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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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背景介绍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曾经发生过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面对着民众的质疑,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被引入,帮助消费者保证食品安全,为食品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的整个流程中,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下,消费者能够获得关于食品的有效信息,促使食品公司进行更好的自我管理,同时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特点1.信息透明度高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加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和安全信息。

同时也能够促使食品公司自我管理、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

2.系统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中,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各方合作协作,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相互配合,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3.信息共享性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推行依赖于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递,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发挥协同效应,提供更全面、准确、实时的信息公布服务。

4.社会监督力度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加有效地推动食品行业的自我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行业的社会信用。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更明确地知道自己购买和食用的是否是安全的食品,从而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我六部委联合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我六部委联合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我六部委联合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0年第11期六部委联合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本刊讯(记者荣倩)11月9日,卫生部召开例行新司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卫生部等六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据介绍,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并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

据了解,《办法》以《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于卫生部、]和有关监管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责分工为依据,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存在的司题和不足,加强各有关部、]密切协作,使信息分类更加明晰、发布主体更加明确、公布的内容更加科学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Intertek天祥集团将为阿里巴巴网上商家提供深度认证服务本刊讯(记者蔡苍)近日,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网络平台阿里巴巴与全球领先的质量和安全服务机构Intertek天祥集团结为合作伙伴关系,将共同推出了电子商务认证服务。

阿里巴巴根据他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以及小企业现在在面临的供应商管理,特地要求Intertek为其提供了套全方位的供应商审核服务,协助其对旗下会员资质进行全面监控。

Intertek为阿里巴巴提供的深度认证服务分为“生产能力审核”及“贸易能力审核”两类。

“生产能力审核”侧重于对商家现有生产资质的评估,内容涵盖公司法务及设备、人员规模及组织架构、生产能力、生产流程管理、质量保障体系、研发能力、认证资格等。

“贸易能力审核”则更关注商家的贸易能力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在对公司法务及设备评估、人员规模架构,及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还针对商家的现有出口情况、出口能力、公司发展前景、扩展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核以评估其贸易状况和发展前景。

食品安全公示栏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示栏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公示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食品安全公示栏应当公布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等;(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结果等;(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结果等;(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包括监管时间、监管单位、监管结果等;(七)其他应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条公示方式食品安全公示栏应当设置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查阅。

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示要求(一)食品安全公示栏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消费者;(二)食品安全公示栏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三)食品安全公示栏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监督管理(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公示栏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公示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消费者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安全公示栏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查询或者举报;(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或者举报人。

第六条法律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管理食品安全公示栏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内容虚假或者未及时更新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公示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应制定规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篇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 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 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 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 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 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 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 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政策,监 督实施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提供 食品安全信息,配合相关部
门开展工作
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 安全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
评估指标: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评估方法:定期评估、专项评估、实时监测 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整改 评估报告:撰写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定期评估与审查: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收集反馈: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众、监管机构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水平
不断完善: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标准,及时调整和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 办法
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政府公告
媒体发布
官方网站
社交媒体
确定信息来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媒体等 收集信息:通过调查、问卷、监测等方式收集食品安全信息 整理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核实 信息发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信息审核:对食 品安全信息进行 严格审核,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信息发布:通过 官方渠道及时发 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障公众的知情 权
信息更新:对已 发布的食品安全 信息进行定期更 新,确保信息的 时效性和完整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信息反馈:建立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 公众对食品安全 信息的意见和建 议
附件2: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流程图
附件3: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监督检 查表
附件4:食品安全 信息公布责任追 究办法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4篇)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4篇)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公示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第二章信息记录和评价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监管机关进行信用信息的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监管机关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食品质量安全记录:包括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录。

(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记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产品合格率等记录。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记录:包括监管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行为、处理结果等记录。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其他相关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进行评价。

第六条监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的数据库,并依法保护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应当定期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信用公示和管理第八条监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行为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九条监管机关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公告、通知等形式,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相关方的信用行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对信用状况较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激励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并在信用公示中予以表彰;(二)对信用状况较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惩戒措施,如限制生产经营行为、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等。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信息报告和公布流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公布。

三、管理标准1.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调查和分析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通报、检测结果、召回等。

•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食品安全事件的类别、发生时间、地方、原因及已采取的掌控措施等。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及时报告,并追踪整改情况。

•历史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2.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提交要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应由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报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应在发生事件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高层管理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

3.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方式:•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以公告、公示、内部通知等形式进行。

•公告内容应包含食品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风险等级评估、已采取的掌控措施及消费者防范措施等。

•公告栏应设置在易于消费者取得的地方,公告内容应明确、准确,并保持连续性。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及时订立,并在发生事件后的24小时内公示。

4.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内容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包含食品安全事件的类别、发生时间、地方、原因、后果及已采取的掌控措施等。

•对于公示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公布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包含食品召回进展、整改情况等。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期限应依据事件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公示期限为不少于7天。

四、考核标准1. 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考核:•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抽查,确保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信息完整性。

•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进行考核,确保报告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并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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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农业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

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包括国家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数量及救治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获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

(二)本地区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仅限于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四)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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