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6年1月1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他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
今天和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与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这个专题的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误区。
导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第一项义务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
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举止。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1、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约束力第一,是道义责任。
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
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云南省源木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最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的说公车不能私用,所以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
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这个行为他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源木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
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务员违纪行为不仅数量在增加,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不仅需要领导层面的监督和社会层面的倡导,更应该完善的是我国公务员相关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
想要减少或杜绝公务员违纪现象,不能依靠公务员个人素质的提高,而要依靠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本文将从公务员违纪行为的种类、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来阐述该问题,并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惩戒措施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misconductLi Jing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Abstract:In the continuous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oday's society ,civil misconduct uncommon in our country ,such as Shanxi Shenmu Justice sued the mine beg for ten million yuan bonus ,Zhang Yang civil service recruitment case ,the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Wen Qiang sacked case and so on.So,in today 's increasingly advocated Against socialreality ,why still so endless civil misconduct it ?I think that regulate the conduct of civil servants ,not only need to monitor the level of advocacy and social leadership level ,but should improv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ivil service-related disciplinary offense . Want to reduce or eliminate the violations are civil servants ,civil servants can not rely on improved personal qualities ,but to rely on a sound system designed to regulate the civil service disciplinary offense.Key words:Civil ;Misconduct ;Liability;disciplinary measures1 我国公务员违纪行为的种类公务员纪律是指以法律方式规定的被用来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活动的标准或准则,它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证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确保行政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的制度。
公务员中的常见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详解

公务员中的常见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详解作为公务员,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务员中的常见法律法规,并通过典型案例详细解析,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基础。
公务员要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为人民服务,恪守职责,忠诚敬业。
案例一:某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宪法规定,滥用职权。
经司法机关审理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要熟悉并遵守各级行政法规,确保工作合法、规范、高效。
案例二:某公务员负责招投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竞标方进行了歧视性待遇,导致公平竞争受到破坏。
后受到行政处分,被暂停招投标工作一年。
三、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之一。
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案例三:某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违背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经纪检机关查处,该公务员被撤销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廉政法规廉政法规是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依据。
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廉政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案例四:某公务员在接受单位宴请时,违反廉政法规接受贵重礼品,严重违背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要求。
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被调离原单位。
五、劳动法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案例五:某公务员在业务繁忙时,长时间无休息导致身体不适。
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情况属于违反劳动者休息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刑法刑法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务员作为公民也要遵守刑法的规定。
案例六: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并违法帮助他人逃脱刑责。
该公务员违反刑法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公务员中的常见法律法规对于我们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仅是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庄重承诺。
2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题库(已答)

2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题库(已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
A.记大过处分B.撤职处分C.开除处分2.行政机关公务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
A.记大过处分B.降级处分C.开除处分3.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
A.记大过处分B.撤职处分C.开除处分4.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
A.记大过处分B.降级处分C.开除处分5.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情节较重的,给予(B)处分。
A.记大过B.降级或者撤职C.开除6.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记大过B.降级或者撤职C.开除7.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A)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降级C.撤职8.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降级C.开除9.行政机关公务员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或者记大过B.降级C.开除10.行政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A)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降级C.开除11.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开除12.行政机关公务员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B)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导言大家好,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
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
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这是这个专题的主要目的。
下面先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做一个基本的导言,这是这个专题的第一个单元。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
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那么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
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或内在的控制。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1. 道义责任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
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资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资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一、判断题1、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以予以制裁。
2、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处分,参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处分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6、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7、国务院各部门都可以单独制定涉及处分事项的规章。
8、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9、法律和《处分条例》都对处分事项有规定的,应该执行《处分条例》的规定。
10、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11、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13、纪律责任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纪律责任与处分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16、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17、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18、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违纪行为。
19、处分的轻重主要是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决定的。
20、违法违纪行为人承担的纪律责任,绝对与违法违纪行为的轻重成正比21、只要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不一定需要完备。
2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3、降职是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一。
24、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再被录用。
25 、免职以后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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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宪法受处分探讨
【摘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没有规定公务员违反宪法如何处分,而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得出该条中的“法律”并不包含宪法;宪法不可能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完全覆盖,因此该条规定存在疏漏,会使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处分无依据。
【关键词】法律;宪法;公务员;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我国宪政的功能来看,保障人权的宪政目标并不仅在于抽象地控制公共权力运行,关键还在于对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控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范和控制,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该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尤其是履行公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权力的规制和人权的保障落实到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中,因此必将在中国的宪政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该条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划定了一定的禁区,并提供了准则,从制度上规定了哪些是违法的和相应的应受处分的行为,为认定现实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从整体来看,该条例具有很高的现实操作价值,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如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就值得探讨。
一、条例第二条中的“法律”不包含宪法
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
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从规定中我们看到只有当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时候,才依照条例处分,并没有提到“宪法”。
从字面以及条例制定的依据上我认为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并不包含宪法,其具体原因如下:
1、上位依据法中“法律”不包含宪法
(1)公务员法中“法律”不包含宪法。
该条例是依据公务员法制定的,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从文字表述来看,宪法与法律是分别表述的,“法律”中并不包含宪法。
(2)行政监察法中的“法律”不包含宪法。
该条例也是依据行政监察法制定的,在行政监察法中,规定行政监察法制定的依据是宪法,而工作人员在具体的监察中要遵守法律。
[2]可见监察法中的法律和宪法是分开的,“法律”中并不包含宪法。
2、宪法中“法律”一般不包含宪法。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
”宪法在阐释国务院的职权时也是将宪法与法律分开表述的。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在宪法中,法律与宪法一般也是分开表述的,“法律”中并不包含宪法。
3、地方公务员认为条例中的“法律”不包含宪法
地方政府公务员也认为这里的“法律”不包含宪法,如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和检察局局长颜安就该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法规、规章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3]从他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他的观念中条例第二条的“法律”是不包含宪法的,因为他将“法律”称为“基本行为规范”。
而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根本法,而不是基本行为规范。
考虑到颜安的职务和工作与法律有紧密的关系,他的行政级别应该是处在公务员系列的中间,从事的是法律实务工作,因此他的这种看法在地方公务员中应该具有典型性。
二、条例第二条不将宪法列入不符合逻辑
既然条例中的“法律”不包含宪法,我们在宪法中又看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要求一切人都必须遵守,公务员法中也要求公务员遵守宪法,因此宪法不应该被条例排除在外。
从此条例立意明确的逻辑来推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概只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违反宪法,因而该条例没有必要作出相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违反宪法是伪命题。
首先,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个人具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
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这个规定包含了个人有不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可能性,因此公务员作为个人也就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
其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为其违反宪法提供了可能。
有学者认为“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不能算是违宪主体,因而一般也就没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违宪问题。
” [4]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就是作为公民个体没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行为中则有违反宪法的可能性。
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违法宪法的假定是不成立的。
三、宪法在行政活动中可被直接运用
既然条例中“法律”不包含宪法,而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宪法的行为的可能性,并且也应该给予行政处分,我们也没有理由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宪法的行为排除在条例之外,那么条例不将宪法列入就应该另有原因。
这个原因可能在宪法本身上,也许是宪法本身不能被直接运用,因此不可能作这样的规定,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能直接适用,而是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间接适用。
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处罚性的特点,因此不能进入诉讼。
[5]确实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中,宪法的很多规定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但是在理论上宪法不可能被完全覆盖,一般立法不能
代替宪法。
[5]在法律实践中,也是如此。
地方法院有时候在部门法中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最后还是要引用宪法的有关条文来判决,这种情况在民事审判中已有不少的判例。
如齐玉苓案,[6]在王玉伦和李尔娴诉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中,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引用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进行判决。
[7]因此说宪法在现实中不能被直接运用的观点不正确。
既然宪法能在司法的判决中直接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那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也可以直接依据宪法。
我国宪法在行政活动中一直被直接运用,如行政立法、行政监督等。
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的时候,要依据宪法进行制定;国务院在撤消有关部委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时候,也需要运用宪法。
可见宪法在整个行政活动中的运用是一个事实。
就该条例来看,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现实中有违反宪法的行为,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其进行处分依据不足,因此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里存在疏漏。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完整,存在疏漏。
建议进行适当修改,改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第44页。
[2] 法律考试中心:《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328。
[3] 李影:《市检察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成都日报》,2007年5月31日a06版。
[4] 童之伟:《中国30年来宪法的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17页。
[5]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35页。
[6] 胡锦光、张德瑞:《关于齐玉苓案件的法理学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第13页。
[7] 喻敏:《论男平等原则在“民事领域”内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