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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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43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加强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加强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关于加强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近年来,民航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不断激发通用航空发展活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为确保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持续、安全发展,现就做好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锂电池属第9类杂项危险品。

短途运输旅客乘机携带的手机、充电宝、电脑、相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均含有锂电池,在飞行过程遇到碰撞、挤压、高温等情况时极易发生因锂电池内部短路导致的冒烟、起火,如处置不当,可导致通用航空器失去配载平衡等重大安全风险,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安全运营带来严重威胁。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要高度重视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的安全风险,加强风险隐患管理,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认真开展自查,确保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持续安全运营。

二、加强宣传告知,提高短途运输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意识开展短途运输业务的通航企业要加强对短途运输旅客购票、办理乘机手续、安全检查、起飞前机组告知等环节的宣传告知工作,通过购票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旅客严格遵守携带锂电池乘机的相关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销售代理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售票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相关规定的信息告知工作。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第三部 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第一章 一般准则 ...........................................................................................................................机场 1.3-16 1.2 仪表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1.3 航空器分类 ......................................................................................................................机场 1.3-16 1.4 超障余度 ..........................................................................................................................机场 1.3-16 1.5 超障高度/高(OCA/OCH) ...........................................................................................机场 1.3-18 1.6 影响运行最低标准的因素 ..............................................................................................机场 1.3-18 第二章 进近程序设计 ...................................................................................................................机场 1.3-22 2.1 仪表进近区域 ..................................................................................................................机场 1.3-22 2.4 下降梯度 ..........................................................................................................................机场 1.3-22 第三章 进场和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1 总则 ..................................................................................................................................机场 1.3-23 3.2 标准仪表进场 ..................................................................................................................机场 1.3-23 3.3 起始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4 中间进近航段 ..................................................................................................................机场 1.3-28

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T∕CATAGS 21-2020

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T∕CATAGS 21-2020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客票服务 (2)5 旅客运输服务 (2)6 行李运输服务 (5)7 不正常航班服务 (6)8 中转联程航班服务 (8)9 服务投诉处置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服务投诉处置作业表单 (11)12通用航空企业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内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旅客服务、行李运输服务、不正常航班服务、中转联程航班服务及旅客投诉处置等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经营许可的从事短途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通用航空短途运输 general aviation short-haul scheduled flight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注:短途运输航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0公里。

[来源:《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0〕24号,第三条,有修改]3.2承运人 air carriers与旅客直接建立短途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的通用航空企业。

3.3地面服务代理人 ground service agent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地面服务代理的企业。

3.4误机 no-show旅客未按照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的情况。

3.5错乘 boarding a wrong plane旅客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的情况。

3.6漏乘 missing flight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未能实际搭乘航班的情况。

3.7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依据ICAO TI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来源:MH/T 1030-2018,3.2]3.8手提行李 carry-on baggage由承运人同意需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并携带进入客舱的行李。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含机组人员)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的合法的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

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

第四条【职责划分】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经营资质第五条【运营条件】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包机飞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载客类”;(二)购买或者租赁至少2架符合民航局适航管理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且适宜用于从事包机飞行业务;(三)持有有效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机身险保险;(四)持有有效的定期载客运输运行合格证。

第六条【赔偿能力】包机企业应当具备充分的责任赔偿能力。

鼓励包机企业购买机上人员险等补充保险,并为包机乘客提供购买航空意外险的便利,更好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运营模式第七条【运营模式】包机企业应与包机方签订合法的通用航空包机服务文本合同,并依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合同中应至少明确如下内容:(一)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二)服务事项范围;(三)收费标准;(四)服务流程与服务标准;(五)企业保险情况;(六)纠纷解决方案;(七)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赔偿方案;(八)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包机方转售】包机方将前述通用航空包机服务转售的,应参照上条规定与最终乘机人签订合法的文本合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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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含机组人员)且民航局适航管理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短距离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航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0公里。

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短途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航点,确定航线,允许“干支通”联运和跨境运输,但不得进入已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定期载客运输航班的市场,其先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入的除外。

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运营要求】短途运输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载客类”;(二)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定期载客运输运行合格审定;(三)在正式运营前一年内,未发生企业责任安全事故。

第五条【航线管理】短途运输航线涉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短途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时刻管理】短途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军方航管部门、民航空管单位的航线及飞行计划批复。

执飞航线涉及时刻协调机场的,其时刻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航班号管理】短途运输企业应申请IATA 二字代码或ICAO三字代码,航班号由短途运输企业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编码规则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航班号重合。

航空公司代码、航班号应报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同一企业同一航线的航班号应相对固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实行备案制管理。

短途运输企业应将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及其运营航线、班期时刻,在正式执飞日期7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及作业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运营期间,运营航线、班期时刻发生变动的,短途运输企业应在计划执飞日期7日前重新进行备案。

第九条【销售代理】短途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航空销售网络平台销售客票的,应与其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或给予书面授权,明确相关服务标准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地面服务保障协议】短途运输企业应与所使用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保障协议,明确地面服务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应急援救】短途运输企业应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规定,制定飞行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并与所使用机场或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应急救援保障协议,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具备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运输服务标准、条件的制定】短途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运输服务标准,并向住所地及作业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运输服务标准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客票预定、销售、变更和使用的实施细则;(二)包括特殊旅客乘机、限制运输、拒绝运输、非正常乘机(漏乘、误机等)等在内的旅客乘机规定;(三)航班超售原则及处置规定;(四)手提行李运输要求,包括禁、限运行李要求,行李运输尺寸、重量、件数、免费行李额等;(五)第三者责任险和机身险等法定责任保险购买情况,以及机上人员险等非法定责任险购买情况;(六)航班延误或取消后的旅客服务规定;(七)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短途运输企业在销售客票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企业运输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或者获取以上内容的途径,确保旅客在购票时知晓并阅读相关内容后方可进入购票环节。

第十三条【航班时刻公布】短途运输企业在运营前应公布航班时刻,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客票预订】短途运输企业销售客票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及相应的购票须知。

服务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短途运输企业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航班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四)航班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五)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六)关于行李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乘机手续】旅客应在短途运输企业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凭购票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获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第十六条【行李运输要求】短途运输企业不提供托运行李运输服务,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禁运的物品;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时需符合相关规定;其他行李运输要求由短途运输企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航班延误告知】发生航班延误后,短途运输企业应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旅客告知、解释航班延误原因。

第十八条【客票退改签要求】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自愿退票的,短途运输企业应按照运输服务标准、客票使用条件予以办理。

若航班取消或出港延误是由短途运输企业原因导致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或退票费用。

第十九条【退款时限】短途运输企业或者客票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应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第二十条【搭售要求】短途运输企业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一条【个人保险购买】短途运输企业应为旅客购买个人航空意外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报销凭证】短途运输企业应为旅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短途运输企业在销售客票时,应如实记录旅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旅客信息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投诉管理】短途运输企业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处理程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应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投诉处理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锂电池运输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锂电池运输要求】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只允许旅客随身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符合标准要求的含锂电池电子设备、充电宝及备用锂电池。

在飞行过程中,旅客不得使用充电宝,须确保充电宝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并防止意外启动。

第二十六条【锂电池携带标准】满足以下条件的锂电池可在短途运输中由旅客随身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一)仅限旅客个人自用目的携带的;(二)由锂电池驱动的小型含锂电池设备,主要包括:1.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2.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等。

(三)上述设备所需的备用锂电池(含充电宝);(四)锂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如果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需经短途运输企业同意后,方可携带,且最多携带2块。

超过160Wh的,禁止携带。

第二节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自查制度】短途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的自查制度,对关系锂电池短途运输安全的信息告知、人员培训、应急处置、代理人管理等方面实施自查。

第二十八条【信息告知】短途运输企业应在旅客购票、办理乘机手续、安全检查、起飞前机组告知等环节,通过购票网站、微信、短信、布告提示、口头提醒等方式,告知旅客须遵守携带锂电池乘机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短途运输企业应结合经营实际组织相关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锂电池航空运输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掌握锂电池航空运输有关规定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节应急处置第三十条【应急处置方案】短途运输企业应制定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起飞前准备、机上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事件报告、应急演练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起飞前准备】短途运输航班起飞前,机长除完成必要的飞行准备,还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在随机机务或旅客中至少选择1 名处置人员,并详细告知其在发生机上锂电池冒烟/起火事件时的处置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水、水桶和防护手套的位置,发生锂电池冒烟/起火事件的机上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等)。

(二)确保航空器上在处置人员可接触到的位置有充足的(5L以上)用于灭火的水、灭火器、带有盖子的水桶(不小于公共航空运输机上冰桶大小)和防护手套;(三)告知旅客在航班飞行途中全程禁止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旅客所应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应急处置原则】机组、处置人员在应急处置锂电池机上冒烟/起火事件时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机组处置原则1.确保人员安全。

机组人员首先确保做好自身防护。

2.选择最近机场着陆。

机长第一时间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选择最近机场着陆。

(二)处置人员处置原则1.确保人员安全。

注意有序疏散临近人员。

2.保持配载平衡。

维持客舱秩序,安抚旅客情绪,保证飞机平衡。

3.及时报告情况。

注意及时准确向机长报告有关情况,保持联络,在必要时进行持续报告。

4.准确判断处置。

处置人员遵从应急处置程序,迅速做出响应,开展有效处置。

5.注重协同联动。

注意与机组人员间的联动配合。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程序】短途运输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客舱内发生锂电池冒烟/起火等紧急事件时,需按以下程序开展处置工作:(一)查明原因,维持秩序。

处置人员应考虑事件是否由锂电池引发,并立即向周围人员询问甄别,尽量确定冒烟/起火物品的性质及位置。

处置人员在应急处置时应注意维持客舱秩序,并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始终管控客舱秩序,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听从处置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变动位置。

(二)报告情况,保持联络。

处置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准确、客观、简洁的向机长报告,并在随后处置过程中,及时和持续的进行报告。

(三)地空沟通,就近降落。

机长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应做好自身防护,启动相应程序,第一时间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听从空管部门指挥,准备着陆和相应的地面援救工作。

(四)实施灭火处置。

处置人员应关闭锂电池设备电源(如适用),实施相应的灭火处置,优先使用灭火器扑灭明火,再用水或其他不可燃液体对锂电池、含锂电池设备或相关行李进行淋洒降温。

如可能,在做好个人防护后,将其从行李中取出放置水桶中继续进行冷却或在行李相应位置处开口向内灌水冷却。

(五)移动和监控。

确认冒烟/起火的锂电池或行李不再出现冒烟等现象,待状态稳定后,使用盛有水的水桶等辅助工具将其移动至风险较小区域,并对其实时监控。

(六)落地后处理。

落地后,机组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移交相关物证,并配合做好事件调查、报告等工作。

第四节事件报告和演练第三十四条【事件报告】发生机上锂电池冒烟/起火紧急事件后,短途运输企业应立即向作业地和住所地民航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之内,上报一份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事件发生的日期、航班信息、涉事旅客或机组的姓名、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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