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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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闽交建〔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2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1、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2、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评分权值和评分内容,企业资质等级等资格条件不应作为加分项,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3、招标人应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等7个部门《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有关规定,保证本省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

《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本省企业少于一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

4、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我厅会同省重点办下发的有关信用考核结果使用规定,在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实行“奖优罚劣”。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招标合同价大小与控制比例成反比,招标合同价大的项目控制比例取下限。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旨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在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所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国家公路、省、市、县公路等各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包括: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7个主要环节。

其中,项目招标和公示是最为重要的2个环节。

项目招标要求项目业主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制定项目阶段性的招标文件,并通过进行诚信评价来确定招标人员的资格。

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所有有意参加投标的人员都需要进行资格预审,针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的审核和审批。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递交,并在开标现场进行展示和现场的验收。

此后,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文件和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表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中标后,在公示期限内,应该按照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和公告中标情况。

四、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投标人要求主要包括资质要求和经济要求。

资质方面,投标人应具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者行业认证证书,以及大量的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并且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行业标准。

xx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xx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xx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4号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网为大家的全文内容,欢送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立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承受社会公众监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履行工程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效劳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效劳;(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效劳,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部起草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8月3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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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为投标人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七)编制招标文件;(八)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九)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进行。

第十五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申请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或投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宜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如有);(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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