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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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
批中介超市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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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即日起,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移交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日常管理流程、网上办事流程等不变。

此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结束——。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宗旨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

三、定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定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收费应当完全公开、合理。

2、收费定价应当视服务性质和范围而定,以及与当地的市场情况,比较一致,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3、收费应当符合客观标准,不得以歧视、强凌的方式收取。

4、收费定价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不同,合理定价,以保障服务质量。

5、收费定价应当适当放宽,以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发展。

四、服务费用结算
1、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工作量等,按照服务定价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服务完毕后,向当事人开具费用收据,金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服务收取的金额为准;
3、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结算,若当事人未经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强行要求收取;
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提供有效、全面的服务费用清单。

云价收费[2012]4号

云价收费[2012]4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会协[2012]9号颁布时间:2012-01-19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物价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布署,我会2012年将开展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4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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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地、州、市所在地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其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以及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有自主选绎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也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指定服务、限制服务或强制收费。

严禁委托方将应由其支付的服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负担,或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将应由委托方支付的服务费强制向当事人收取。

第八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服务费可以在双方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也可以在提供服务期间接进度分期收取。

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业务需要赴异地进行查证、审计、评估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由委托方承担派出人员合理的差旅费用。

第九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委托协议办理。

有责任争议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

第十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的;
(四)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五)违反双方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六)违反自愿委托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委托人有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低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下浮幅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本单位合理的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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