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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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 引言托儿所与幼儿园是孩子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环境,卫生保健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幼儿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2. 法律政策与标准在我国,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规范。

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托儿所与幼儿园需制定并实施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此外,还有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儿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等,对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 卫生保健管理职责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幼儿园整洁、干净的环境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

幼儿园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清洁、消毒、通风等,确保环境卫生标准的达到。

3.2 饮食卫生管理幼儿园要负责幼儿的膳食安全和营养健康。

幼儿园应配备专业的营养师,制定健康的膳食方案,并确保饮食原材料的安全和卫生。

3.3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包括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上报等,确保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进行。

3.4 幼儿个人卫生管理幼儿园要教育和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包括手卫生、口腔卫生、鞋袜卫生等,提高幼儿的自我保健能力。

3.5 事故伤害预防与应急处理幼儿园要制定事故伤害预防与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工作,同时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4. 卫生保健措施托儿所与幼儿园应采取一系列卫生保健措施,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4.1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幼儿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情况、传染病患病情况等信息,方便健康监护和跟踪。

4.2 定期体检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健康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干预。

4.3 疫苗接种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幼儿的疫苗接种工作,保障幼儿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一、卫生保健管理基本原则1.维护幼儿园、托儿所内的整洁卫生环境,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预防传染病和意外伤害;3.鼓励家长、教师和保健人员的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健康状况;4.依法管理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全面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幼儿园、托儿所的整洁;2.注重室内空气的流通和净化,定期消毒和通风;3.定期清洗和消毒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池等;4.做好垃圾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妥善处理。

三、饮食卫生管理1.严格落实饮食卫生,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2.做好食品的选择、加工、储存和保鲜;3.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腐败食品;4.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四、个人卫生管理1.要求幼儿经常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2.定期检查幼儿的头发、口腔和皮肤等,做好相关的护理工作;3.建立个人护理用品的统一配备制度,确保其安全卫生;4.加强对幼儿的着装卫生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五、疫病防控管理1.严格落实幼儿接种疫苗的规定,确保幼儿的免疫安全;2.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病例;3.加强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扩散;4.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意外伤害防控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幼儿如何预防意外伤害;2.对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走廊、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3.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幼儿的意外伤害进行处理;4.加强家长与教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

七、卫生保健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2.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提出健康指导;3.定期进行卫生保健的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4.保护幼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卫生保健档案的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的目标、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具体实施措施等。

一、卫生保健的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体制,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

二、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1.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核心任务,以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为基本工作方向。

2.卫生保健工作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形成共同努力的工作合力。

3.卫生保健工作要遵循科学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

2.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意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加强对幼儿园卫生设施和环境的管理,保障教室、卫生间、操场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进行定期维修和消毒。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购进、储存、加工和食品残留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5.推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幼儿和家长对健康的重视和认识。

6.定期组织对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幼儿的身体和发育状况,为幼儿提供及时、科学的保健指导。

7.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疫情的传播。

8.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上就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将为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幼儿照顾和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幼儿园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卫生保健管理应与幼儿园整体管理相结合,实行卫生保健专职人员与其他教职工的协同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每个幼儿园应设有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儿科医生、保健医生、保健师等。

第七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与教职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幼儿园卫生保健措施第九条: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标准,确保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卫生保健检查,对环境卫生、幼儿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和保健器材,确保幼儿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进行常规的清洁消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室、餐厅、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高测量、体重测量、视力检查等。

第四章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疫情。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的个人卫生教育,培养幼儿的卫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卫生保健监督和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实施。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卫生保健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省、市级单位办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作为参观学习和培训的示范幼儿园。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第六条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新开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评价而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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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1】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江西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

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托幼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传染病实行分片包干管理,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托幼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方可正式招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织,评估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管理、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卫生消毒等专业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评价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四)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二十四条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

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

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

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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