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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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VIP专享】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省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1)中的项目;(三)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的项目;(四)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使用省级预—2—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2.轻工纺织化纤:制浆造纸、印染、果汁、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毛皮加工项目;3.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药、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石油制品、兰炭项目;4.冶金机电: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项目,涉及电镀工艺的机电项目;5.火电:集中供热项目;6.农林水利: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大中型水库、跨市调水项目;7.采掘: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类项目;8.交通运输:铁路、高速公路、水运枢纽、石油天然气水煤浆等的输送管道干线、民用军用机场项目;9.社会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项目;(六)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一)、环保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规划环评管理条例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管理办法14。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6、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8。

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暂行办法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6.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7。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8。

危险废物转移收据管理办法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0.环境保护部直接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3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3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35。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精)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环发[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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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
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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