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2013年3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
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
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
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兴署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字〔2012〕4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批复》(内人社办发〔2012〕3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盟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兴安盟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实施目标一、2011年7月1日启动我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为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旗县市。
2012年实现我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参保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合并实施。
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基本原则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兴署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排查安全隐患,找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盟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学军盟委副书记、行署盟长副组长:皇甫军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尤国钧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崔景英盟行署副盟长刘剑夕盟行署副盟长高长胜盟行署副盟长金锐刚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成员:盟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一)煤矿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二)非煤矿山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烟花爆竹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五)冶金有色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六)道路交通检查组:由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七)铁路检查组:由乌兰浩特火车站组织实施;(八)民航检查组:由乌兰浩特民航机场组织实施;(九)建筑施工检查组: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十)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组:由盟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十一)水利检查组:由盟水务局组织实施;(十二)电力检查组:由兴安电业局组织实施;(十三)农业机械检查组:由盟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十四)特种设备检查组:由盟质监局组织实施;(十五)民爆器材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十六)学校安全检查组: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十七)旅游安全检查组:由盟旅游局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20〕28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20〕2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8日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兴安盟乌兰浩特地区、阿尔山市等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地区指我盟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及所辖乡镇建成区、音德尔镇建成区、突泉镇建成区、巴彦呼舒镇建成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和居力很镇建成区及阿尔山市全域行政区域。
第三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重点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期限改用生物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停止使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2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4.18【实施日期】2013.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2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8日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盟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意识显著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不断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假医生,以及打着医学科研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活动;(二)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四)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查处未经批准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查处未取得《。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兴署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兴署字〔2008〕13号)《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由2008年1月7日第一次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兴安盟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拉长产业链条。
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围绕盟内重点企业匹配资源。
第六条本细则中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章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理第七条煤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
新建煤矿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兴署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9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债、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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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兴署字[2013]28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兴署字〔2013〕2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委、办、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
兴安盟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要求,为确保我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对现有无证非法生产矿山全部关闭,并力争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达的整顿关闭53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兴安盟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兴安盟领导小组)
组长:
尤国钧兴安盟副盟长
副组长:
李雪冬兴安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铁成兴安盟安监局局长
成员:
付海青兴安盟安监局副局长
侯玉庆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冯春福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建新兴安盟公安局副局长
潘继光兴安盟财政局党组成员、农业开发办主任
侯艳涛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瑞林兴安盟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默志勇兴安盟工商局副局长
运志明兴安电业局副局长
兴安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兴安盟安监局副局长付海青兼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兴安盟安监局非煤矿山科副科长齐红刚、兴安盟发展改革委产业科科长魏连桂、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行业科科长于辉、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邵万生、兴安盟财政局工企科科长张侯宇、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陈晶友、兴安盟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申长军、兴安盟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科长周庆军、兴安盟电业局营销部主任申永伟。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有采矿许可证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非法企业予以查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