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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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

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

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

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1、警告;2、降级;3、降职;4、撤销职务5、留用查看;6、罚款;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公司员工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工作往来中,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修建、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不得接受回扣,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司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为谋取私利,私下就材料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的;2、私自指定和本人有关系的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的;3、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4、以工程管理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送礼等一系列活动的;5、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款物的;6、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其项目部、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的;7、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对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实结算,而搞人情结算的;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的;9、有贪污、挪用公款,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倍的罚款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已经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0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

第四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行政监察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八条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九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根据派出它的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免、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机关任免、调动,但应当事先征求驻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专员等职务。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察员。

兼职监察员根据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工作。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八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没收项目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三)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

第四条追缴项目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追缴:(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付款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的收益;(五)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追缴的财物。

(答案)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0823

(答案)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0823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姓名-------- 分数--------------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1、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监察机关建立-------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3、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4、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6、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的权限。

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批准。

7、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

8、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纪检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以及移交、保管、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第七条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应当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或者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以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所需鉴定费用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一、受理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二、受理阶段的任务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一、初步核实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

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

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纪检监察办案件工作中涉案款物的管理,有关机关制定了是涉案款物烦人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下简称委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委部机关自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钱款和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严禁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暂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先予执行,但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条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时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一起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交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七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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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 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对有关资料等 需要保留证据的,根据调查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监察局有关室工作人员根据 初审方案,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暂予扣 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 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 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拟 定《监察通知书》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 具清单,填写《暂予扣留材 料清单》
主管领导签批
同意
不同意
分管领导、局长、局长办公 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 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监察机关妥善保管,不得毁 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调查结束 后,问题查否的开 据《解除扣留材料清单》
调查结束 后,需要保留证据或对违规财物需要 没收、追缴的,开据《没收、追缴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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