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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按照法侓规定选举产生的,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职权源于人民,其使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一,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

第三,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人大代表来自各地方、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他们植根于人民群众,同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机,集体计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事务,使命崇高,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应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代表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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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辅导材料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1.代表的性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2)议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提出、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提出议案是决定问题的前题。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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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人大代表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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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会基本知识一、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代表是什么(一)概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而不是“人民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1、它严格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2、它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3、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特别保障;4、它的行权活动要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当人民不信任自己选出的代表时,随时有权予以罢免;5、它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6、它实行任期制(一届五年),是一种常任职务,而不是“会议代表”。

《代表法》指出,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性质。

它是人民的代言人,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这就是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既是代表的活动宗旨,又是人民的根本要求。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就是代表性质的形象概括。

人大代表既要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又要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当然,首先应该代表好选举人的利益。

理由有四:其一,从法律条文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明文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里所谓的人民显然是指选举人。

其二,从情理上讲,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单位,同人民群众朝夕相处,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愿望,可以较为准确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只有从选举人的利益出发行权履职,才能在此基础上真正体现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因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只能通过真实地反映出来的各个区域的人民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

很难想象,连自己身边最熟知的人群的利益都代表不好,却能代表好他所不够熟知的“全体人民”的利益。

其三,从接受监督上看,《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代表要受选举人的监督,选举人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最新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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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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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

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

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

代表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代表法是从1989年开始着手起草的。

同年9月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着手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

199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代表法起草工作。

在此后不久,起草小组写出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

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

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对讨论稿反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并进行了修改。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表法草案。

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又进行了修改。

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在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3月30日召开会议。

又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1992年4月1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1992年4月3日大会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

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

它的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介绍第一章总则部分代表法共有六章44条,总则是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第一章总则共有六条。

第一条讲的是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讲的是代表的地位;第三条讲的是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第四条的内容是代表联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第五条内容是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六条是关于执行担保职务的内涵和保障。

这章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②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③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乡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了④坚持集体行使权力。

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⑤委托制。

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常委会来行使。

⑥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2、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民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简单、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3、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在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李鹏委员长指出: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说明了人大代表职务的国家性质,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代表要铭记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处理好代表谁的问题,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

1、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4、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政治性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

因此,代表在执行职务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这就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

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全国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

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

4、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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