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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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和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9月10日附件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发布,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1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机构、个人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倡导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奉行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行业廉洁文化。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廉洁意识,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经营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机构运作的规范程度。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炒作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防止股东利用其股权影响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运作。

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和权力滥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追求,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2018-06-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操盘手、研究员、投资顾问等。

三、廉洁从业要求1. 忠实于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资产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

4. 不得接受他人礼金、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5. 不得从事与证券从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声誉,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7.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帮助。

8. 遇到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敷衍。

四、廉洁从业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排查潜在风险,加强监督管理。

3.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五、廉洁从业激励机制1. 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给予荣誉表彰。

2. 公司将设立廉洁从业奖金,并定期评选出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职业积极性。

3. 公司将建立廉洁从业员工档案,对员工廉洁从业表现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

六、廉洁从业监督1. 公司将设立独立的廉洁从业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公司将依法依规报送证监会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已经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6月27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明确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确保全体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纪律,防止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任何形式的合作伙伴。

三、基本原则
1. 诚信原则:员工应恪守诚信,不得有任何欺诈、误导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公平原则:员工应保证业务操作的公正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原则:员工应确保业务活动的透明度,对客户和公司负责,接受监督。

四、职责与义务
1. 公司层面: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个人层面:员工应主动报告利益冲突,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纪律处分。

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培训与教育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

七、监督与评价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效的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应当涵盖从总则到具体实施细则的各个方面,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在一个清晰、公正的环境中工作。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是公司对外展示其专业性和责任感的重要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解读100分答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解读100分答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解读100分答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A.十B.五C.三D.二我的答案: B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A.1月31日B.3月31日C.4月30日D.6月30日我的答案: C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1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A.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B.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C.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D.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我的答案: ABCD2 . 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内部管控的职责分工,以下选项正确的有()。

A.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B.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C.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D.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我的答案: ABCD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1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所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对错我的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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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

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中,可以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违法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监管人员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组及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的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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