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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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常用

化工企业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常用

化工企业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化工企业2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检查人员:日期:附件:汕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及台账汇编(试行)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目录1.编印说明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台账5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登记表(政府及部门填写)6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7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通用)8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露天非煤矿山)13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6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烟花爆竹零售企业)23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职业病防治)24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液化石油气企业)30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冷冻制冰企业)33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制药企业)351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交通运输企业)361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汽车客运站场)37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乡镇渡口渡船)39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轮渡码头)40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中小机械制造企业)42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家具制造企业)462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学校安全)50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公共娱乐场所)52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宾馆、酒店)54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印刷企业)562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三小”场所)57编印说明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市安委办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了《汕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及台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登记表(政府及部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通用标准、露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鉴于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内容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程多,本《汇编》只能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时的参考。

安全事故登记表

安全事故登记表

安全事故登记表1. 事故基本信息•事故名称:[填写事故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填写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填写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登记人:[填写事故登记人]•事故登记日期:[填写事故登记日期]•事故报告人:[填写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日期:[填写事故报告日期]2. 事故描述与原因分析2.1 事故描述[在这里描述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2.2 事故原因分析[在这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问题等。

]3. 事故影响及损失评估3.1 事故影响[在这里说明事故对企业或项目的影响,包括生产、经济、人员伤亡等方面。

]3.2 损失评估[在这里具体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并进行详细的数据统计或估算。

]4. 救援与处理过程4.1 救援措施[在这里描述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和处理过程,包括事故通报、组织救援队伍、疏散人员等。

]4.2 事故处理过程[在这里说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过程,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事故总结等。

]5. 事故防范措施与改进建议5.1 事故防范措施[在这里提出针对该事故的防范措施,以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包括加强安全培训、改善设备维护、完善管理制度等。

]5.2 改进建议[在这里提出对现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进建议,以提高整体的安全水平。

]6. 管理部门意见与签字6.1 管理部门意见[在这里填写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意见和评价。

]6.2 管理部门签字[在这里填写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

]7. 事故登记表的审批7.1 审批意见[在这里填写对该事故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7.2 审批签字[在这里填写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结语以上就是本次事故的登记表内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登记和处理事故是确保企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的登记和分析,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通过对事故的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附件1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填报单位(企业填报留存)填表说明一、名称解释: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风险:某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的结合。

二、安全风险名称:填写该风险的具体名称,简述所在场所环节(如“xxxx油罐”)+主要风险因素(如“爆炸”)+“风险点”。

三、所在位置:填写该风险点所在区域的位置,如所在车间。

四、安全风险类型:描述该风险点一旦失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CB6441)的20项事故类型填写。

五、安全风险等级:根据D=LEC的评价法,将危险程度分为:极其危险、高度危险、显着危险、一般危险和稍有危险;将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级别。

安全风险D=LEC(参考借鉴):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后果。

(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二)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三)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四)根据公式:风险D=LEC,计算作业的危险程度,并判断评价风险等级六、事故隐患确定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2个级别。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划分;锅炉、压力容器等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车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范围作为“临界量”进行辨识。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序号
设备/活动
危险源/危害因素
可能的后果
预防/控制措施
1
施工电梯运输
汽车吊用钢丝绳磨损严重.强度不足
钢丝绳断绳
选用符合要求的钢丝绳
2
汽车吊钢丝绳编结不符合要求
滑案
钢丝绳编结长度必须满足强度的要求
3
汽车吊案具选配不合理
吊物失稳
选用合理的索具
4
汽车吊超载起吊
钢丝绳断绳
严禁超载
5
吊重时吊点选择不当.夹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当
48
联络信号
无联络信号
不便操作.机械伤害
设置安全可靠的联络信号
49
信号不准确
不便操作.机械伤害
设置安全可靠的联络信号
50
无照明.无层向标识
不便作业.各种安全事故
设置楼蹭照明.层间标志
51
电气安全
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
不便作业.各种安全事故
电气装置严格按国家标准安装
52
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触电无保护
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试跳
35
安全防护
地面吊笼出入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物体打击
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搭设防护棚
36
卸料口无防护门或不符合要求
机械伤害.高空坠落
按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搭设卸料口防护门
37
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
平台倒塌
按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搭设卸料平台
38
荷载
无限载标志牌
超载
县挂醒目标志牌
39
载重超过规定荷载
超载
严禁超载,有条件装配重量限制器
16
安装.拆除作业中缺少防暑降温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表式 (6)(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 (6)(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 (7)(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 (8)(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 (9)四、填表说明 (10)五、主要指标解释 (14)六、附录 (17)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23
临边防护
施工现场洞口、临边缺少安全防护
24
搭设、拆除作业
防护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时,未设立警戒区,未派专人监护。
25
材料堆放
材料堆放于楼层边沿,预留洞口、通道口边沿等处,无加固措施或堆放高度过高。
26
地基与基础工程
开挖基坑、基槽时未按土质情况设置安全边坡和做好固壁支撑
坍塌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
序号
活动/人员/设施
重大危险源
可能的风险
管理计划
1
安全管理
未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伤亡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
2
新入厂工人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4
预制梁的吊装及预制
场地基础未处理,移梁、吊装方法不当、操作手失误、设备故障,存放过程中梁下站人,梁体安放不稳,养护时人员触电、高空坠落,运输中车祸
51
公路工程
路面摊铺沥青时,工人防护装备不到位
52
给排水、电气安装、空调安装工程
进行此专项工程施工时空气不畅。
53
隧道工程
爆破后未经足够时间的排烟即令工人进入作业,隧道内未装设风量足够的通风装置
54
卫生管理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周边污水、积水排放不畅顺,除“四害”措施不足,蚊蝇滋生严重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7
临时交通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临时交通无组织、无警示
交通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2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二、安全事故处理流程1、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阶段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一条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发生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部会同企业管理部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3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发生大事故时,由公司安全中心(部门经理)牵头,管理中心、生产中心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总经理,交公司安委会决定。

3、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处室与县安监局、劳动局、工会、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4、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安全部备案。

5、外来施工单位总承包工程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6、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7、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

发生各类生产性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在十天内填写《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定性审批单》,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1)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时,需经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安全管理部备案。

(2)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时,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事故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安全部备案。

8、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9、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级领导担任。

成员由事故主管部门部长、生产、企管、安全、工会等部门组成。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5)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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