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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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在全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领会和落实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什么存量房又称二手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相当于提供“支付宝”功能。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二手房交易中介佣金也可以同样的模式自愿选择接受监管。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何具体政策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等规定。

三、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流畅交易环节。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既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模式进行房产交易,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于先过户还是先给房款,流畅了交易环节,促进市场成交。

3、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配合管理部门提供公益服务平台,能有效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规范了市场秩序,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居间服务,提升了消费者的置业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则免费原则。

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由管理部门提供公益平台,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办理此项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且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期间按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并在交易完成后按协议同时划转。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2.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购房款;(2)定金;(3)违约金;(4)其他与存量房交易相关的费用。

2.2 以下情况不纳入监管范围:(1)依法不需要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2)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

三、监管机构3.1 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

3.2 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2)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监管账户4.1 买卖双方应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共同选择一家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4.2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4.3 买卖双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资金监管流程5.1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资金监管事宜。

5.2 交易双方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开设监管账户。

5.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4 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直至交易双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5.5 交易双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

5.6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六、监管费用6.1 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监管费用,具体标准由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备相关部门。

6.2 监管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七、违规处理7.1 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予以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2)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8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买卖双方约定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除明确提出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称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款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暂提供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7〕27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73号各相关单位: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现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天津发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发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人 民大 学 、 旦 大 学 、 海 交 通 大 学 、 复 上 同济 大 学 、 东 华 师范大学、 上海 财经 大 学 、 江 大 学 、 山大 学 、 津 浙 中 天
会舆 论 的重 任 , 好 地为 人 民服务 。 更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 中国房地产
估价 师 与房 地产 经 纪人 学 会 副会 长兼 秘 书长 柴 强 、 华
运 作 程序 是 : 量房 屋 出卖 人应 当在监 管合 作 银行 开 存 立 结 算 账 户 , 于 收取 房 价 款 ; 易双 方 应 当在 签 订 用 交
房 产 买卖 协议 后 , 由买受 人 持协 议将 应 监管 的全 部 房 价 款或 者 部分 房 价款 及相 关税 费 ,存 入 监管 账户 ; 监
东师 范大 学 东方 房 地产 学 院 院长 张永 岳分 别就 《 济 经
紧缩 下 的 中 国房 地 产市 场 发展》 《 、土地 使 用制 度 改革
构 想— — 从“ 人 不 认 地 ” 认 地 不 认 人 和 《 势 认 到“ 形
大学、 四川 大 学 、 南 大 学 、 安 交 通 大 学 、 东 西 中央 财 经 大 学 、 北 财经 大学 、 中科 技 大 学 、 中农 业 大 学 、 东 华 华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和 华 中师 范 大 学 等 5 0所 高 校 的 8 0多位 专家 学 者参 加 了大会 。 张小 宏 同志 在会 上 做 了讲 话 , 育 与 学 科 》 了大 会 主 题 报 产 教 做
告。
天 津 市 存 量 房 屋 交 易 资 金 监 管包 括 全 额 资金 监
管和 部分 资金监 管两 种方 式 。 受人 以银 行贷 款方 式 买
支 付 房价 款 的 , 当采 用 全 额 资 金监 管 方 式 , 付 款 应 首 及银 行贷 款均 应存 入 同一 银行 的监 管 账户 进行 监 管 。 《 法》 定 , 津 市房 地 产 交 易资金 监 管 中心 与 办 规 天 商业 银行 签 订存 量 房屋 交 易 资金 监 管合 作 协议 , 开 并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房屋销售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销售的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款项交易、房屋购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资金划拨流程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销售款。

3.2 购房者将支付的房屋销售款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由开发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并监管。

3.3 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和流转。

3.4 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房屋销售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

3.5 开发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金额提取房屋销售款,用于开发商的运营资金和项目进展。

4. 资金使用规定4.1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只能用于开发商购房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和税费缴纳等。

4.2 开发商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挪用和投资等目的,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不得被开发商用于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交易,例如购买其他房产或投资其他项目。

5. 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利息计算和流转。

5.2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对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查,防止不良借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3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信息和异常情况,维护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6. 处罚与纠纷解决6.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开发商和购房者,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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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办理《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主城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评估经纪协会核发的《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评估经纪协会应通过核发《资质证书》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制度,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三、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城区的检查工作由市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进行;其他区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检查内容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骗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划转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按照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严格资金划转。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房屋交易资金结算△ 帐户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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