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是指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烟用物资采购活动时,为确保采购的合规性、公平性、透明性和高效性,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1. 采购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烟用物资的采购活动。
2. 采购计划编制: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季度或月度的烟用物资采购计划。
3. 供应商资格审查: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注册资质、产品质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考察,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能力。
4.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委托代理等。
5. 报价和评标: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其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交货期限、价格等条款。
7. 采购过程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采购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8. 供应商评估和考核:定期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履约不良或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处理和整改。
9. 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和归档采购文件和相关材料,便于事后审计和查询。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采购风险,确保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5篇)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烟用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烟草企业为烟用物资采购的主体,包括省级商业公司及地市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雪茄)、打叶复烤、薄片生产加工企业等。
烟用物资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
卷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卷烟制造的各种生产性材料。
卷烟材料分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用丝束、滤嘴棒、卷烟纸三种卷烟材料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其他卷烟材料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
烟叶配套物资是指用于烟叶生产与加工的各种生产性物资。
如育苗物资、肥料、农药等物资。
烟草物流配送物资是指烟草制品储藏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资。
如烟叶(片)包装物品、卷烟配送包装材料等物资。
烟用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管理机构烟草企业均要成立工程项目、烟用物资、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将原有投资委员会职能并入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人员组成由企业决定。
作为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年度采购计划与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决定谈判小组成员和询价小组成员。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除年度采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外,其他职责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计划管理国家局、总公司负责下达专卖品卷烟材料年度分配计划。
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由企业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烟草企业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并提交预算委员会讨论。
公司烟酒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烟酒物资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制定烟酒物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烟酒物资的采购、存储、分发及使用流程,确保物资安全,防范滥用和浪费现象,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管理责任1.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烟酒物资的采购申请审批、供应商选择、价格谈判等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烟酒物资采购的资金审批与支付。
3.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烟酒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烟酒物资管理规定。
三、采购管理1. 烟酒物资的采购需提前提交申请,明确用途、数量及预算,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批准。
2. 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烟酒物资的品质和合法来源。
3.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四、存储管理1. 烟酒物资入库时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2. 存储环境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烟酒变质。
3.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分发和使用1. 烟酒物资的分发应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不得私自领用。
2. 使用烟酒物资需填写领用单,注明领用人、领用时间、用途等信息。
3. 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司烟酒物资。
六、监督管理1. 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烟酒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鼓励员工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为加强烟草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加强烟草行业采购的监管力度,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烟叶生产所需物资及时、有效供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商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叶物资是指烟叶生产、收购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辅助材料等,包括:(一)生产物资:包括肥料、农药、农(地)膜、育苗盘、育苗基质等,以及防虫网、黄板等物理生物防治物资;(二)收购物资:包括预检袋、预检绳、麻片、分级筐、打包绳、封签、电子标签等;(三)辅助材料:包括烤房、农机具、育苗设施、打包机等设施设备及其配件。
(四)其他给予补贴的烟叶物资:防灾救灾物资等。
第四条烟叶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五条采购供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烟叶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常态化监督,切实加强考评和问责。
第七条各级烟草商业企业要建立烟叶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流程,严格按业务流程操作。
第二章管理职权划分第八条省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对烟叶物资采购供应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全省(区、市)大宗物资的集中统一采购。
负责编制烟叶物资集中统一采购目录,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组织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确认中选供应商。
第九条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负责本地区烟叶物资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与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确认的中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未纳入全省(区、市)集中统一采购目录的烟叶物资采购;负责对县级烟草商业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给予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烟草商业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行为,提高企业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成本,降低费用,堵塞漏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企业每年纳入预算范围、有偿取得各类物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烟叶种植各种配套物资;复烤企业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及办公设备;燃料;防灾救灾物资;信息化软件;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福利性实物、纪念品及各种宣传品;劳务、租赁、聘用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法律顾问、财产保险等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方式第五条物资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按照河南烟草商业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豫烟财〔2005〕20号的规定,列入单位年度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的商品;列入省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列入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市公司统一组织采购;未列入省、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各单位按程序分散采购;物资采购按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10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二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邀请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5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三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低于10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四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有唯一的供应商;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六对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招标的,经本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物资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第六条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或企业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代理企业采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二招标中介机构近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1/3以上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的业务培训;四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经济、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五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招标投标业务资料库及完成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第七条招标中介机构必须由企业监察、审计、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考察,根据采购业务量的大小,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2至3家;在进行采购前,由监督部门参加在预先选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每年对招标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第八条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按采购项目的类别分别经本单位局长经理办公会议、投资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批准,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年度预算范围;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在具体实施时,按照以下办法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批准实施:省公司、市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由局长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县分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局长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以上标准但超过1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局长经理批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章物资采购实施程序第十条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对拟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局长经理办公会、局长经理、主管领导决定,并根据金额大小和项目性质确定采购方式;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承办部门要按照公告、发布招标书、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第十二条需要委托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相关承办部门通过实地考察后报局长经理办公会确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代理采购活动,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督办;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企业要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各小组由承办部门牵头,由纪检、审计、法规、财务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物资采购的供应商确定以后,承办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接洽,拟定合同文本,经单位法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后,履行合同流转程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技术标准、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廉政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承办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合同,按照合同内容严格进行供货质量的验收把关,监督检查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实物的管理与台帐登记工作;第十六条承办部门严格按合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货款支付和审批实行全省统一格式格式附后;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二具有良好的资金能力和财务状况;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信誉;五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第十八条各承办部门负责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供应商管理档案应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供应物资范围、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内容;对供货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末对供应商质量、服务、信誉、履约情况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其是否准入;第六章物资采购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对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行公示;实行招标方式的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采用委托招标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将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未实行招标,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实施后将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第二十条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参与物资采购工作,对物资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并保存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主要监督内容:一实行招标方式的,主要监督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的形式相符;选定的招标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件;招标文件是否按程序进行研究;评分标准是否设置合理、充分细化;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标程序是否合法;项目实施是否与确定的中标人一致;二实行招标以外方式的,主要监督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批准的方式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供应商的确定是否合理;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单位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资采购工作专项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并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单位规范、有序地开展物资采购工作;第二十二条委托招标中介机构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企业在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应当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确保物资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企业组织的物资采购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邀请外部监督;第二十三条物资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第二十四条物资采购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举报监督,并对举报内容认真进行核查落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七章物资采购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必须分类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管理档案,实行痕迹化管理;物资采购档案应包括反映物资采购制度、决策、运作、监督等环节及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参加投标或报价,但未中标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物资采购档案要做到目录清晰、页码连续、装订整齐、整理规范,内容真实、全面、完整;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档案的整理和保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八章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中,违反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八条在物资采购实施过程中,单位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如应招标而不招标的;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未按规定实施的;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或企业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事务的;三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项目招标、采购正常进行的,以行政权力指定、强令、干预招标、影响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招标、采购事宜的;四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等手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漏未公开的招标相关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在谈判中,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八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九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钱物,接受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宴请或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的,或者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十与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十一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发现招标中介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有不规范行为的,取消其代理资格;造成企业损失的,通过诉讼等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实施过程中未按企业研究的意见进行采购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档案管理规定的,责成其改正,并完善档案资料;遗失、提前销毁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每年3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上年度物资采购情况依照本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并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省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办公室;省公司将根据情况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3;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烟草商业所有单位;本办法由省局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豫烟〔2008〕57号文同时废止;。
烟站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烟站物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站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储存、分配和使用行为,提高物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烟草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原料、辅料、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物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满足烟草站的生产和经营需求。
第四条烟草站物资管理应建立健全采购、储存、分配、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五条物资采购应根据烟草站的生产和经营计划,结合库存状况和需求量,制定采购计划。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采购过程中,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采购合同应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物资到货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等,不合格的物资应及时退货。
第十条采购物资应按照规定进行入库登记,确保物资的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物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物资储存应根据物资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储存方式和方法,确保物资的安全和有效防护。
第十二条仓库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安全措施,确保物资的安全。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库存物资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确保物资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四章物资分配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物资分配应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确保各部门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第十六条物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方法,确保物资的有效利用,减少浪费。
第十七条使用者应定期对使用的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的性能和寿命。
第五章物资报废管理第十八条物资报废应根据物资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2024年烟草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依据企业生产计划编制烟草物资采购计划。
4、执行烟草物资采购供应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实施烟草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草物资节约降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烟草物资统计信息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章 烟草物资的经营
第二章 烟草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在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分开的过滤期内,承担一定的行业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烟草专卖法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局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烟草物资经营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会同有关部分编制烟草物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制订烟草物资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和管理烟草物资的全国订货工作,对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合同实行鉴章管理。
8、组织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根据烟草行业发展需要,建立烟草物资经营网点。
9、监督检查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有关烟草物资作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10、组织重要烟草物资的开发研究,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国性的烟草物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1. 采购需求:根据烟草生产计划和销售预测,确定烟用物资的采购需求,包括人工费用、原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2.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制定供应商选择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的信誉、质量、价格和交货能力进行评估。
3. 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等条款,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质量检验证明和相关证书。
4. 价格控制:建立价格控制机制,确保采购物资的价格合理,包括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与供应商进行议价和采取其他措施降低采购成本。
5. 采购计划编制:根据烟草生产计划和销售预测,编制采购计划,并根据需求的紧急程度和供应链的可靠性确定采购优先级。
6. 采购执行: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要求,及时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监督供应商按时交货。
7. 物资验收:对供应商交货的物资进行验收,确保物资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处理不合格品。
8. 库存管理: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烟用物资的储存安全和有效利用,避免过多的库存和缺货的情况发生。
9. 供应商绩效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交货准时率、质量控制情况、服务态度和响应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奖惩措施。
10. 采购记录和统计:记录每笔采购的详细信息,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交货时间等,并定期进行采购统计,为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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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烟用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2条烟草企业为烟用物资采购的主体,包括省级商业公司及地市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雪茄)、打叶复烤、薄片生产加工企业等。
第3条烟用物资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
卷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卷烟制造的各种生产性材料。
卷烟材料分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用丝束、滤嘴棒、卷烟纸三种卷烟材料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其他卷烟材料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
烟叶配套物资是指用于烟叶生产与加工的各种生产性物资。
如育苗物资、肥料、农药等物资。
烟草物流配送物资是指烟草制品储藏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资。
如烟叶(片)包装物品、卷烟配送包装材料等物资。
第4条烟用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2章管理机构第5条烟草企业均要成立工程项目、烟用物资、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将原有投资委员会职能并入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第6条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人员组成由企业决定。
第7条作为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年度采购计划与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决定谈判小组成员和询价小组成员。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除年度采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外,其他职责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3章计划管理第8条国家局、总公司负责下达专卖品卷烟材料年度分配计划。
第9条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由企业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10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并提交预算委员会讨论。
第11条烟草企业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方案须包括物资名称、品种规格、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第4章供应商管理第12条供应商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烟用物资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13条烟草企业可以根据烟用物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前款所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烟用物资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14条烟草企业要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根据不同类别烟用物资的特点确定供应商资质认证标准,在公开报名的基础上遴选具有资质的供应商,未经资质认证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对国家局、总公司发布的烟用物资供应商名录,烟草企业须从名录中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15条烟草企业要加强烟用物资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要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5章采购方式第16条烟用物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第17条公开招标须作为烟用物资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18条烟草企业不得将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烟用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19条国家局、总公司分配的专卖品卷烟材料,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20条烟草企业从全资的关联企业采购烟用物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第21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22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23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24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用物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25条采购的烟用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全年采购量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6章过程管理第26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烟草企业,可自行成立招标机构;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通过招标确定。
第27条招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28条烟草企业须依据现行的烟用物资采购价格设定上限拦标价控制采购成本;须设立下限投标价或采用其他方式防止恶性竞争。
第29条烟用物资招标公告通过烟草物资交易网、烟草企业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
第30条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专家的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
第31条招标机构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32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废标后,烟草企业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33条废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4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要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35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依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36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烟草企业采购部门要会同生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保证烟用物资实物质量和服务质量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第37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1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38条烟草企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39条烟草企业要依据国家与行业的烟用物资标准,结合企业标准制订供需双方共同执行的质量检验标准,以采购合同附件或其他方式约定执行。
第40条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烟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监控、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7章监督检查第41条烟草企业要明确采购事项的询问与投诉处理程序,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按程序提出询问或投诉。
烟草企业要按程序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42条烟草企业要加强对采购文件的管理,按“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形成采购文件卷宗,确保采购实施全过程可检查、可追溯。
第43条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依据质量标准对采购物资实施质量检验与验证并出具报告。
质检人员及其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法规部门负责对烟用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烟用物资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45条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发票、验收单据等支付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与供应商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否则不予支付。
第46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全过程跟踪或实质性审计。
第47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受理涉及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
可视情况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48条烟草企业要将烟用物资采购活动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建立烟用物资采购公告制度,及时公布采购事项中采购方式及成交供应商等采购活动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49条本规定由国家局、总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50条烟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烟用物资采购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