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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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K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2x‟28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通知抄送。

各市公路管理处(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202x年7月26日印发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为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标质量和效益,防范投标风险,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流程1. 招标准备(1)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目的、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标准、投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2)发布招标通知招标方案确定后,应当在各大媒体发布招标通知,同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便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企业及时知晓。

(3)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自己能够满足招标方案规定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报价的书面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对自己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充分的阐述。

2. 投标(1)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

在投标文件提交时,必须要提供招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金额的2% ~ 5%),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评标和签订合同。

(2)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开标时应当确保所有投标人的资料都得到了保密,无法被其他投标人知晓。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3. 评标(1)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应当组建一个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名。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拥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和评标经验。

(2)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包括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技术评分是根据技术方案对技术实力、管理经验、团队配置等方面进行评分。

商务评分是根据商务报价的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分。

(3)评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每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分数。

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家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情况。

4. 中标(1)中标通知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排名情况,将中标通知书发给获得中标的投标人,并建立合同。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方案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方案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项目经理资格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在规定项目经理资格时,其专业和级别,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
2。除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招标人按工程内容设定的养护经验、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履约信誉等强制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七、评标结果及报备……………………………………25
第二篇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样本)…………………28
第三篇 附录
1.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65
(浙交[2007]86号)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72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3。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79
4.是否允许分包
(1)养护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若要分包应经发包人同意;
(2)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六)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它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议标:
(1)投资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零星养护工程,但不得将投资大的项目肢解而逃避招标;
(2)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按规定实施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4)投标无效,招标人应慎重审查招标文件,组织重新招标或与投标人进行议标.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标管理,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一条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税收信用等级应为“AA”级或者以上。

第二条投标人应具有与所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和经济实力。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条投标人应具有排除需要排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能力。

第四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报名,报名文件包括: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4.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5. 投标保证金;6.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一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

第二条投标文件应提交至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三条投标人应尽量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销其投标资格。

第四条投标文件的保密。

投标文件应提交至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招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向他人公开。

第四章投标评标第一条投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对任何投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放纵。

第二条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成为最终评定中惟一的依据。

第三条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中标和中标通知书第一条中标应按照比选结果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指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条招标人应在中标后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

第三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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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资金已落实;(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

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

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

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招标程序(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9.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

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

(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发出投标邀请书;2.发售招标文件;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7.发出中标通知书;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

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六)工程量清单;(七)评标方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及其附表;(二)有效的授权书;(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

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书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省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普通公路中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为市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相应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一)初步评审(如有资格审查应先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审查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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