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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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⑤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按照上述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但是,该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②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④当事人签名;

⑤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⑥填发的日期。

(3)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⑥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4)扣留机动车驾驶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④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第①、②、③、④、⑤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⑥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5)拖移车辆

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为了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能够及时了解车辆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拖车不收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在拖移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

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②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③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6)收缴非法装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①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②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③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7)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在交通秩序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①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②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③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④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在对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

检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严格下列程序实施:

①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②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2. 非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1)收缴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2)收缴牌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②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运输类】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精编

(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壹个法律术语,这和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壹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策AnAnalysisoftheResponsibilitiesofTrafficAccident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salegalterminologyinthelawofroad trafficsecurity,anditisdifferentfromtheresponsibility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 ntsinthemeasuresintreatingroadtrafficaccidents,andtheRegulationsofroadtrafficsecu rityadministration.Inthenewlaw,theword“responsibility”isomitted,whichintendsto helpthepublicformanewconceptionofsuchactions,anddevelopabetterunderstanding ofthenatureoftheresponsibilityintrafficaccidents. Keywords: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iesconform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和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可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且不低。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我国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壹个崭新的出口。在此,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意义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

中国交通标志大全—超详细

警告标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十字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Y形交叉 环形交叉向左急弯路向右急弯路反向弯路连续弯路 上陡坡下陡坡两侧变窄右侧变窄左侧变窄 窄桥双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牲畜 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横风易滑

傍山险路傍山险路堤坝路堤坝路村庄 隧道渡口驼峰桥路面不平过水路面 有人看守铁路道 口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注意非机动车事故易发路段慢行 左右绕行左侧绕行右侧绕行施工注意危险 叉形符号(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 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禁止载货汽车通 行禁止三轮机动车 通行

禁止大型客车通 行禁止小型客车通 行 禁止汽车拖、挂车 通行 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农用运输车 通行 禁止二轮摩托车 通行禁止某两种车通 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 行 禁止畜力车通行禁止人力货运三 轮车通行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禁止人力车通行禁止骑自行车下 坡 禁止骑自行车上 坡 禁止行人通行 禁止向左转弯禁止向右转弯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向右转 弯禁止直行和向左 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右 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禁止车辆临时或 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禁止鸣喇叭限制宽度限制高度限制质量

放 限制轴重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停车检查停车让行 减速让行会车让行 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直行向左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靠右侧道路行驶靠左侧道路行驶立交直行和左转 弯行驶 立交直行和右转 弯行驶 环岛行驶单行路(向左或向 右) 单行路(直行) 步行鸣喇叭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 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解 决方法(标准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大主要工作之一,是最能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关爱民生、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困难为己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岗位。事故处理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自身形象和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近几年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当前事故处理工作的认识。 一、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意识松懈,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

靠大家”一句话道出了维护交通人人有责的深刻内涵。交通安全从何而来?来自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因此提高交通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显得尤其重要。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这就给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目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还停留在表面层次,还停留在“你听我说”的单向灌输形成,仅是发传单、挂横幅、摆图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的需求,宣传教育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形式陈旧,无法激发交通参与者主动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三)恶劣天气时有发生。近期,雨水、雾气增多,因雨、雾等恶劣天气引发的二次碰撞、多车追尾、多人死伤事故。原因主要是恶劣天气条件下,能见度下降、路面冰冻、湿滑,车辆制动性能下降,交通环境差,易引发事故。 二、做好当前道路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对策

道路交通标线大全及图解

道路交通标线大全及图解 时间:2013-11-14 23:34:24 来源:MSN汽车编辑:gc7c 新手必读:道路交通标线大全及图解。 白色虚线和实线 通常道路交通标线都以白色居多,其中白色虚线是分隔同向行驶的车道,可以进行越线变道等操作;而白色实线则不允许越线行驶,常常作为白色虚线的延长线在交叉路口前出现,或是分隔路边的停车区域。 黄色实线

黄色实线用来区分不同方向的车道,一般画在马路正中间,车道多的路面上就是双黄线,车道少的路面上则用单黄线。而无论单黄线还是双黄线,均严格禁止车辆跨越,因此压线行驶、超车或者掉头等都是不允许的。一旦违规,就等着被罚款吧。 黄色虚线

黄色虚线也是为了区分不同方向的车道,通常设置在较为狭窄的路面上。而不论单黄线还是双黄线,只要是虚线,就可以越线借道超车或掉头,当然必须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虚实线 在匝道、桥梁前后并入主路的地方常常会出现白色或黄色的虚实线,虚线一侧的车辆允许临时越线超车或掉头转弯,而实线一侧的车辆则不能允许压线,否则即属违章行为。 减速提示线

通常在路口或学校门口等地的路面上,常常会出现提醒车辆减速的标线或标识,样式颇为丰富,并不单一。 导流线

导流线也是出现在路口、匝道或掉头车道的指示标线,引导车辆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但很多驾驶者误以为这是停车区域,其实导流线覆盖的地面是不能随意压线或越线行驶的,也不能在区域内停车。 导向指示线 这应该是最简单的道路标线了,但很多驾驶者应该都走错过车道,有的车辆或许没有看清地上的标线无意间走错了车道,或许发现走错了车道于是强行跨越实线“加塞儿”转回正确车道……总之都是违章行为,罚款扣分一个都不会少。 停止线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上饶支队七大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买机动车数量、申请办理驾驶证人员数量便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益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堵路闹事”等方式胁迫交警部门和政府,成为交警部门和政府“头疼”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更多地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受到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及办案程序和时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受害人方不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便迁怒并责怪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前往当事对方的单位或家里闹事,由此引发矛盾纠纷。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

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除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的民主政治大气候外,很大部分事故纠纷是以增加经济赔偿为目的,事故中受害方家属认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动不动就“狮子大开口”,或者在别有用心之人的怂恿下通过“闹事”等形式,向政府、向交警部门及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等施加压力,浑水摸鱼,最终达到经济目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客观方面原因: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引发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致害人的情形,如两辆机动车相撞,伤及第三人且两车都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笔者结合下面案例谈谈个人看法。 芦先生乘坐吴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宁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芦先生骨折。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宁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先生负次要责任,芦先生不负责任。对此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即两个责任主体——宁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他们究竟应对芦先生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共同侵权成立,则负连带责任;不成立,则负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在学术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大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本

质的认识不同,主要有4种主张:一是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二是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三是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四是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存在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前提。这4种主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即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主观方面,而客观说认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客观方面。目前通说是主观说,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在于主观原因,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一般而言,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学术界对过失的定义,共同过失可以理解为,各个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与他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某种损害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发生的;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基于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二人往楼上抬东西,都预见到可能坠物伤人,但二人都确信不会坠落。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所预见的损害,应当认为二人有认识的共同过失,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学术界将基于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统称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理论上,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被认为构成共同侵权,不被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仍是按连带责任处理的。

中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汇总

1.警告标志 十字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 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还有 部分变异的十字路口,如:五 路交叉路口、变形十字路口、 变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 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对待。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 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 上。右侧丁字路口,此标 志设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 的适当位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交 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左 侧丁字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 丁字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在与 交叉口形状相符的道路上。 此标志设在进入T字路口 以前的适当位置。 Y形交叉环形交叉向左急弯路向右急弯路 设在Y形路口以前的适当位 置。 有的环形交叉路口,由于 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 挡,此标志设在面对来车 的路口的正面。 向左急弯路标志设在左急转 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 向右急弯路标志,设在右急 转弯的道路前方适当位置。 反向弯路连续弯路上陡坡下陡坡 此标志设在两个相邻的方向 相反的弯路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有连续三个以 上弯路的道路以前适当位 置。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7%和 市区纵坡度在大于4%的陡 坡道路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7%和 市区纵坡度在大于4%的陡 坡道路前适当位置。 两侧变窄右侧变窄左侧变窄窄桥 车行道两侧变窄主要指沿道 路中心线对城缩窄的道路;此 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车行道右侧缩窄。此标志 设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车行道左侧缩窄。此标志设 在窄路以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桥面宽度小于 路面宽度的窄桥以前适当 位置。

双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牲畜 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采用天然 的或人工的隔离措施,把上下 行交通完全分离,由于某种原 因(施工、桥、隧道)形成无 隔离的双向车道时,须设置此 标志。 一般设在郊外道路上划有 人行横道的前方。城市道 路上因人行横道线较多, 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此标志设在小学、幼儿园、 少年宫、儿童游乐场等儿童 频繁出入的场所或通道处。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牲畜活 动的路段特别是视线不良 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横风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方位 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适当位 置。 此标志设在左侧有落石 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 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右侧有落石 危险的傍山路段之前适 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风 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适 当位置。 易滑傍山险路傍山险路堤坝路 此标志设在路面的摩擦系数 不能满足相应行驶速度下要 求紧急刹车距离的路段前适 当位置。行驶至此路段必须减 速慢行。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 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 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险 要路段(道路外侧位陡 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 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 堤坝路村庄隧道渡口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泊、河 流等堤坝路以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 方有村庄或小城镇的路 段以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进入隧道前 的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汽车渡口以前适当 位置。特别是有的渡口地形较位 复杂、道路条件较差,使用此标 志能引起驾驶员的谨慎驾驶、注 意安全。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全国交通标志大全交警手势大全

交通标志说明交通警告标志 十字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 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 还有部分变异的十字路 口,如:五路交叉路口、 变形十字路口、变形五路 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 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对待。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 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 的道路上。右侧丁字 路口,此标志设在进 入T字路口以前的适 当位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 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 的道路上。左侧丁字 路口此标志设在进入 丁字路口以前的适当 位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 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 的道路上。此标志设 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 的适当位置。 Y形交叉环形交叉向左急弯路向右急弯路 设在Y形路口以前的适 当位置。 有的环形交叉路口, 由于受线形限制或障 碍物阻挡,此标志设 在面对来车的路口的 正面。 表向左急弯路标志设 在左急转弯的道路前 方适当位置。 向右急弯路标志,设 在右急转弯的道路前 方适当位置。 反向弯路连续弯路上陡坡下陡坡 此标志设在两个相邻的 方向相反的弯路前适当 位置。 此标志设在有连续三 个以上弯路的道路以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 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 于4%的陡坡道路前适 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 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 于4%的陡坡道路前适 当位置。 两侧变窄右侧变窄左侧变窄窄桥 车行道两侧变窄主要指 沿道路中心线对城缩窄 表车行道右侧缩窄。 此标志设在窄路以前 车行道左侧缩窄。此 标志设在窄路以前适 此标志设在桥面宽度 小于路面宽度的窄桥

的道路;此标志设在窄路 以前适当位置。 适当位置。当位置。以前适当位置。 双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牲畜 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采 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离 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 分离,由于某种原因(施 工、桥、隧道)形成无隔 离的双向车道时,须设置 此标志。 一般设在郊外道路上 划有人行横道的前 方。城市道路上因人 行横道线较多,可根 据实际需要设置。 此标志设在小学、幼 儿园、少年宫、儿童 游乐场等儿童频繁出 入的场所或通道处。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牲 畜活动的路段特别是 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 适当位置。 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横风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前 方位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左侧有落 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右侧有落 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之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 强的侧风并有必要引 起注意的路段前适当 位置。 易滑傍山险路傍山险路堤坝路 此标志设在路面的摩擦 系数不能满足相应行驶 速度下要求紧急刹车距 离的路段前适当位置。行 驶至此路段必须减速慢 行。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 险要路段(道路外侧 位陡壁、悬崖危险的 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山区地势 险要路段(道路外侧 位陡壁、悬崖危险的 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 湖泊、河流等堤坝路 以前适当位置。 堤坝路村庄隧道渡口 此标志设在沿水库、湖 泊、河流等堤坝路以前适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现 前方有村庄或小城镇 此标志设在进入隧道 前的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汽车渡口 以前适当位置。特别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内容概括: 1、交通道路安全知识 2、出车前安全准备 3、人体疲劳“三个阶段” 4、调整状态再工作 5、制动突然失灵该怎么办? 6、汽车自燃的原因与预防 7、大风天气如何驾车 8、冰雪道路如何防止车辆滑溜 9、雨、雪天安全驾驶技巧10、冰雪路面行车“七要素” 11、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报警及报警内容12、发生意外怎么办? 13、伤情判断和自救14、机动车故障应急处理 1、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9)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10)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汽车驾驶员一般应具备哪些知识? 汽车驾驶员应对确保安全和对各种事物规律性的必要认识和理解。应具备“五知”、“撞击力”、“速度”、“空间”等几个方面概念。 (1)“五知”:指知人、车、路、天、货; (2)撞击力:汽车在运动中动能,可根据物理学动能定律公式求得。要明确车速愈快,动能愈大,所以道路上任何人、车、物是经不起撞击

的; (3)速度:汽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不是一刹就停的。所以驾驶车辆人员必须掌握速度和制动距离的概念。要明确车速提高一倍,制动距离要增加四倍; (4)空间:是前后车距、横向和低空障碍高度等。 3、最易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原因? (1)车辆出发前未做安全检查; (2)超速、开快车; (3)长途、长时间开车,精神体力不佳; (4)酒后开车; (5)随意超车、乱换车道、蛇行行驶; (6)在高速公路行使路肩; (7)未保持安全距离; (8)不专心开车,驾驶中与人谈笑,或者车行中打电话,做其它事情等; (9)闯红灯; (10)转弯时未减速慢行。 4、汽车驾驶人心理素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辩证法内外因果关系理论,外因是重要条件,内因是根本依据,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一个驾驶员安全行车与驾驶员技术水平和其心理因素有关。从实践证明:心理素质好的驾驶人员,能做到几十年如一日。安全行车上百万公里;而心理素质差的驾驶人员则是大小行车事故接连不断。 驾驶人员的心理素质主要是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他是统帅驾驶人员的行车全过程并制约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驾驶人员心理素质差的具体表现: (1)个性方面:以自我为中心,性格急躁粗暴,自由散漫、争强好胜、喜欢寻求刺激、缺乏责任心、行为随意; (2)智能方面:智育水平低,不愿学习,注意力分配差、深度知觉差、动作反应不当等。 5、对车辆各主要机件的基本技术要求是“四动四全四不漏”、“四清五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 防措施(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通 用版) 摘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问题,据统计,中国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50万人,这相当于地球每年都要消失一个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同时也是对社会道路通行产生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分析以及探讨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如何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已成为城市可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交通安全预防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步伐的不断提速,我国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已经不容乐观,而怎样有效保持交通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已成为城市居民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的意义是既重大又深远的,最关键的就是取决于大家的态度取决于人们怎样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怎样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的道路交通方面最突出的特点是交通的混合性,这也就让道路交通事故有了发展的基础,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麻烦,加之我国道路等级偏低。 车辆性能相对较差,管理与法规还不够完善,执法过程中弹性过大执法人员素质也高低不一,这些都是导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叫世界发达国家偏高的重要原因。仅就1998年情况来看,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0.45多万起,死伤26万余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8亿元人民币之多。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80余万起,这占全国各类事故的70%,死亡人数10万有余。这占到全国各类事

道路交通标线

第二篇道路交通标线 17 一般规定 17.1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17.2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按本标准规定设置反光交通标线。其他道路可根据需要按本标准设置标线。 17.3 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a)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b)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线; c)其他标线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17.4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a)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等设施的标线。 b)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 c)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施的标线。 17.5 道路交通标线按型态可分为以下四类: a)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b)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c)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d)路边丝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的方向、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 17.6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a)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b)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c)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d)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e)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设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f)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g)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h)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18 指示标线 18.1 指示标线的分类 18.1.1 纵向标线 a)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b)车行道分界线 c)车行道边缘线 18.1.2 横向标线 a)人行横道线 b)距离确认线 18.1.3 其他标线 a)高速公路出入口标线 b)停车位标线 c)港湾或停靠站标线 d)收费岛标线 e)导向箭头 f)路面文字标记 18.2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a)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为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b)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的划法见线1。 线1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单位:cm 18.3 车行道分界线 a)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用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设在同向行驶的车行道分界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 b)凡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道分界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车道分界线的尺寸如线2所示。其他道路,如线3所示。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与法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与法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宁阳大队商积显 近日,在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时,死者亲属对死者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感到不理解,指责办案民警“俺人都没了,怎么还有责任?”可能许多同志会觉得好笑,但是抱有这种看法的人却不在少数,相信事故处理民警都遇到过。 在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我发现大部分当事人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都弄不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把它当成民事责任的一种,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看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本条规定上,我们可以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结论。其实质是对当事人的过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起作用以及起到多大作用的描述,有点类似于鉴定结论,不同的是鉴定结论只要是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在受到委托时就可以做,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应当属于公文书证。

我们再看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因不履行而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与法律责任中所称的“责任”,在内涵上和外延上是根本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原因责任、过错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此,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要求,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不能是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是其监护人。 比如,我国《民事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一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又如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国是不一样的,印度刑法规定从7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刑法规定为9岁,我国等多数国家规定为14岁。 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就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不论你是三、五岁的小孩,还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或者是智障人,只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就可能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而监护人承

道路交通标线图解(支持直接打印)

道路交通标线图解(支持直接打印) 标线的分类及功能 一、道路标线按设置方式分为3类; 1、纵向标线一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2、横向标线一和道路行车方向成直角的标线。 3、其他标线一字符标记或其他非普通标线状形式标线。 二、道路标线按形态分为4类。 1、线条一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2、字符标记一标划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像符合。 3、突起路标一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志车道分解、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 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4、道路边缘轮廓标一安装于道路两侧或中分带上,用以指示道路的方向、行车道边界轮 廓的反光柱 三、道路标线按标划方式分为7类: 1、白色虚线一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标示线; 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2、白色实线一划于路段中时,要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分隔普通机动 车和专用车道﹙如公交车和多乘客专用道﹚,或指示行车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作为停止线或用作不可换道车道线。 3、双白虚线一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 4、黄色虚线一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 用于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5、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 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6、双黄虚线一设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的可逆车道线。 7、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 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四、标线的颜色。 标线的颜色主要是黄色和白色,还有一些表达特殊意义的颜色,如红色、蓝色以及黑色线条。 1 2 1

浅谈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 二、造成城市道路拥堵,事故频发的原因 1、驾驶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隐患多 2、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 3、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 4、交警队伍力量薄弱,难以适应交通快速发展的需求 5、经费、装备和科技投入不够,科学管理手段落后 三、改善交通安全的现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对策 1、提高驾驶员的素质 2、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3、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不断改善道路条件 4、加强交警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整体管 理交通水平 5、加大投入,改善装备,提高科技监控能力

浅谈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观我国道路交通的现状,近两年来,虽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笔者就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措施。 关键词:人、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道路安全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 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汽车数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据相关是数据统计,交通事故与死亡人数稳居世界第一。就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1572起,下降13.6%;死亡人数减少7806人,下降8.7%;受伤人数减少50697人,下降11.8%;直接财产损失减少3.0亿元,下降19.5%。其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1472起,造成5781人死亡。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21起,下降13.2%%;死亡人数减少1007人,下降15.2%%。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266起,造成1756人死亡。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0起,下降18.4%%;死亡人数减少488人,下降21.7%。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造成389人死亡。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31.6%%;死亡人数减少169人,下降30.2%%。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5.1,同比减少1.1。2008年1至9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5319起,造成50682人死亡、22948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0.1%、12.7%、21.2%和14.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3起,同比持平。奥运会期间(8月8日至8月24日)和残奥会期间(9月6日至9月17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和2.6%。近两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二、造成城市道路拥堵,事故频发的原因

中国道路交通标志图片大全

交通标志 - 警告标志 十字交叉禁止驶入T形交叉T形交叉 除了基本形十字路 口外,还有部分变 异的十字路口, 如:五路交叉路 口、变形十字路 口、变形五路交叉 路口等。五路以上 的路口均按十字路 口对待。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 设在与交叉口形状 相符的道路上。右 侧丁字路口,此标 志设在进入T字路 口以前的适当位 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 设在与交叉口形状 相符的道路上。左 侧丁字路口此标志 设在进入丁字路口 以前的适当位置。 丁字形标志原则上设 在与交叉口形状相符 的道路上。此标志设 在进入T字路口以前 的适当位置。 Y形交叉环形交叉向左急弯路向右急弯路 设在Y形路口以前 的适当位置。 有的环形交叉路 口,由于受线形限 制或障碍物阻挡, 此标志设在面对来 车的路口的正面。 表向左急弯路标志 设在左急转弯的道 路前方适当位置。 向右急弯路标志,设 在右急转弯的道路前 方适当位置。 反向弯路连续弯路上陡坡下陡坡 此标志设在两个相 邻的方向相反的弯 此标志设在有连续 三个以上弯路的道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 在7%和市区纵坡度 此标志设在纵坡度在 7%和市区纵坡度在大

路前适当位置。路以前适当位置。在大于4%的陡坡道 路前适当位置。 于4%的陡坡道路前适 当位置。 两侧变窄右侧变窄左侧变窄窄桥 车行道两侧变窄主 要指沿道路中心线 对城缩窄的道路; 此标志设在窄路以 前适当位置。 表车行道右侧缩 窄。此标志设在窄 路以前适当位置。 车行道左侧缩窄。 此标志设在窄路以 前适当位置。 此标志设在桥面宽度 小于路面宽度的窄桥 以前适当位置。 双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牲畜 表双向行驶的道路 上,采用天然的或 人工的隔离措施, 把上下行交通完全 分离,由于某种原 因(施工、桥、隧 道)形成无隔离的 双向车道时,须设 置此标志。 一般设在郊外道路 上划有人行横道的 前方。城市道路上 因人行横道线较 多,可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 此标志设在小学、 幼儿园、少年宫、 儿童游乐场等儿童 频繁出入的场所或 通道处。 此标志设在经常有牲 畜活动的路段特别是 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 适当位置。 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横风 此标志设在不易发此标志设在左侧有此标志设在右侧有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 主责任浅析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中车 主责任浅析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浅析 黄登雄(壹)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壹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壹方”这样壹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壹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和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壹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壹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壹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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