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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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规程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规程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规程第一章:总则1.1 规程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规程旨在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1.3 术语定义1.3.1 环境保护设施:指用于减少或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环境工程。

1.3.2 运营管理工作:指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运营2.1 设施操作2.1.1 运营人员应熟悉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确保按照标准程序操作设施。

2.1.2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持续进行培训,了解最新操作要求。

2.2 设施维护2.2.1 定期维护:定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维护保养。

2.2.2 临时维护:发现设施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并详细记录维护过程。

2.3 设施检修2.3.1 检修计划:制定设施的定期检修计划,确保设施在安排的时间内进行检修。

2.3.2 检修记录:检修人员应详细记录检修过程,包括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和检修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应急管理3.1 应急预案3.1.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特点,制定灾难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与更新。

3.1.2 应急培训: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2 事故处理3.2.1 突发事故报告:发生环境保护设施事故时,运营人员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控制状况扩大。

3.2.2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运营记录4.1.1 记录要求:运营人员应根据规定进行运营记录,包括日常运行记录、维护记录和维修记录等。

4.1.2 记录保存:运营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审查。

4.2 监督检查4.2.1 内部检查:组织内设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设施运行和管理的内部检查。

2023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与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居民等。

第三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先进、可靠、安全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2. 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3. 环保设施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4. 环保设施的运营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设备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及时排除故障和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操作人员管理: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3. 废气、废水、废物管理:环保设施应定期对废气、废水和废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4.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保设施应配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

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环保设施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扩大。

6. 监督与处罚:环保设施的运营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废气、废水、废物排放记录等。

相关档案和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供环境保护部门随时查阅。

第六条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知识水平,推动整个社会参与环保工作。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强制关闭,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3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3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一、引言环保设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环保设施的运行,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性能,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原则:(1)科学合理性:运行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全面性:运行管理制度应对环保设施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设备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巡检等。

(3)预防性:运行管理制度应采取预防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4)可行性:运行管理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5)持续改进:运行管理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环保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发展。

三、运行管理组织与职责1.设立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监督。

2.明确职责分工,分别由设备维护人员、操作人员、巡检人员等负责不同方面的工作。

3.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四、设备维护管理1.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环保设施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维护记录等。

2.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和更换。

3.培训设备维护人员,提高其维修和保养技能。

4.建立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操作人员管理1.设立操作人员资质要求,确定其专业技能和培训要求。

2.进行操作人员培训,提高其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3.建立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4.组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六、巡检与监控管理1.制定巡检计划,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设立巡检记录,详细记录巡检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建立监控系统,对环保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保障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对象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环境治理的污染处理设施。

2.涉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在申请、更新或变更资质许可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定义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各类设施和设备。

2.资质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依法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运营资质。

3.变更许可: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因经营需要,依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获得新的资质许可。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四条许可申请条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规定。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流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3.环保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后,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自然日。

第六条许可结果1.环保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对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书。

2.环保部门对不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不符合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的时间和条件。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1.资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资质更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义务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者有义务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并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关于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基本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需要,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行业市场行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有序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单位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核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证书按照申请单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在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推荐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级条件的省级甲级单位申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一级资质证书。

在四川省外有业务需要的省级乙级证书持证单位可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二级资质证书。

第五条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办理证书。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申报规定,参加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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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76号
关于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营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我局制订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水平、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第七条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设施运行监测数据;
(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

第八条《运营证书》申请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领取《运营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将《运营证书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材料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运营证书》。

第九条专业性环境保护企业无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和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运营证书》,一年后经审查合格换发《运营证书》。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持证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
(二)工作人员资质;
(三)履行合同情况;
(四)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设施运营管理状况;
(六)设施排放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运营合同的内容负责。

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运营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因运营管理不当,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涂改、伪造和转借《运营证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或不按期办理年检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单位可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半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换发新的《运营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运营证书》和《运营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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