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银行廉洁_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的廉洁自律,规范银行经营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廉洁意识,确保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廉洁自律要求第四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员工应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回扣、佣金等非法利益。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为他人提供不正当的便利。
第七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电脑系统。
第八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廉洁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客户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四章廉洁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办理合规合法。
第二十条加强内部审计,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廉洁风险和问题。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以下是一份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素养,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树立廉洁自律的形象,现就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提出如下公约:
一、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二、不收受、不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和礼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违规办理银行业业务,不得违反操作流程,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客户,不得偏离市场价格,不得虚假报价。
五、坚持诚实守信,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隐瞒或掩盖真相,不得误导或欺诈客户。
六、勤勉敬业,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积极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上述公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
展做出贡献。
公约签署人:
日期:年月日
以上是一份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当然具体公约内容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公司内部规定等方面进行定制化。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本行权益的下列行为:(一)、从事期货交易和买卖股票;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行的大额费用列支、大额贷款的发放及其他重要的需通过民主决策的事项;
(三)、未经批准对外担保和对外承诺;
(四)、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从事违反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未进行抵制或上报而从事违反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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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XX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行领导人员应带头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我行领导人员指我行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正副总经理,我行任命或聘任的支行行长、信贷专管员、会计主管。
第四条除特别规定条款外,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全体工作人员(含托管、派遣、返聘人员)。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五条我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我行有信贷业务或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除外);(二)利用我行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我行商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和其他企业;(三)利用职权将我行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转让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谋取利益;(四)收受或索取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占为己有;(六)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礼品、现金、股票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奖励和赞助,自收到或知道收到之日起30日内不上交或不报告分管领导;(七)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八)用公款购买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证,或在参加健身、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我行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占用业务关系单位的车辆或要求、收受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提供与我行业务无关的优惠和照顾;(十)在贷款发放、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活动中,违反规定,损害我行利益或对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十一)采取贿赂或其它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十二)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十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邪教等违法活动;(十四)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十五)沉溺网游、巨额打赏女主播等新生不良行为;(十六)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损害我行或职工利益的行为。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廉洁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现廉政从业。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廉洁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从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为宗旨,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不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纪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三章廉洁从业措施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格,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制度,对廉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3年最新版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2023年最新版
一、遵守法律法规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二、保持廉洁自律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以廉洁自律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保护客户利益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始终把客户利益置于首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操纵市场或故意误导客户。
四、反腐败和清廉经营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反腐败和清廉经营的活动,拒绝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
五、职业操守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职业操守,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或滥用职权。
六、诚信守信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讲求信用,不得故意虚报虚构业绩或隐瞒犯罪事实。
七、自我研究与提升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不断研究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
八、合规风险管理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合规风险管理,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公司内部的风控要求。
九、文明待人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文明待人,尊重他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金融机构的良好形象。
以上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3年最新版的内容。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构建廉洁从业的良好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职或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廉洁从业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严守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三)诚信守约,维护公平正义;(四)克己奉公,抵制腐败;(五)自我约束,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和职业素养,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严守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参与非法聚会、赌博等活动。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廉洁纪律。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纪律规定,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宴请和其他非法所得。
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积极报告和揭发。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道德底线。
不得夸大虚报业绩,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报复和搞恶意竞争。
第三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牢记公仆身份,心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必须以廉洁的态度履行职责,依法执政,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反廉洁纪律,不得懒散怠工。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不得参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等腐败活动。
对于知情不报、纵容不管的行为也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银行员工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的廉洁自律,规范银行业务操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前台柜员、客户经理、风险管理员、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等岗位。
第三条廉洁从业是银行员工的基本职业操守,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行规章制度,维护银行形象,确保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四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违纪活动。
第五条员工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索取、提供、转让财物或其它利益。
第六条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业务机密和内部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擅自变更业务流程。
第八条员工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廉洁教育第九条本行应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包含廉洁从业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警示教育。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行应设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三条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有权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
第五章处理与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四)解除劳动合同;(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廉洁从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对本行廉洁从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本行其他制度规定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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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xx银行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防范道德风险和商业贿赂,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和社会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
本规定参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xx银行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忠于职守、依法合规、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保守秘密。
员工应当遵守xx银行相关商业保密制度,维护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未经xx银行公开的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类会议内容)。
(二)泄漏xx银行客户秘密或直接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爱护财产。
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xx银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贪污、欺诈、侵占、损害、浪费、挪用和滥用。
第七条账务信息真实合法。
员工应诚实、客观地维护本企业财务会计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禁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虚构交易、转移、隐瞒账务数据和信息的行为;禁止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xx银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使用或者私分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回避。
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申请,自行回避,严格遵守xx银行员工近亲属从业回避制度,做到岗位回避、工作回避。
员工遇以下情况应主动回避,包括但不限于:
(一)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xx银行同一部门或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相互制约关系(不相容)的业务岗位上工作。
(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人事任免、稽核(审计)、检查、考评、监察等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四)员工为本人或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回避。
(五)员工在经营管理中涉及其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暂时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
第九条勤俭节约。
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
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员工应自觉遵守xx银行相应的费用管理办法,控制成本,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第十条禁止内幕交易。
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禁止无关费用。
在财务费用核算时,严禁一切与xx银行业务无关的费用报销列支。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用公款支付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的消费;
(四)上下级机构及员工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的费用;
(五)用公款旅游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的变相旅游(含境内境外旅游)。
第十二条禁止商业贿赂。
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和帮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或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正常商业活动的礼品以及宴请、赞助、娱乐、旅游、健身、美容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十三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入股“合作”开办公司;
(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报酬;
(五)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六)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
第十四条禁止利益输送。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正常的银行业务和管理活动,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假公济私,搞利益输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担保,物质采购,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购置和装修,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岗位调动,商业广告等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二)操纵或干预信贷调查、评估、担保、授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尤其是协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或隐瞒客户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为装修公司、IT公司、广告商、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优于其竞争对手的邀标、议标信息,或为其在xx
银行“入围”并获取业务而做出偏离实际的评价;
(四)在房屋购置及租赁、招投标管理、资产处置等业务活动中逆程序操作,或越权擅自与交易方私下接触。
第十五条禁止违规性经营投资。
员工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从事与xx银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称的投资活动,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二)利用xx银行的资金、设施、业务渠道、客户资源以及无形资产等其他资源优势,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
(三)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
(四)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活动;
(五)以员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
(六)参与非法集资,或以高风险投资为目的集资活动;
(七)参与民间借贷、充当民间融资的“掮客”谋取利益的活动;
(八)在xx银行的关联企业或与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投资或兼任职务。
第十六条公平竞争。
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
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为获得与客户的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而向其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十七条关爱下属。
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辅导下属的工作和学习,尊重、关心和爱护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属违规操作,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情趣健康。
员工应当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有家庭责任感,谨慎交友,慎重与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人员接触和交往,维护xx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
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个人嗜好和行为不得有悖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吸毒、贩毒、色情、洗钱等违纪违法活动;
(二)参与赌博或赌球、赌马等变相赌博行为;
(三)参与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彩票、非法传销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条礼品上缴。
凡业务关联方给予本企业和员工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礼品,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上缴纪检监察部门并如实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实施与监督。
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党群、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本规定的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本规定是员工必须遵守的廉洁从业纪律。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上级、监管部门和《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与其他规章的关系。
本规定是员工廉洁从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构。
本规定由xx银行总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与废止。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原《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xx银发[2008]17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