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款存放管理办法(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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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浙大发计[2005]06号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适合本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学校各级核算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单位的资金安全。

第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须经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

指定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学校计财部部长对校本级财务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再交由审计部部长复核签字,并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或总会计师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应每月对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再交由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章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公务卡制度介绍-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公务卡制度介绍-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卡号 公务卡卡号的 前4位是6283
–在紫外光灯的照 射下,防伪标志会 产生立体感
卡的有效期 MM/YY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中国银联标志
浙江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卡号 公务卡卡号的 前4位是6282
–在紫外光灯的照 射下,防伪标志会 产生立体感
卡的有效期 MM/YY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ຫໍສະໝຸດ 我校如何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


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 理银行,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我校中央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建设银 行,地方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工商银 行,所以我校选择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银 行同时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持卡人不同: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校的在 职在编教职工,开卡时必须由学校确认其 身份 可否用于公务开支:公务活动开支应用公 务卡 ,普通信用卡不能用于公务开支 是否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公务卡信息与 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系统联网 ,财政实行 实时动态监控 享受优惠不同: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 免费开卡、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我校教职工可以开设多张公务卡吗?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原则上“一人一卡”。但 由于我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套国库集中支付系 统,选择两家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代 理银行,所以,我校教职工可以开设最多2 张 公务卡。 确有公务支出的教职工建议至少开设1 张公务 卡,开设的公务卡应与国库经费类型相一致, 也就是说,中央国库经费对应的是建行公务卡 ,地方国库经费对应的是工行公务卡,两者皆 有的情况下建议开设2 张公务卡。
公务卡制度背景
教育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 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 [2012]255号)要求:各单位要于2012年年底前与 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全面推 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通报了2013年5月财政部对教育部七所直属高 校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检查情况,几乎所有受 检查高校都因为没有实行公务卡制度而被通报 并要求整改。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四、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及时收回超编用房。各学院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定编面积的,超出部分原则上 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的发展用房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交出或无法全部交出的,按第八 条执行。 第十三条 缺编补足或补贴。对于实际使用公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定编用房面积时,学 校优秀补足用房面积;一时无法补足的,年终按超编用房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予以缺额面积 部分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学校调配给各学院教学、科研用房,由房地产管理处 与各用房单位签订《浙江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或《浙江大学公用房委托管理协议》。房地 产管理处建立“公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不定期地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新房交接程序。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后,基本建设处应会同房 地产管理处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与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浙江大学公用房使 用协议》后方可迁入。 第十六条 做好旧房移交工作。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公用房调整协议的要求将旧 房钥匙及时交还房地产管理处,并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还公用房,学校按 20 元/月·M2 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对严重影响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用房指标将在当年动态定编核算时核减。己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 (返聘人员除外),应主动将公用房退还所在学院;不主动退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收回调配。 返聘人员使用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十八条 及时收回闲置用房。各单位应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凡闲置不用,时间长 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所在学院负责收回,用于本学院调剂;应收而未收回的,由房地产 管理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学院相应的公用房定编面积。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公用房。因机构增设、学科发展等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时,由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处核算定编,报主管校长批准。增加的公用房面积计入学院公 用房定编面积。 第二十条 在学校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广告牌或设立其他公共设施等,须经房地产管理 处同意,并报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辖各办公、教学、科研大楼和体育馆、剧院等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 公开招标,择优选用。 五、奖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用房使用年度奖评机制。结合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学校对公用房 资源使用效率高、效益好的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用房使用中违约行为的处理 1.擅自转让、占用、调换和外借公用房,甚至将公用房转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编及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由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各院(系)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定额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含厕所、走廊等共用部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将学院(系)的“定额面积”分为“定编面积”和“核算面积”。

其中“定编面积”由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辅助用房组成,主要参照教育部“92招标”核定。

“核算面积”由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和科研业绩补贴用房组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条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项目以及博士后研究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

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面积 = (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M +研究生人数×B+博士后人数×H其中M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每个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用房面积, B 为每个研究生补助指标,H为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指标。

各学院M、B、H值如下表:注:(1)、外语科的指标包括语言实验室。

(2)艺术科的指标包括音乐和美术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

(参照92指标核定。

按照3年级以上人数我校学科自然规模:工科大约15000人,理科大约3000人、农科大约3000人、医科大约3300人,人文、社会学科大约6500人)第七条学院(系)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办公用房定编每位全职岗教师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短期(6个月以下)交流教师原则上不配置专门办公用房,确有需要由学院(系)内部调整公用办公空间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在项目用房中统筹考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浙财预执〔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浙大控股发(2009)50号关于规范学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学校企业改制行为,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件精神,并联系我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学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学校企业改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学校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校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学校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学校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方案应经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圆正控股集团批准。

各集团公司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校名的规范使用与管理,促进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产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名是浙江大学宝贵的无形资产,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各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服务和生产活动中要规范校名的使用,提升学校的形象,维护学校校名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授权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与管理,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与管理遵守规范合理、依法有偿的原则。

四、新设立的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除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外,其他企业在改制、重组或工商变更时不得用“浙江大学”全称冠名。

已设立并冠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的企业,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更名。

五、严格控制“浙江浙大”、“杭州浙大”、“××浙大”等校名简称的使用。

对已冠用校名简称作为过渡的企业,在三年后逐步停止校名的使用。

六、确需冠用校名简称的企业,由投资企业提出要求,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别审核后向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同意后可以冠用校名简称:1.浙江大学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一人公司;2.学校各集团公司投资的控股企业;—1 —3.学校各集团公司投资的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4.学校其他参股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七、冠用校名的企业,应与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浙大”名称使用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必须约定校名使用许可、终止的条件、违约使用的责任、解除校名使用的程序和操作实施过程,并缴纳一定的校名使用费等。

八、名称使用费标准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校名使用费由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

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

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省财政厅结合省级单位执行情况,对91号文件和5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76号);(财库〔2018〕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80号);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重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No.:0000000000000859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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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款存放管理办法
(2018年4月修订)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浙江大学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浙大校办〔2015〕9 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实施办法》(浙大党办〔2015〕8 号)、《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浙大圆正控股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款是指各公司取得的各类收入、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存放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二、公款存放由控股集团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中标银行有效期限为三年,续期满后需重新组织招标。

三、控股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原则上优先考虑中标银行。

四、公款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五、公款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点存放银行。

定期存款期限由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六、公款存放招标标的为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

七、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制订公款存放计划,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八、参与公款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九、参与投标或询价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监管的不受此限。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公款存放,可统一以省农信联社为投标主体。

十、公款存放公司应与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十一、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款存放的具体工作,定期跟踪定期存款的安全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本级、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各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公款存放在三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应在存放后一周内向控股集团财务部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控股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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