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津政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审核工作机制(一)审核范围1.制定主体。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正>津政办发[2009]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对于促进和加快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我市在国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
【相关文献】
1.整合各类展会论坛进一步办好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若干建议 [J], 荣先恒
2.新规则新方向——解读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 [J], 龙艳;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4.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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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津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全面提高我市参事工作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高度重视。
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使参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自2001年7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天津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贯彻落实好《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对于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遵循参事聘任原则(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的原则。
参事聘任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
在聘任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
选聘参事既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
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涵盖的专业应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各个方面。
(三)双重管理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津政办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勇于拼搏、大胆创新的先进集体和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先进工作者。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民政局等118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王会杰等172名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深化综合改革,在完善工作机制、率先转型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公共服务、促进家庭幸福上取得新成效,在健全利益导向体系、落实惠民政策上取得新成果,在创新社会管理、拓宽服务途径上取得新进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附件:1.天津市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天津市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天津市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18个)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卫生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家堡街道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汉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理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天津市和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二号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向阳楼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中山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户政科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芳水河畔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津市河西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下瓦房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马场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塔街道办事处生育文化研究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万兴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王顶堤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市河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避孕药具管理站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户政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江都路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丁字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西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三条石街道办事处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党校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军粮城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无瑕街道新袁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流芳台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耀华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北湖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普东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局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杨村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人民政府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局静海县财政局静海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静海县良王庄乡人民政府静海县唐官屯镇长张屯村村民委员会静海县中旺镇人民政府宁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宁河县芦台镇人民政府宁河县东棘坨镇人民政府宁河县水务局宁河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蓟县别山镇人民政府蓟县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蓟县礼明庄镇人民政府蓟县下营镇人民政府蓟县教育局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针织技术研究所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天津宏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金属事业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第九离职干部休养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第五支队天津市公路处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一公司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处附件2天津市2009-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172人)王会杰张作明赵凯徐德禄沈津魏晓梅郑海萍李红英李义鹏王贤茹王双宋江程汝萍罗荣泰邱明吴琳柴津勤陈曦孙志福张小松袁宏祝春艳王瑞萍刘凯郝晨梅邢凤海史玉英王学琴郝淑苓杨玉清李智琴何萍张庆惠王宝安王艳丁学惠王春生杜艳云杨绪娟董树山刘梅李小文李国红杨俊起韩秀清李树会韩广智刘树兰杨春生李庭敏刘支明刘洪海孙乃趁刘玉恒张国珍纪燕杨桂华葛秀军王春玲师俊发叶春玲王桂霖曹建敏穆瑞煊刘承永刘晔于双全张孟东崔长霞李秀芹侯志生王光源谢国忠李春秀王书红于刚王国锋师本刚张希军张建波刘四喜朱红珊张文香陈洁俊张庆贺商春永张学艳张建民王玮王俊玲张俊辉蒙长青郑学文付合刚李伯军刘凤丹袁学明吴海山吴巍李陶袁国新杨艺翟秀丽李燕侠高志强XXX国潘越康雪瑛郭文忠刘宇张洁张苏崔立海王皓怡徐荔赵茜梁振华蔡颖杨士凤李国荣黑金凤张淑婷张菱刘红田萍王善顺章立娜罗阗戚轶许丽刘凤国蔡惠俐叶建宇张霞高连喜居瑛张如山陆洲杜永和高建辉张淑蓉李凡仇秀明杨芳田蓉杨洁葛宗乾刘国琳曹蓓只迎崔桂荣刘连红王洪磊张志英刘秀云石玉玲张金玲董青华任珍王长庆李少刚王卫琴王昕安广杰王萍闫居先汪雅静刘菲何杰霍明杰闫静范淑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津政发〔1990〕83号•【施行日期】199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决定(1979)85号7.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暂行津革发已被《天津市新办法(1980)建住宅分配试行19号办法》(津政发〔1982〕215号)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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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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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了激发和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相继开展了一系列表彰活动。
这些活动,对于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表彰的范围过宽过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表彰的作用;二是一般性工作的表彰过多;三是有些表彰活动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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