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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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legal responsibility.(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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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目录第十二章合同标的物第十三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十四章房屋交付第十五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六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七章物业管理第十八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第十九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二十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一章其他约定第二十二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 邮编: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 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_____ 邮编:_____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_____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卖方(甲方):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标准和本市有关法则,甲、乙两边遵循自愿、刚正和诚笃名誉的原则,订立本公约,以资互助服从。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让渡给乙方。

房地产详细状况以下:(一)房地产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类别________布局:____________;(二)房屋构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畴(四)该房地产地皮扫数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扫数]地皮;地皮利用权以[出让][划拨]方法获得;(五)房屋平面布局及从属办法状况、套内装潢标准(六)甲方依法获得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对甲方上述让渡的房地产详细状况已富裕明白,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两边经会商同等,赞成上述房地产让渡代价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远整。

甲、乙两边赞成,在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的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让渡价款分__付与甲方,详细付款方法、期限另立付款和谈。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据。

第三条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法][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地皮利用权的,供以下第[一][二]款办理。

1、甲方获得国有地皮利用权的利用年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此中乙方按本公约商定受让上述房地产,具有国有地皮利用权的年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乙方依法利用国有地皮利用权的有效期限。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上海市[房屋地址]的房产,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具体区域],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2.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产证编号]。

3.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附属设施描述]。

4. 房屋权属情况详见附件一《房屋权属证明》。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交易总价]元(大写:[交易总价汉字大写])。

2. 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时间]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元。

(2)在房屋过户完成后[过户完成支付时间]内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剩余房款金额]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1. 甲方在收到全额房款后的[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完成房屋的腾空、水电气等生活设施的结清,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四条产权过户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过户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房款金额[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

3.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地产”)的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地产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产权年限为______年。

甲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有权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

(2)在甲乙双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产权过户及税费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提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四、房屋交付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剩余房款后的______日内,将该房地产的钥匙、产权证书等交付给乙方,并完成相关附属设施、物品的移交。

2. 甲方应确保在交付时,该房地产的状况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所见的状况一致。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过户、房屋交付等,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2000年4月27日)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

(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

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即师、团职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1995)沪房改办发字第6号)执行;营职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5平方米;营职以下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

(五)装有电梯的职工住宅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应按高层住宅出售计算购房款,并按高层住宅筹集三项维修基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沪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本合同所涉房地产的合法所有者,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地产,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标的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2. 该房地产的具体信息如下:房屋类型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等。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项:(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2)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购房款项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3)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三、房屋交付1.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购房款项后的_______日内,将该房地产的钥匙、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

2. 甲乙双方应在交付房屋之日共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过户及税费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承担。

3. 若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原因导致过户失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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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八章其他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区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产权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该房屋建筑结构为,房屋类型为,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满 5 年后,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其余%按本市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房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以乙方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另行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账户名称:、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相应票据。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 2 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甲方已于年月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方式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执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执份、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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