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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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是指司法的程序和规则,用于处理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和纠纷。

它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论述法律程序的价值。

首先,法律程序的审判过程可以保障合法正义的实现。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程序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正的审讯来确定事实,找出真相,公正审理案件。

通过这个过程,能够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任意拘捕和审判的情况发生。

法律程序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而且要求尊重程序正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其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和申辩。

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法正义。

其次,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程序是一种严密的程序,其中包括了法官、律师、证人等各方参与者的协作,以及调查收集证据、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进行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真相的还原,从而建立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

只有当群众对司法机关具有信任感,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法律程序的价值也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在法律程序中,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司法救济。

它不仅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还保障了公民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律程序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不受非法搜查和酷刑对待、以及言论自由等,都是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公民才能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此外,法律程序还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和透明。

法律程序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样的程序规则,确保审判的公平性。

法律程序包括法庭的公开审理、审判的书面记录和裁决结果等,这些都有助于维护司法的透明性。

公众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司法机关的滥权和腐败的现象发生。

司法的公平和透明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行政程序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放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证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

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行政调查制度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试论法律程序的价值

试论法律程序的价值

国家建设而言并不只是停留在法律研究理论中,更深层意义体 二 审甚至 再审程序 。从而 导致 司法 资源 的浪 费 以及 出现 司法 过 现在 于我 国法 治建 设 的实际 过程 中 。因此 ,加强 法律 程序 的价 程 的低 效 率的情 况 。法律 程序 的正 义可 以吸 收裁判 结果 中不 满
大范 围 的保护 。三 是坚 守法 律程 序的 正义 能够减 少 当事人 的误 活 中很 多纠纷 与矛 盾不 能 由具体 的法 条逐一 解决 ,通 过对 比分
会, 化 解 矛盾 。
二、 法律 程序 价值 的正 当性分 析
析 我们可 以看 到, 在法 治建 设 的过程 中 , 仅 仅依靠 实体 法很 难达 到 目的 ,这样 需要 我们在 解 决纠 纷与 矛盾 时借助 于程 序法 来弥 补 实体法 自身 存在 的不 足 。
律程序 的 完善 是一 个长 远 的过 程 ,对于 法律 程序 的完 善过 程应 法解 释之 中 ,从它们 之 间寻求 合法 依据 。 由此英 美法 系中 实体
该随着 我 国社会 的发 展而 有所进 步 。 具体而 言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法律 的发 展来 自于法 律程 序 的逐步 构 建,并 由此 产生 了程序 正
特 点 的行 为或对 象而 行使 的 。 三 是法 律程序 的遵 循具 有法 定性 。
坚守 法律 程序 的正 义是 我 国法治建 设 的重要 一个 环节 ,也 惯例 来作 为处 理案件 的重 要工 具 。而在 大陆 法系 的国家 中 ,法 是我 国制 度改 革和 社会 主义 政治 文 明建 设 的重要 过程 。对 于法 官在 处理 具体案件 中,将 具体 的案 件 置于抽 象繁 杂的法 条与 司
也就 失去
( 一) 法律程 序 的涵 义 进行 相应 的法 律行 为 。法 律程序 通常 有 以下几 个方 面 的特 点 。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摘要: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的价值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既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也有其正义性的内在价值。

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实现其价值,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常见。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要确立刑事审判的原则,就要权衡法律程序的诸多价值。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其内在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二是其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旨在表达一种思想,即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要受到尊重。

坚持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有助于使诉讼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公正的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功能,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在公权力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为了防止定罪活动任意进行,法治要求一套公正的程序来限制国家定罪的法律机制。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的工具性意义,不可忽视。

二、不同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理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有在对查明真相和适用实体法有用时,才真正富有意义和价值。

绝对工具程序理论发现了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绝对工具主义将审判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强调过了头,以至于无法对程序的意义作出全面的认识。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公正价值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保障公 民权益
实体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事 实和法律,保障 公民权益
公开透明:确保 行政行为公开透 明,保障公民知 情权
等对待
保障公民获得 救济权:为公 民提供行政救 济途径,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价值的含义
法治价值是指行政程序在法律上 的价值和意义,包括公正、公平、 公开、透明等原则。
法治价值还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 使职权时必须公开透明,不得隐 瞒或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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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程序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及时、高效、便民:行政程 序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保障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保障公民参与 权:确保公民 在行政程序中 的参与权利, 如听证、申辩
等。
保障公民知情 权:公开行政 程序过程,使 公民了解行政 决策的过程和
结果。
保障公民平等 权:确保行政 程序对所有公 民一视同仁,
行政程序法律价值的特征
公正性: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 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效率性: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合法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透明度: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可操作性: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操 作性,便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执行
环节。
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论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论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
维普资讯
第2 2卷 第 3期
20 0 2年 8 月
Junl f aceg ecesClg人 文 社 会e 学 版c l c ne) ora o nh城 范学r 学 报 ( H m nts S ) i cs Y 盐 n 师 ah 院 o ee u ai科 & o S e T l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a
糕 的情形 : 了 保 证公 平—— 即 人 人 平 等 地 分 配 为
蛋糕 , 好 的程 序 设 计 是 让 一 个 人 分 蛋 糕 并 使 其 最 得到 最后 一 份 , 其他 人都 被 允许 在 他 之前得 到 , 这 样他就 不 得 不平 等 地 分 配 , 以便 自 己能 够得 到 尽
他应 当被 宣判 为有 罪 ” 。但是 , 即使 法律被 正 确地
我 国法 学界 一般 认 为 ,凡规 定 实现 实 体法 有 “ 关 部 门诉 讼 手续 的 法律 为程 序法 , 又称诉 讼 法 , 如
民事诉 讼 法 , 刑事诉 讼 法 等 ” ∞ ; 序 法是 “ …(・ 程 为
保证 实体 法 所规定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的实 现 而制定 的诉讼 程 序 法 律 ” j ,4, 实 体 法 的 对 称 。 功 [(9)是 P1 利主义 的典 型代 表 、 国 法 学 家 边 沁 也认 为 : 程 英 “ 序法 的最 终 有用 性要 取 决于 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 … 除非 实体 法能 够实 现社 会 的最 大价 值 , 则 程 序 否 法就 无 法实 现 同一 目的。 L 这 种传 统 的程 序工 具 ”3 J 主义理 论 仅仅 把 程 序法 看 作 实 体 法 的 助法 , 为 认 程序法 的价值 非 通 过 实 体 法 不 能 体 现 出来 , 全 完 否认 法律 程 序本 身 独立 的存 在 价值 。

论法律程序的价值的开题报告

论法律程序的价值的开题报告

论法律程序的价值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法律程序是一种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司法审判的正
确性和公正性。

而法律程序的价值得到了社会关注,也是刑事诉讼的一
项基本原则,在现代司法中,经常受到关注和探讨。

二、研究意义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研究,可以探究它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进而实现更好地提高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
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同时,对于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等司法相关机构、个人,也能够提供更好的参考和指导,进一
步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质量。

最后,对于学术界而言,在法律程序
的研究中可以探讨一些理论性的问题,并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篇论文要探讨法律程序的概念含义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文章将深入研究法律程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法律程序与司法
效率的平衡问题,分析法律程序的发展历程,了解其在国际规范和国内
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梳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经验。

在方法上,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系统整理文献资料到对事例展开
分析,以理性的分析和论证的方式探讨法律程序的价值。

四、预期结果
该研究的预期结果是通过分析和论述现有法律程序的制度,明确法
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推动司
法的发展。

同时提供给有关法律机构、实务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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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法价值
从法律的内部来看,程序与实体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诉讼程序、司法制度通过实现法律实体的目的来满足主体的价值需要。

但同时,程序性制度亦不简单是法律实体的附随,它与法律实体一样,也承载着主体需求的一部分,表达了主体对过程及相关独立的程序性价值的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讲,程序性制度有
其自身的内在目的性价值。

因此,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性价值与实体性价值一样,是不能为我们所忽视的。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无犯罪,事实之经过如何,通常其本人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

如果被告人如实陈述,则可以全面、详尽地反映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和过程,故自白素为侦查机关所偏爱。

如果规定仅以自白即可作有罪认定,将使侦查机关产生过分重视自白,强求犯罪嫌疑人自白的结果。

基于口供的巨大诱惑力,侦查机关有可能放弃寻找其他犯罪证据的努力,而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调查的重点突破口;如此一来,必然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处于极易被侵犯的危险境地。

而通过补强证据规则来昭示仅依自白不能为有罪认定,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偏重自白的倾向发生,从而间接地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

可以说,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法价值就在于防止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高的善良和美德。

英国哲学家罗尔斯说过:“正
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同样,正义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目标。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内,正义(或曰公正)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17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64 页。

18康珊珊:《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载《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2 期。

19价值,根据哲学上的解释,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20郭志媛著:《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4 月版,第382 页。

21[英]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3 页。

种和平、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人们通常认为,司法公正首先表现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正确判断,发现案件的是非曲直,并正确适用实体法律,也就是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发现案件真相,发现案件真相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必要条件。

归根结底,证据规则的设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更有利于获知案件的真相22——每个时代总是以真相的发现作为设计证据规则的一个基本前提。

发现案件真相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刑事司法的目的就在于确认犯罪事实的发生和犯罪人
是谁,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偏离了这一基本功能,刑事诉讼便会蜕化为一场耗时耗力的游戏,最终失去其立足之地。

因此,证据规则的设计不能不考虑怎样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并为将实体法律正确应用于具体案件积极地创造条件。

在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以探求事实真相的过程中,由于受多种因素之影响,很有可能无法真正求得事实的真相。

产生这一后果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
①司法机关主观上认定事实错误;②犯罪嫌疑人为了早日摆脱讼累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而自我归罪。

后一种情况虽不常发生,但确实存在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曾经指出“补强法则,则系防止偏重自白而生误判之危险之政策的立场,对于自白之证据价值加以限制,禁止自白为有罪判决唯一根据。


23
以自白补强为例,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自白,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虚假。

例如,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把朋友的罪行揽在自己的身上;有的为替亲属开脱罪责,顶替犯罪人进行自白;有的为掩饰某种隐私,把本来不是犯罪的行为自认为犯罪行为;有的为减轻自己过错造成的良心谴责,而将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说成自己实施了犯罪;有的出于在羁押中产生的迎合侦讯人员以求宽大处理的心理,而将无罪的供称有罪,罪轻的供称罪重,等等。

而又由于一般情况下法官对于自白的高度信任,
如果仅依自白而为有罪认定,就会产生误判之虞,故有必要以补强证据来补充自白的证明力。

可以说,补强证据规则的实体法价值就在于发现事实真相和防止误判。

22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拥有很多替代传统的获得案件真相的方式。

23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 年版,第3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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