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凡具有东莞市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以自愿、就近为原则,以个人为单位,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员,统一改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曾在市属单位参保的人员,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允许继续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镇区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参照市属单位缴费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
每年5-6月,灵活就业人员须向本人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
不按时申报的,由参保所在地的镇区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全年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全部由个人承担,今后的缴费比例按规定随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我市开办社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的时间(1998年10月),同时按规定计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报中断缴费。
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保障部门视其自动停保。
参保人经济情况好转后,可申报接续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能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申请延缴至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1、简介1.1 这份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旨在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益3.1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3.1.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3.1.2 劳动者应当按时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个人和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3.2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3.2.1 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2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2.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2.4 劳动者失业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4.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4.1.1 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4.1.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时、足额、真实地进行,不得少缴、拖欠或虚假缴纳。
4.2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4.2.1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2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定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防止滥发和错发。
5、社会保险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罚5.1 社会保险的监督5.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5.1.2 劳动者和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5.2 违法行为处罚5.2.1 对于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社会保险与福利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它关系到员工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困境,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险和福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以及它们的意义和实施情况。
一、社会保险规定社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通过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全体劳动者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范围和责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应当按时交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和发放: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他们提供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所依、工伤有所赔、生育有所补的保障机制。
同时,社会保险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了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福利待遇规定除了社会保险,劳动法中还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满足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
劳动法对福利待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福利:劳动法对工资的支付、调整和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定期进行调整。
2. 节假日福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和休假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假日福利,如带薪休假和加班补助等。
3. 保护性福利: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

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劳动法和社保缴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下面是关于劳动法和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规定1.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2. 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货币形式,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产假以及其他法定假期。
4. 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保缴纳规定1. 缴纳主体和对象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对象是所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2. 缴费比例和基数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国家规定,不同社会保险项目有不同的比例和缴费基数。
目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基数是该地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定两倍,具体数字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为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并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单或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缴费情况。
4. 社保待遇根据缴费记录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劳动者在退休、生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待遇标准由国家和地方规定。
总结:劳动法和社保缴纳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23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一览

2023劳动法社保缴纳规定一览劳动合同法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
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总的来说,交纳社会保险并不是公司给职工提供的福利,而是公司应尽义务。
不过,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只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的像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费是劳资双方共同承担的。
劳动合同法社保是怎么规定的?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0年最新政策1、社保缴费出新规为了鼓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坚持缴纳社保,社保缴费出新规定了,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
过去我们一直是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
现在我们要按照加权平均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
“全口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要比“单口经”确定社保缴费基数要低,所以社保缴费跟新规定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真是省了不少钱。
建议每个人还是参保的,对于灵活就业者而言,社保一是可以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二是解决看病就医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社保一共有两个账户,分别是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如果你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账户资金是你自己缴纳,统筹账户资金是公司帮你缴纳。
但是如果你不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那么这两个部分都是自己承担。
因此,活就业人员注意以下三种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己缴纳社保,注意以下这三种情况:(1)究竟按照哪个档次缴纳社保才最划算?一般来说,很多人都认为缴纳的社保越多越好,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灵活就业人员,经济状况漂浮不定时好时坏,如果选择档次较高的缴费,在经济情况不好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断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在60%-300%之间,自己在交社保时要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社保缴费档次。
当然,每年交的钱是不一样的,退休待遇也有所区别。
所以如果经济情况好的时候,建议多缴写,未来退休生活也有保障;如果经济条件不太好,也可以选择60%的档次,既能保障社保不断缴,也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压力。
(2)社保断缴影响2019年的社保规定早就提到说:2019年1月1日以后满60周岁但没有参加社保缴费的人将不再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并且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之前如果没有参加过社保缴费,将不允许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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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
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
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
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
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
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
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
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
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
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
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
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
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
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
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
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
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
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
不计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
如被派
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
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
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
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
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
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
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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