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财政局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有效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者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是:通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本办法合用于局属各单位股室、各财政所(以下统称各单位股室财政所) 。
制,明确各单位股室财政所在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一)民乐县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内控组)负责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民乐县财政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内控办)负责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岗位利益冲突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局内控组报告,催促落实局内控组决定,定期披露内控执行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局内控办。
定期向局内控办报送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情况。
(四)各单位股室财政所对本单位的岗位利益冲突重点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局内控办和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位交流以及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等措施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风险分为两级:重大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发生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严重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普通风险: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行政,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环节等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延期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对部门声誉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篇一: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我校在学习领导干部防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学校的防利益冲突工作。
一、建立“三项制度”。
(一)利益公开制度。
所有学校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
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学校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利益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对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二、构建“两大机制”。
(一)研判预警机制。
从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等方面收集利益冲突信息,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到防范利益冲突于初起之时、未发之前。
(二)问责处置机制。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查他查,加强监控。
(一)、加大自查他查力度。
将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自省自查机制,自我提高。
同时加强他查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不断修正行为、完善自我。
要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以及处置防止利益冲突事项情况。
(二)加强信息查询系统监控。
结合“即墨市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在干部提拔使用前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和事项报市纪委备案查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查询表格和意见反馈单,及时将查询到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和人员名单送达相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11]92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
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
(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黎罗清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
一、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等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
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执法不公。
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权钱交易。
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
三是政绩工程。
有的领导到一个地方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
最近人民日报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重面子、轻里子”成城市通病,症结在于官员政绩观异化扭曲》就批评了这种现象。
四是与民争利。
就拆迁问题来说,有的地方工作未做到位就强行拆迁,还有的地方补偿款低,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后续生活也没有可靠保障,导致部分拆迁户走极端。
就环保问题来说,有的地方搞的一些企业,影响环境,污染很重。
五是行业垄断。
有的垄断行业,就直接与民争利。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9129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组织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指的是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由于拥有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与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为了维护组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成为必要而重要的举措。
二、目的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通过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限制,有效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组织运转和治理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员、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
四、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所有的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以公正、诚实和公开为原则。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
2. 诚实原则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他们不得虚报、谎报或隐瞒与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
3. 保密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保护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机构利益。
他们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信息。
4. 公平原则组织成员应当对待所有相关方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某些相关方进行特殊待遇或不公平对待。
5. 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不得以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干扰或影响对组织的决策或行为。
五、具体规定1. 利益申报制度所有组织成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填写利益申报表,详细列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权力或地位上的利益。
同时,在职期间,每年都要重新填写利益申报表,及时更新自己的利益情况。
利益申报表将由组织进行保密,仅供内部使用。
2. 利益冲突审查组织将成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组织成员的利益申报表。
委员会将根据申报表的内容,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如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行为准则组织将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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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
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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