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鄂价费[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266号)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
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湘价费[2002]143号•【施行日期】200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费[2002]143号2002年6月25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我省人事考试考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收悉。
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报考对象和组考业务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和衔接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15元,考务费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由每人每科2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
3、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
二、收费办法和分成比例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省、市(州)人事考试中心。
收费收入省、市(州)分成比例为:由市(州)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三、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向报考人员收取。
具体标准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每人每科5.6元;经济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考试每人每科13.6元(含资料费10元);国际商务师、助理国际商务师考试每人每科5.6元;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每人每科8.6元;执业药师考试每人每科9.6元;注册税务师考试每人每科7.6元;价格鉴证师考试每人每科20元;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考试每人每科8.6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每人每科60元;注册建筑师考试知识题每人每科一级42元,二级18元,作图题每人每科一级84元、二级36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题考试每人每科42元,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84元;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午每人每科36元,专业考试下午每人每科18元: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人事部《关于申报经济等11个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3]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人事部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部分考务费标准,包括:(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3元调整为4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20元调整为25元。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8元调整为7元。
(五)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7元调整为6元。
(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5元调整为4元。
(七)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科次9元调整为8元。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科次8元。
二、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一)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0元;2、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笔试每科次10元、外经贸外语口试每科次4元。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次12元。
考试收费标准

13元/人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56元,其他3科每科4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1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城市规划师
13元/人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每人120元,其余3科每科60元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执业药师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造价工程师
13元/人
每科43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
审计
13元/人
高级每人172元
中、初级每人96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48元,其他3科每科44元。
13元/人
国际商务师每人92元。外销员笔答每科46元,外语口语每人22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企业法律顾问
13元/人
每科44元。
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土地登记代理人
13元/人
每科48元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2001]5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二、考试收费标准:1、由中央考试单位会同你厅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再另加收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口试)科目每人每科80元的考试费用。
2、由你厅制卷和组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20元用于制卷、阅卷的考务费开支)。
三、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针对省直机关在近年来执行培训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为方便操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办法第八条中参训人员的职级和第九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
在中央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省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二、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三、以单位(含所属机构,下同)名义邀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课时,能否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讲授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因此不再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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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
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