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邛府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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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邛府发[2007]13号)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邛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地上附(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外的镇(乡)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实施征地主体是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邛崃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社保等相关部门和镇(乡)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实施主体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及其它镇(乡),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安置补偿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由镇(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乡)、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成都市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9号)

9000 4800
9000 4800
9000 4800
9000 4800
9000 4800
9000 4800
9000 4800
幼苗 定植(1 年内) 亩
幼树 胸径在 1 厘米以下 亩
盛果 胸径在 5 厘米以上 亩
2 葡萄 产 中产 胸径在 2 厘米以上 亩
果
5 厘米以下
3600 7200 12000
1000 850 700 500 350 180 135 90
郫县 800 600
1000 850 700 500 350 180 135 90
标准(元/平方米)
青白江区 彭州市 崇州市
700
700
700
500
500
500
850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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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550
550
550
450
450
450
300
土鱼池(塘)
亩
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中心城区 温江区 双流县 新都区 龙泉驿区
(含成都高新区)
补偿标准(元) 郫县 青白江区 彭州市 崇州市 大邑县
50
45
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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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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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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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
新津县
邛崃市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其他。
四川省邛崃市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像修建高速公路、高铁等工程的时候,会占用到沿线农民的土地,一些村庄也被迫迁移。
这些农民会得到政府部门的一笔补偿,用来保障今后的生活。
那么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结合当地政策和大家讲一讲。
以下标准仅供参考▲一、邛崃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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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四川省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附件1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成都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年)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大春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成都市住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砖混(现浇)结构1250100090010001000100010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2砖混(预制)结构11009008009009009009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3砖木结构100075060075075075075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 4土木、木结构7006005006006006006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表三:成都市集体、企业用房重置价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钢结构15801200100012001200120012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2框架结构13001050900105010501050105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9003半框架结构105085070085085085085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4砖混结构(含轻型钢结构)8507006007007007007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6005砖木结构56045040045045045045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400表四: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280220220240220260260200200200220200220200220220砖、石围墙立方米6205705105405706006005105105105105105104805105302院(晒)坝混泥土平方米75706070707070606060606460/6064三合土平方米/4035//35/353035//353035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405040503540石板平方米504035404045454040/403535/3540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5202020202020202020352020302035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65605050606060605045556050605055条石粪池立方米75706065707070806060/60606060604水池砣石、条石池立方米/10050//80/100100///80705070石砌、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80/150120/12012015050501206060造型水池立方米/150//150/150150150//150/15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5水井土水井口/320340/300300300400300300530350350400340530条石水井口108088085088085085010008007507508508508508008508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920750650750750850850700600600700700700700650700机井(含抗旱井)口392034003000337536003600360032003000320032003000320030003000/6灶台土灶眼/16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400400红砖砌灶眼/220300260/260/260260260600400300400600600瓷砖灶、水泥灶眼/4003503001000300/30030030080045040045010001000节能灶(含设施)眼/60045010002000400/400400/1000///1800/7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10012001500150011001500100010001000100012001200120012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40015002000200016002500250015001300220015001500200015002300砖、石、水泥修砌加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700180025003500200035003200180015503000180018002400180030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8沼气池产气口/230020002250350024002400230020002080200020002100200020003500未产气口/13501200/1400140012001300130012001300120025009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15050/200//12010052///200505010围墙大门铁大门平方米/400/400400400/400350380//350300/400木大门平方米/200///200/200200300//200/30011水塔立方米/200300/500//150300260300400400500300300表五: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9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8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5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衰果株7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60幼苗定植1年内株6666666666666666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15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2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株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株28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25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株10090809090909080808080808080808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株2302001802002002002001801801801801802001801801803名贵树木(黄桷树、香樟等)株分类同一般树木,单价为一般树木的三倍4竹林株4444444444444444表六: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1果树(含各类橘、橙,桃、李、樱桃、苹果等)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8500900095009000910091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5001000010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20001200012500122001252012200120001200011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衰果亩/650060008000650080006600800060006000600060006200600060006000幼苗定植1年内亩/2700240027002700270027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2400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5300500052005300530053005000500050005200500050005000600060002葡萄、猕猴桃等(含架材设施)未产果亩/810060008500810085008400750076007500750075007500600060006700产果期亩/1230013000135001310013500135001400020000115001250012500125001400013000130003一般树木(含松、柏、杉、椿芽及其他杂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亩/3200/32003200320032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亩/4000/40004000400040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3600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亩/6400/64006400640064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6000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亩/8000/80008000800080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720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五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4桑树幼苗亩/12001000////800200020002000/240020001000/产叶桑亩/30005000////3600350026003500/500030005000/5草莓盛果期亩/50003500450060004500/600035004000/500045006000350060006茶叶未出产亩//2500////25002500/25002500//25004900初采期亩//6000////60006000/60006000//60008100盛采期亩//8000////80008000/80008000//8000122007竹林亩/500050005000100005000/3600400050005500//9000500010000 8草本花卉亩/6500500065006500650066005500570057005800590062005800500058009木本花卉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亩/6500─240006200─220006500─244006500─350006500─250006500─300006000─22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000─240006200─234006000─240007800─180006000─24000附件2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自贡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补偿标准(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大春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2小春表二:自贡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序号补偿项目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框架结构120012001200120012001200 2砖混结构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3砖木结构720720720720720720 4土木、木结构600600600600600600 5其他结构200200200200200200表三:自贡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围墙乱石垒、土围墙立方米120120120120120120砖、石围墙立方米24024024024024024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303030303030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03030303030土坝平方米888888石板坝平方米3535353535353堡坎砣、条石堡坎立方米909090909090乱石堡坎立方米454545454545水泥砂浆、砖砌立方米5050505050504水缸砖、石、混凝土缸口200200200200200200 5地窖口6565656565656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0202020202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454545454545条石粪池立方米6565656565657水池砣石、条石、砖砌、混凝土池立方米18018018018018018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8水井土水井口160160160160160160条石水井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500150015001500150015009灶台单眼灶眼180180180180180180双眼灶眼30030030030030030010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50015001500150015001500砖、石、水泥修砌座1800180018001800180018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1沼气池产气口500050005000500050005000未产气口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砖、石、混凝土柜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3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平方米666666钢架平方米121212121212其他棚平方米55555514鱼池(塘)砣石、条石立方米20020020020020020015水渠衬砌平方米100100100100100100未衬砌平方米404040404040表四:自贡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235235235235235235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35135135135135135幼苗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222222222222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19019019019019019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10310310310310310衰果株130130130130130130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888888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株2020202020203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230230230230230230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350350350350350350衰果株140140140140140140定植未挂果定植3年以上株303030303030定植嫁接幼树定植3年内株101010101010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4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以上株606060606060挂果地径在1─5厘米株353535353535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7777775香(芭)蕉挂果株101010101010苗株0.50.50.50.50.50.56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333333产叶(果)桑株1212121212127油茶、油桐、乌柏未投产株434343434343已投产株7474747474748竹林以剃丫后的重量计算,按现行价的3倍补偿。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有哪些规定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有哪些规定1.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房安置。
2.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3.其他。
社会不断的进步,很多旧的地方都不适应当代的发展,都需要改造,那么我们就要面临征地的问题,因为征地直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很多人都特别重视,不同的地方征地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介绍有关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的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它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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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邛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地上附(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外的镇(乡)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实施征地主体是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在邛崃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社保等相关部门和镇(乡)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实施主体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及其它镇(乡),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安置补偿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由镇(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乡)、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零星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书面承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依法补偿。
已安置人员不再安置。
第七条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我市分为三类经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相应分为三个标准(详见表1)。
一类经济区: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高埂镇、桑元镇、冉义镇、牟礼镇、前进镇、固驿镇、宝林镇;二类经济区:临济镇、卧龙镇、回龙镇、孔明乡、茶园乡;三类经济区:火井镇、夹关镇、天台山镇、高何镇、水口镇、道佐乡、大同镇、油榨乡、南宝乡。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所在区域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详见表1)。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表2)。
第十条成片种植户,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表3)。
第十一条规模养殖户,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表4)。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二)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对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建(构)筑物;(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收土地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就业补助金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遵循“鼓励就业、土地换保障、逐步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原则,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就业补助金和社会保险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数,具体安置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二)入伍前,户口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四)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安置(一)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四)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五)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的人员,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六)财政供养和已享受社会保障人员;(七)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
第四章房屋补偿和安置第十八条依法征地需要搬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其结构,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终结货币化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部门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补偿款。
被搬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被搬迁的房屋腾空交与征地补偿安置部门。
(一)被搬迁户在征地补偿安置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户奖励2000元;(二)被搬迁户按《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期限腾空并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按合同载明的被搬迁房屋面积支付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三)对未提供现房安置和周转房过渡的搬迁户,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一次性支付被搬迁户3000元/户的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支付过渡费;(四)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过渡的,被搬迁户不享受搬迁过渡费;(五)已按政策规定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住房安置。
被搬迁户凭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和征地补偿安置部门出具的《购房介绍信》,到指定的机构办理购买统建安置房的相关手续。
安置人员以搬迁户正住户口中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计算(寄住户除外),人均按面积30平方米,均价760元/平方米,享受统建安置房。
被搬迁户每户购买的统建安置房,超出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按市场价计算面积部份原则上不得超出30平方米。
被搬迁户选择购买统建安置房户型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视为安置完毕。
第十九条被搬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表5)。
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作为临街营业门市的,经市政府同意认可,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另行拟订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门市宽度以实际计算,径深6米,径深不足6米的以临街第一间自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计算。
对企业的补偿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及其它镇(乡)择地修建的,原则上进入集镇规划区、中心村或聚居点,建(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表6)。
经批准择地修建的新宅基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搬迁户与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签订《择地修建安置合同》后,按规定搬迁的,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给予被搬迁户1000元/户的搬迁奖励,并一次性给予被搬迁户1000元/户的搬迁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它附(构)着物的补偿,经征地补偿安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镇(乡)共同认定,拟订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专户储存交当地镇(乡)人民政府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以及骗取社保安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邛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邛府发[2002]10号)、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邛府发[2002]79号)、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邛崃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邛府办发[2005]7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邛崃市各类经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4.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5.被搬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搬迁补偿标准6.择地修建建(构)筑物的搬迁补偿标准附件1邛崃市各类经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地区类别所辖镇(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青苗补偿费(元/亩)一类经济区临邛镇、羊安镇、平乐镇、高埂镇、桑园镇、冉义镇、牟礼镇、前进镇、固驿镇、宝林镇1654 827二类经济区临济镇、卧龙镇、回龙镇、孔明乡、茶园乡1560 780三类经济区火井镇、夹关镇、天台山镇、高何镇、水口镇、道佐乡、大同镇、油榨乡、南宝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