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2017年社保征收结算政策解读.
社保费用征收管理规定解读

社保费用征收管理规定解读社保费用征收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下应缴纳的费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员工的基本权益,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社保费用征收管理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社保费用的相关规定。
一、社保费用征收的基本原则社保费用征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公平性是指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不同企业和个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缴纳,避免出现优惠或歧视性待遇。
合法性是指征收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征收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及时性是指社保费用的征收应及时进行,确保社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社保费用征收的主体和责任社保费用征收的主体分为政府征收机构和缴费义务人。
政府征收机构负责制定征收管理规定,监督和执行社保费用的征收工作。
缴费义务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其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其员工的社保费用,个人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的社保费用。
三、社保费用征收的范围和标准社保费用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的缴纳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常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四、社保费用征收的程序和流程社保费用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征收通知、征收计算、征收缴纳和征收记录等环节。
征收通知是指征收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其中包含具体的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
征收计算是指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具体费用。
征收缴纳是指企业和个人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保费用。
征收记录是指征收机构对征收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五、社保费用征收的执法和监督社保费用征收的执法和监督主要由征收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
征收机构对社保费用的征收工作进行具体的执法操作,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保2017年新规定

社保2017年新规定2017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新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就是2017年社保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2017年社保新规定在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发生变化。
从2017年起,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将统一为20%,其中企业部分为14%,个人部分为6%。
此外,对于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加大追缴力度,保障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及时性。
其次,2017年社保新规定对医疗保险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医疗保险将扩大覆盖范围,涵盖更多人群。
同时,医疗保险待遇也将有所提高,报销比例将不断增加,报销金额上限也将逐渐提高。
此外,引入了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再次,2017年社保新规定对失业保险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调整为参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的补贴。
此外,对于拖欠失业保险费用的企业,将进行处罚,保障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及时性。
最后,2017年社保新规定还加强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规定,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还加大了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2017年社保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新规定不仅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2017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7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各缴费16%的工资总额。
其中,企业缴费部分占8%,个人缴费部分占8%。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月平均值的60%,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各缴费10%的工资总额。
其中,企业缴费部分占7%,个人缴费部分占3%。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月平均值的60%,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各缴费1%-2%的工资总额。
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由企业承担,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标准和执行办法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使大家对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为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工作提供参考。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规定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答: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储蓄性;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单位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答: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答: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7个人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答:2006年12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30%;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的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或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30%或35%核定缴费;高于30%或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的,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核定缴费,高于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30%或35%的比例参加五项保险,其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本地职工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比例已超过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则按实征缴,不得参加单险种或某几个险种;2缴费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务工人员人数超过70%的,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的50%,无其他第三种参保办法;3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若缴费单位中无外来务工人员,则本单位全部职工统一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缴费单位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必须相一致;6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含参加一险、两险、三险、五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本地工或外来工必须全部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7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或原参保单位中新增的参保人员实行本地籍参保职工必须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二、社会保险登记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如何答: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程序: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两楼申报登记业务窗口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3、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如何处置答: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详细名单,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媒体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答: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答: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同时凭有关变更证明和材料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缴费登记的注销答:缴费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等因各种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首先应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然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即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再注销缴费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罚款等;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1、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首先应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20日之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用人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人数及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缴费单位还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附表及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过的参保职工名册,申报缴纳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从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申报方式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通过浙江地税系统网上申报;一般来说,缴费单位或个人采用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税费款相同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3、用人单位不申报参保职工名册,应如何处理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应在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若缴费单位未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将无法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无法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在办理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后,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再凭参保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若用人单位虽已按规定比例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能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的,则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有关待遇则无法得到享受即无保障对象;<2>若用人单位已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了参保职工名册,但没有同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出现欠费或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金额不足,则参保职工不得享受各项社保待遇;<3>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比例按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在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时,参保职工人数未达到有关规定即参保率不足,则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不得作抵缴下月应扣缴数处理;4、缴费单位如何办理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答: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应将按规定扣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税征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为确保申报的正确性,应于申报前查询市地税网税系统公布的本单位当月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数,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申报;5、缴费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答:如属缴费单位少扣少报的,应由缴费单位于当月补扣补报补缴,否则参保人员不得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如属缴费单位多扣多报的,则可抵缴下月应扣缴数;如缴费单位认为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有差错,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联系衔接,查明原因作出调整;6、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如何进行申报答:如当月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应在每月的20日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或海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上报的,作下月增减业务处理;7、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有两种选择,一是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也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缴费工资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定额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也可按现行办法自谋职业者缴费办法参保缴费;建议目前按第二种方法办理;8、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10、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办法参保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答: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企业标准及办法参保的人员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内的临时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11、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根据海委办20066号文件的精神,村干部按企业标准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1-10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20%目前按18%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大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费费率为3%,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或%视行业风险程度不同而定,目前按%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2006年12月起统一为%,职工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7%,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补充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每月缴2元/人,职工个人每月缴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8%含退休职人员,职工个人不缴纳;2、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超出部分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绝对额确定;其中2006年7月-2007年6月为1360元/月;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哪个部门核定答:对用人单位中已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将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度新增的职工,在上报参保职工增减表时,应同时上报新增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缴费单位按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但是必须注意:<1>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大病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数,若低于,则按60%进行征收,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若超过,则按300%进行征收;<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若超过则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保人数;对部分按海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的80%缴纳即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纳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统一按规定缴费基数即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有的80%的缴费基数相应取消;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答:缴费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其中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单位报送的职工参保名册,自确认职工已履行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义务之月起,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每月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即以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划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分不同的年龄段每月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35周岁以下为%,35-45周岁为4%,45-退休职为%,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下为5%,75周岁以上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6%,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原按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2006年12月起一律改为按建帐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帐;6、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统称自谋职业者,仍可按现有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在每年的7月份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及相对应的缴费金额标准缴费档次及标准于每年的7月份起调整,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参保登记表到全市中国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即办理储蓄卡,最后参保者根据自己在社保中心登记时选择的缴费档次及相对应的金额扣缴标准,于每月的20日之前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存足应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原有的参保人员若从次年的7月份起不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例如: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一档,今年7月份仍选择第一档,则参保人员只需按时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按新的缴费标准存入相对应的扣缴金额即可,不需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其他手续;若原有的参保人员从次年的7月份起要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例如: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一档,今年7月份要改为第二档;或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二档,今年7月份起要改为第一档的,必须于今年7月份及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处办理缴费标准变更手续;个体劳动者参保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1>、首次参保的需提供:本人一寸彩照3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外来人员须携带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参保。
2017年社保新规定

2017年社保新规定2017年社保新规定是指在2017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新政策和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变化。
下面就这些方面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养老保险方面的新规定包括提高养老金水平、延迟退休年龄等。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国家决定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根据新规定,自2017年开始,退休年龄将逐步推迟3个月,这使得劳动者要多工作几个月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其次,医疗保险方面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扩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合理调控医疗费用等。
为了提高全民医保的覆盖率,国家将基本医保的范围扩大到了更多的农村居民。
此外,国家还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和调控,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三,失业保险方面的新规定主要包括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增加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
为了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外,国家还增加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
最后,工伤保险方面的新规定主要包括提高工伤待遇和加强工伤预防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人的权益,国家提高了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
同时,国家加强了对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力度,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2017年社保新规定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新规定旨在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并通过调整政策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这些改变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障。
对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说,这些新规定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关怀。
2017社保缴费标准宁波

2017社保缴费标准宁波
2017年社保缴费标准宁波。
2017年,宁波市社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这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7年宁波市的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7年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28%。
具体缴费基数则根据职工的工资来确定,不同档次的工资有不同的缴费基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7年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10%,合计12%。
同样,具体缴费基数也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来确定的。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宁波市还实行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而这些险种的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和计算。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社保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
总的来说,2017年宁波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一定的调整,需要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合理安排缴费,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2017年7月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7月社保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7月社保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以下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及相关内容: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28%。
2. 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3. 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代缴,也可由个人自行缴纳。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10%,合计12%。
2. 缴费基数同样为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3. 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代缴,也可由个人自行缴纳。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具体规定如下:1.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合计3%。
2.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全额缴纳。
四、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缴费标准仅为最低标准,各地区具体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同时,参保人员在享受各项社保待遇时,还需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和条件,具体情况也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核实。
总之,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希望各位参保人员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便在将来享受到更多的社保待遇。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社保政策。
2017社保缴费标准嘉兴

2017社保缴费标准嘉兴2017年嘉兴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嘉兴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对于在嘉兴工作或居住的人们来说,这些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社保缴费情况。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2017年嘉兴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7年嘉兴社保的缴费基数。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2017年嘉兴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2136元和10680元。
这意味着在嘉兴工作的职工,其社保缴费基数将在这个范围内进行确定。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2017年嘉兴社保的缴费比例。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4%。
而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
此外,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比例为0.3%。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2017年嘉兴社保的缴费方式。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的社保费用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的。
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通过工资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而单位缴费部分则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2017年嘉兴社保的政策变化。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2017年嘉兴的社保政策有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对社保待遇的提高和社保服务的优化。
这些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享受的服务。
总的来说,2017年嘉兴社保的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和政策变化等方面。
对于在嘉兴工作或居住的人们来说,需要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社保规定,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和待遇。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2017年嘉兴社保缴费标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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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待遇,单位缴得最多,仍要通过个人缴费基数起
作用。企业个人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由企业自行申报并经人社部门核定,各单位请按社 保部门今天布置要求,按职工个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及时自行申报调整好参保人员
个人缴费基数。
(二)本省户籍人员全员参保,三险扩大为四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本省户籍人员应保尽保。未按此规定参加 五项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工伤、生育和基本养老保险。 即是说,凡在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必须全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除参加五险外的所有外省 籍人员须全部参加四险(工伤、大病、生育和养老保险)。四险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不 低于省平工资的60%即282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市政府文件规定,企业应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养老、工伤、 生育须全员参保,医疗外省籍人员可选择参加大病,失业保险仍保持原参保政策。地税日 常征收、年度结算软件,将对人数将按此比例控制,如有人员未按规定参保的,单位缴费 部分在年度结算时将会予以结算补缴。企业要防范缴费风险,要年度结算不产生补缴,实 际上还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比例,特别是要确保本省户籍五险和外省户籍四险全 员参保,确保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大于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2017年5月,失业保 险费单位缴费比例 由2%、1.5%、1%再 次下调为0.5%,全 年减轻企业负担 8600万元。
2017年6月,首次 小升规企业三年 养老、医疗保险 费一个月集中减 征,减轻企业负 担880万元。
基金支付能力
至2016年底,海宁五项社保基金结余 52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 余20.3亿元,基金支付能力10.5个月 ,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2017年社会保险征收结算政策解读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海政发[2017] 31号)将于7月6日经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后 予以下发,对今年我市社保缴费基数、征收结算政策予以明确。 今年我市社保政策调整较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方法改变;
社保缴费户数、人数
实现费款征缴与参保户数、人数同步增长 2017年6,全市社保费参保缴费户数达到
14128户、缴费人数达到32.9万人。
落实社保减负政策
2016年1月起, 生育保险费由 0.8%下调为0.5%, 年减轻企业负担 3500万元。
2017年 1月起,工伤保 险费实行10档浮动费 率,83.1% 企业实行优 惠费率0.7%,减轻企 业负担480万元。
(三)最低征收比例统一,第23条工业企业保留三险。
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
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7年1至12
月,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 额的45%,医疗(按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占比,年度统一结算大病
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海宁市2017年社保征收结算政策解读
2017年7月7日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一、我市社保费征收情况
征收总量 总量规模做大,十七年累计征收社保费收入235亿元 2008年收入突破10个亿,2012年达到20个亿 2015年社保收入规模30亿元,比上年增长13.8% 2016年社保费征收总量34亿元 2017年上半年征收入库23.5亿元,征缴率99.9%。 增收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养老、年金和221被征地农民 一次性缴费收入。社保费与税收和地方财政收入占比 达到54.3%和43.5%
二是本省户籍人员全员参保,三险扩大为四险; 三是最低征收比例统一,第23条工业企业保留三险。
四是第23条适用范围和人员工资项目扣除政策有所变化。
(一)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方法改变
最低缴费基数按省平工资66%(全省平均缴费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二险个人
最低缴费基数从2600元调整为3100元,提高500元、增幅19.23%;如确实低于省平工资
60%的,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清册且与账面列支一致,可按省平工资的60%(2820元) 确定。工资总额在2820元至3100元的,按实申报确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从4350
元调整为4650元,提高300元、增幅6.9%。大病、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确定。现行社保制度明确: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与此相对应, 单位最低缴费基数也相应提高。
今年的社保征收政策具体可用二句话来表述:一是最低征收 比例统一为45%,适用第二十三条企业最低征收比例提高了十个点。 二是养老保险全员参保但征收结算仍按工资总额45%。
(四)第23条适用范围和人员工资项目扣除政策有所变化
未按此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 大病统筹、工伤、生育和基本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企业人 员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以上要求参保缴费。按照海政办发 〔2006〕178号第23条规定参保的工业企业其外省籍就业人员,可继续 按原办法参保。 企业离退休、外籍未参保、其他单位参保和非本市灵活就业参保 等人员的工资以及职工工资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以上部分,在计算社 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可按费种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减。可扣除人 员的工资应进行个税全员申报,2017年超出省平工资三倍以上人员扣 除工资限额为14090元/月,职工个人全年收入必须超过169080元、且 企业已实行个税12万元以上申报的才允许将超出部分予以扣除。 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人力资源企业应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三性和不超过职工人数10%要求,加强用 工管理。不享受第23条政策,原相关扣除优惠政策不再适用。在本市 设立机构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企业按本市面上企业要求参保缴费结 算,在本市未设机构的劳务派遣企业其未参保缴费人员一并纳入用工 单位进行缴费结算。
社保费年度结算机制 从2008年起已连续七年全面实施了社会保 险年度结算制,实行财税网
上计算和网税申报两步同步申报结算。2016年 社保年度结算申报企业16097户,申报率99.9%, 结算补缴14810万元。
社保费风险推送管理 2012年建立社会保险涉费风险提示机制,2015 年借鉴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风 险管理机制,并全面运用到社会保险费日常管理和 年度结算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自纠消除风险,两年 共实行风险推送1302户,主要是通过个税、所得税、 社保费等税费相关申报数据的比对,对社保费日常 申报异常风险推送和年度结算申报异常风险进行推 送,并对重点异常企业实行分局交叉检查,有效夯 实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推进了依法申 报和按工资总额申报。7月底将推送2016年度社保结 算比对异常风险推送60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