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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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

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

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对于学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学历需求,自学考试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学历提升途径。

山东省自考是山东省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一种自学考试形式,允许考生通过自学的方式参加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为了更好地服务考生群体,山东省教育考试院制定了相应的免考细则,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免考资格。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

1.公共基础课程免考2.同等学力免考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的考生,可以申请免除全部或部分考试科目。

免考科目根据考生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进行确定。

考生需要按照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能证明其学习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材料。

3.增值能力免考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及相应能力的考生,可以通过参加能力提升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免考资格。

该类考生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和培训证书,并通过教育考试院的考核。

4.学历鉴定免考具有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可以申请免除相关学科的考试。

考生需要按照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国外学历证书和相关学科的鉴定报告。

总体而言,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了便利和机会。

免考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为已经具备一定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考生提供了补充学历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学习和提升的途径。

免考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重复学习和考试的负担,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更加灵活地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需求。

然而,免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免考制度应该严格控制,以确保免考资格的公平和准确性。

其次,免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和考试的要求,可能对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造成影响。

此外,免考资格的获取过程需要考生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存在一定的操作和流程上的难度。

综上所述,山东省自考免考细则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提升机会。

其合理、公平、严格的免考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考生的学历需求,为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根据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为更好地服务自学考试考生,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修订的《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0年起,自学考试考生免考申请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无需再去现场申请。

自学考试免考申请办理时间为自学考试报名期间,一年两次。

二、考生在网上申请免考时,请认真仔细阅读免考规定,了解和确定本人符合免考要求时再进行申请,务必做到有效申请。

对恶意申请、扰乱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骗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并计入个人征信。

三、考生上传的免考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

图片信息清晰可辨认,文件类型为JPG。

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免考规定进行初审。

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自考信息管理系统将免考数据提交给省招办,并上交“河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

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需要签字和盖章,由省招办审核后留存。

五、省招办审批免考工作完成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

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须现场重新提交免考材料。

省招办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对申请免考复核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核后,考生可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六、免考课程成绩随自考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七、河南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八、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5月23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公共基础课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济法概论(财)、经济法概论等。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及名称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及名称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名称及学分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专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专科,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毕业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以及(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课程免考规定

课程免考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课程免考是指已取得自学考生考籍的考生将已经取得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的课程。

一、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中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参加考试者。

6、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条件者。

7、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二、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等,其余类推。

4、各类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所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所报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原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凡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开设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均可免考。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试合格、要求不低于所报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均可免考。

7、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公共政治课;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层次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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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件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可制订实施细则。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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