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难点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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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概述:本文将通过对商法案例的分析,探讨商业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实践经验,并对商业法律环境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评价。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供应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合作伙伴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一、合同解读与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供应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其中的条款如何解读以及履行义务的方式,将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

二、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了供应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如果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相应义务等。

三、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在本案中,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违约或过失违约将对双方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

如果能够证明合作伙伴的行为是故意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过失行为,责任的大小将会有所区别。

四、损失赔偿计算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后,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但具体计算方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五、证据的提供与使用在商业纠纷中,充分准备和充分利用证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应确保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作伙伴的违约行为,例如合同、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同时,在法庭上也需要正确运用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六、解决途径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解决途径。

在选择途径时,需要综合考虑成本、时效性、效果等因素,权衡利弊,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结论:商法案例分析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经验。

通过对合同的解读与履行、违约责任、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损失赔偿计算、证据的提供与使用以及解决途径的探讨,能够更好地理解商业纠纷解决的法律原则与应用。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1、在FOB价格术语下,卖⽅出售的货物遭遇政府禁令致使⽆法装船交运,⽽卖⽅在买⽅订⽴运输合同的5天前得知这⼀消息,但是由于卖⽅没有及时将禁运的消息通知买⽅,导致买⽅按原计划订舱后违约。

那么你应如何处理?分析:卖⽅违约是因为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解除卖⽅应向买⽅履⾏通知义务。

因此尽管买⽅⽆权要求卖⽅承担迟延交货给买⽅带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有权要求其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导致⾃⼰违约的违约损失。

此外,如果买⽅愿意,依旧可以在卖⽅解禁后向其⽀付货款。

3、卖⽅于履⾏期到来前听说买⽅发⽣信⽤危机,恐怕⽆法收取货款,于是将本已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他⼈,买⽅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卖⽅辩称⾃⼰为中⽌履⾏,那么你认为呢?分析:不认可。

卖⽅的不履⾏是基于“听说”买⽅发⽣信⽤危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买⽅届时将不履⾏合同,因此卖⽅采⽤中⽌履⾏的救济措施并⽆根据。

根据《公约》规定,订⽴合同后,⼀⽅当事⼈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履⾏其⼤部分重要义务,对⽅当事⼈可以中⽌履⾏义务:①⼀⽅履⾏义务的能⼒或信⽤有严重缺陷;②准备履⾏合同或履⾏合同中的⾏为显⽰其将不履⾏主要的义务。

此外,即使卖⽅的中⽌履⾏可以成⽴,他也必须“⽴即通知”买⽅,⽽不是径⾃专卖货物。

3、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向⼀法国商⼈出售⼀批机床。

法国⼜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损失,随后美国进⼝商向法国出⼝商追索,法国商⼈⼜向我⽅索赔。

问题: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作为卖⽅的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应该向卖⽅——法国商⼈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告知卖⽅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4、2008年6⽉10⽇,出⼝商A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和进⼝商B公司签订合同。

A公司投保后,安排货物出运,并到银⾏办理托收。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中提供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开发商在材料进场、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分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了所需建筑材料。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供应商认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遂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供应商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

但是,开发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法院认定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开发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录分析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 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编公司法 第四编证券法
第六编保险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七编破产法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第三章商事登记 第四章营业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论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公司的能力 第五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章股东与股权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八章公司债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 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
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商法学
法律责任
真题
总论
答案
部分
笔记
教材
赵旭东 公司
法学
第版
制度
组织
真题
主体
证券
破产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赵旭东所著的《商法学》的考生。《商法学》(赵 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商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 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赵旭东主编的《商法学》 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赵旭东《商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 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赵旭东《商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模块: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 习题详解。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 商法相关资料对赵旭东《商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的5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 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 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商法-案例指导分析●语言简练,按点作答●范例——强制利润分配纠纷案●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异议与撤销●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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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难点分析(1)
一、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
1.知识点: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限制
2.参考答案: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3.常见错误:
(1) 定义不全或不准确
(2)不能正确区分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3)不清楚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情况
二、案例题分析
(一)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分析:1.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的构成。

2.参考答案:
(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3.常见错误:
(1)分析不够全面、准确
(2)表述缺乏条例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够熟悉。

(二)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
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分析:
1.知识点: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取回权、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2.参考答案: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30元;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损失18000元。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做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

因为,破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

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借用他人财产,由他人取回。

3.常见错误:
(1)分析不够全面、准确,表述缺乏条例性。

(2)不能正确认识破产债权的性质和范围
(3)对破产取回权的性质和范围不够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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