查白领、毒品、税收、环境犯罪等复杂案件时,以量刑上的让步或撤销数罪中的一向指控来换取有罪供述。

与意大利的改革始自立法不同,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创新来自于实践。

目前,诉讼协商已在德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判例获得了非同寻常的认可,并已形成了交易的详尽规则。

(四)英国概况20世纪70年以来的研究资料表明,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正在被广泛地实践。

1、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同意有罪答辩,检察官可以减轻指控并不能建议法官施加特别的量刑,2、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可以与法官之间交易。

英国上诉院认可了这种交易并提供了指导,与法官交易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均应在场,一般来说,假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量刑将减少1/4至1/3。

不过,受到诸多限制,法院并不一定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而且量刑的幅度完全由法官决定,并没有美国那种完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

(五)加拿大概况加拿大也规定了辩诉交易程序。

但它只适用于一定范围之内的罪,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801条、787条的规定,所犯的罪在2000加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才能适用辩诉交易程序。

另外法院还审查是否基于最有利于被告考虑并不因此悖于公共利益。

在这些诸多条件下,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可以对被告人不定罪,而从裁定免除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国家、地区概况此外,法国、俄罗斯、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和移植了辩诉交易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从比较法的视角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简易、高效等优点纷纷被许多国家所仿效,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了辩诉交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对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索自2000年以来,我国法学界就比较广泛地开展了对美国实行的辩诉交易能否借鉴的研讨。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的形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①。

自从《法制日报》报道后,更引起了法学界及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纷纷对我国现阶段应否和能否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展开激烈而理性的探讨与争论。

为了探讨、论证辩诉交易制度之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于2002年8月13—17日在贵阳召开年会。

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②。

理论界主要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引进了辩诉交易提高了司法效率而是否是损害和牺牲了正义;二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能否交易;三是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刑事诉讼体制是否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是否损害和牺牲了正义。

正义是司法的生命。

“辩诉交易在美国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如潮的批评,公众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出卖’正义,有些被告钻法院承办案件超量的空子要软骨头的公诉人和法官减少对他们的指控或量刑。

特别是辩诉交易明显而直接的影响是穷凶极恶的罪犯逍遥法外,因为法院没有审判他们,给他们量刑,把他们关起来。

”③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罗尔斯也指出:刑事诉讼程序也即这么一种程序。

有罪必罚,无罪开释,这是每个公正的社会都希望达到的公正结果。

然而,无论我们如何设计程序规则,我们都不可能总是达到这么一个结果,现实中的司法程序总是难免带来些错误的裁判与判决。

① 郭毅:《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年4月29日。

② 陈光中:《辩析交易在中国》第1页。

③ [美]弗来彻:《公平与效率》,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①辩诉交易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效率,即动态的公正。

解决辩诉交易的关键在于突破一个观念的误区:公正能否讨价还价?公正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判决的形成是一个实体公正经程序公正修正的过程。

真正的公正既讲求确认的事实无误,更要讲求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和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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