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职业活动范围

建造师职业活动范围建造师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和监督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业活动范围涵盖了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就建造师职业活动范围进行探讨。
一、建筑领域建筑是建设工程领域中最为常见和广泛的一个领域。
建造师在建筑领域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项目管理:建造师负责对建筑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监督和控制。
2. 施工现场管理:建造师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的稳定性。
3. 工程质量控制:建造师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估,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检测和验收。
4. 施工图纸审核:建造师在建筑项目中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图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建筑材料选用和管理:建造师负责对建筑材料的选用和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土木工程领域土木工程领域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建造师在土木工程领域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木工程设计和施工:建造师负责对土木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
2. 桥梁和隧道工程:建造师在桥梁和隧道工程中担任重要角色,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3. 铁路和公路工程:建造师在铁路和公路工程中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4. 水利工程:建造师在水利工程中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排水等项目。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造师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三、市政工程领域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造师在市政工程领域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建造师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包括道路规划、设计、施工和维修等。
2. 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和管理:建造师参与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排水的畅通和安全。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提纲资料第二章第三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变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的审批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审批条件(4项-略) ;◆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县以上住建部门)和审批条件(8项-详)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工程;急(3)临时性建筑;临时(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农(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有开工报告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真题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是( )。
A.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B.建筑面积200m 2 以上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C.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答案】C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变化)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技术);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包括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和民使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真题】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5分,共350分)题1.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B.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C.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D.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答案】B【解析】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A错误。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C错误。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错误。
题2.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补偿主体为()。
A.建筑物全体业主B.物业服务企业C.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D.居民委员会【答案】C【解析】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题3.下列情形中,应当判定为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是()。
A.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B.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C.施工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D.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答案】A【解析】A选项正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B选项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擅自施工的。
(没证还擅自作业的才算)C选项不属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不是所有的施工从业人员)D选项不属于:应该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题4.关于建造师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接受继续教育是其权利而非义务B.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是其义务而非权利C.本人的注册证书应当交由聘用单位保管D.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是其义务【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接受继续教育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建造师工作范围界定

建造师工作范围界定建造师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
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管理者之一,建造师的工作范围包含着诸多重要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就建造师的工作范围进行界定与探讨。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前期准备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造师工作的起步阶段。
建造师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可行性研究:建造师需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包括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和论证。
2. 设计合同管理:建造师需参与设计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确保设计阶段的顺利进行。
3. 工程招投标:建造师需要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等。
4. 合同谈判:建造师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并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阶段项目施工阶段是建造师工作的重点阶段,建造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组织设计:建造师负责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流程、施工方法等。
2. 施工方案审核:建造师需要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3. 施工现场管理:建造师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协调,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4. 安全生产管理:建造师需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资料报审:建造师需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资料进行审查和报审。
6. 工程质量监督:建造师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竣工阶段项目竣工阶段是建造师工作的结束阶段,建造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验收:建造师参与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
2. 工程结算:建造师需要参与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工程费用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3. 竣工资料整理:建造师负责整理和归档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档案、竣工图纸等。
一级建造师-法规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第一部分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招投标法)(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1.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效力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类:企业法人———公司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都必须由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可以没有。
●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被代理人代理人B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2.代理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监护人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1Z301033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责任承担: 一般代理—----A承担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代理)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C有理由相信B有权代理(如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2.连带责任: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BC串谋——-连带责任C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3.连带含义:找谁都行★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分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4.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动产物权变动:一般物——占有和交付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特征——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1.专利权——种类—-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现有技术申请日前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没人申请并记载在公布的文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申请日——收到申请文件日——寄出的邮戳日2.商标权—- 具有显著性-—标识义务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3.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单位——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职务作品-—著作权∈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单位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权∈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物质+ 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只有署名权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受托人期限——终生及死后50年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赔偿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综合考量★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保证:(1)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约定不明-—连带保证(3)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4)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5)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约定不明)3.抵押:(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2)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荒”除外)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抵押权的生效—- 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4)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3.质权:(区别)(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2)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4.留置权:(1)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5.定金:(1)定金——-—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3)定金≤总标的的20%★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技术顾问(2)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3)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期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4)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诉讼费、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用(5)赔偿金额≤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6)保险期限——从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工地——至验收合格或所有人占有、接受工程(以先发生为准)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个月——考核期(旧机器考核期、维修期×)3.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推销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选择保险公司★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Z304093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双方有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违法行为、侵犯绝对权(财产和非财产)●1Z304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外部行政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等2.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警告、记过等●1Z304093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刑罚—-——拘役、罚金、没收财产行政处罚——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4.串通投标罪第二部分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施工许可证——要办理———建设单位—-开工前--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不办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以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按照国务院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二选一另行规定—-—军用2.批准开工报告——≠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2.批准条件--人-—地——钱——证—-图纸——质量安全措施—-拆迁进度a)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或合法发包)b)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c)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不少于30%)d)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部门对安全措施审查)g)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已审核全国人大及常委、国务院规定√其他×●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许可证————建设单位-—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延期又不开工,废止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1年的)2.开工报告—- 中止、延期——向批准机关报告不按期开工6个月以上的——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Z302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可以罚款;质量条例:停止施工+ 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1%~2%)★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1.施工单位——应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2.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的工程业绩3.资质序列等级——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类别——3-4个资质等级(特级、1、2、3 或特、1、2)专业承包———60个资质类别——1—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等级劳务分包—-—13个资质类别-—2个资质等级(1、2)或不分等级4.资质许可-—建设部门负责5.资质申请——申请多项资质,以最高的资质为主项资质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合并前的较高资质6.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1.禁止无资质承揽—-挂靠、个人承揽×——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损失—-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赔付2.禁止越级承揽—-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单项业务合同额≤注册资本的5倍3.禁止借用资质4.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1Z302031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考核或考试-—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注册管理机构——一级-—建设部二级——省级建设部门3.注册程序:(1)申请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部门申请注册——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证书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增项注册:增项要注册(2)不予注册情形65岁以上—-不完全行为能力人——2单位-—继教-—刑罚3/5年——吊销证书2年——事故3年(3)证书和印章失效情形人不在了、单位不在了、65以上、没证书了、解除合同的●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执业范围—-项目经理——全国-—特级、一级等执业-—10个范围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不得担任2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原则不更换项目经理--任职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施工期内●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权利——用名称——范围内-—签章-—保管使用证书—-继教——报酬——解释—-申诉2.签章: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建造师签章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质量合格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3.禁止行为-—违法的都禁止●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看)1.虚假注册——未注册的——不予受理或注册+ 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已注册———撤销注册+ 3年内不得注册+ 罚款1万或3倍—3万2.继教违法--未取得的——不予注册已取得的--取消继教记录+ 公布3.无证—-——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罚款1—3万4.其他——-—警告+责令改正+ 罚款1万或3倍-3万第三部分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1Z3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1.必须招标的范围-—3类: 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外贷款、援助的项目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200万↑重要采购——单项-—100万↑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50万↑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4.可不招标的规模标准:国家扶贫专利自建自用在建工程追加的小型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邀请招标——向3人↑——应公开但邀请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自然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但不宜公开招标费用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招标的●1Z3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法发包的规定1.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2.开标——当众拆封、宣读4.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的单数2/3————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5.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过程肢解发包6.几种情形:废标================ 不按规定交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没密封、没签章、没委托书、没按格式、内容不清不一致——2份标书、2个报价、名称、组织机构联合体没附共同投标协议拒收、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标书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标书的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3人●1Z303013 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投标保证金:(1)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放弃、不签合同、不交履约保证金(2)2%,但最高不超过80万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1Z303014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串通投标、行贿、低于成本价竞标、弄虚作假●1Z303015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1.联合体——2人共同投标—-1个承包合同--连带责任——不是法人2.联合体确定资质标准—-按资质等级较低3.保证金缴纳—-联合体各方名义或牵头人名义●1Z303016 中标的法定条件1.中标——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2.阴阳合同-—无效——按备案的中标合同计算工程款3.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其他违背意愿4.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低于成本——设有标底——低于标底一定幅度未设标底——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Z302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1.所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2.工程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E—P)采购——施工(P—C)3.总承包单位—-可承担项目管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管理,不具体勘察设计施工)不得再同一项目上同时担任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不得与总承包或项目管理的另一企业有隶属或利害关系4.总包、分包单位——连带责任●1Z30202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1.共同承包——大型、复杂工程2.资质——按等级低的资质3.责任-—连带●1Z302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1.分包类型——专业分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分包——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发包2.分包的要求——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可分包√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直接指定×3.违法分包-- 个人承揽分包业务——无资质-—包工头×合同未约定(建设单位不认可)-—实施分包的再分包×—-但,专业承包企业把劳务作业分包√主体结构未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不办理社保—-视为违法分包4.禁止转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工程没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本单位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视为转包★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2.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建造师——违法的都是3.公布——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月—3年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工作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个月良好记录—-———-———-—--——————建设部—-公布期3年4.同步推进政府守法诚信评价 + 中介综合信用评价第四部分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Z304011 合同的分类特征和订立原则1.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2.建设工程合同—-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主合同单务(赠与)实践合同(保管)从合同(担保合同)(定金、质押、民间借款)●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2.要约——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条件可认为是要约(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生效——到达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同时或先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不得撤销之要约-—a.有承诺期、表明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b。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条件,这是由建筑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仅需要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更需要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规定,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注册监理师等;其次,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即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被依法批准注册。
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是我国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核心内容。
1.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跨行业、跨区域执业的,就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只在本行业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行业统一考试;只在本区域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区域统一考试。
2. 均需要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
没有注册的,即使通过了统一考试,也不能执业。
每个不同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3. 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每个执业资格证书都限定了一定的执业范围,其范围也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界定。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执业。
4. 均须接受继续教育由于知识在不断更新,每一位注册执业人员都必须要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都必须要接受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的频率和形式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级建造师管理,提高建筑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涉及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应与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相配合,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当与工程管理相结合,与企业管理和职业管理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由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行为,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第九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二)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五)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资格之一:(一)具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二)在相关领域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过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并严格履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后,如果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应当限期整改或进行复审,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三章一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工程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工作;(二)参与工程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三)提出对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获得相关工程业绩的认定,提高专业技术职称;(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程奖励和基本保障。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建造师证书是在建筑行业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必备证书之一,它的取得不仅能够有效提升个人职业水平,也能为企业的工程项目提供更为专业的管理保障。
建造师证书科目一——建筑工程法规,作为建造师考试的第一科目,是建造师证书取得的重要一步。
本文将系统介绍建筑工程法规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门科目。
一、建筑工程法规的概述建筑工程法规是在建筑行业从业者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章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建筑工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
其中,建筑法律是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与建筑工程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规范则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
最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层级分类和职能分类。
1.层级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根据其时效性和法律效力等特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等。
-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具有指导作用。
-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规,对建筑行业的法律关系起到约束作用。
-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能够约束公民和法人行为的法规,包括建设法规、工程管理法规等,对建筑工程的规范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规范,如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标准等,对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 行业规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制定的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职能分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还可以根据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分类,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辖区;部门规章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专门性规定,适用于特定领域。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的管理制度1、掌握注册管理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注册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相应的规定。
其中,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当地政府辖区内有效。
2、掌握执业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
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造师执业划分14个专业,其中铁路工程未区分工程类别,其余各专业工程均划分为不同的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细分为不同的项目并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4、掌握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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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