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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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1.降低关税壁垒2.消除非关税壁垒3.促进贸易自由化4.区域贸易一体化三、我国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过程1.初期接触2.申请加入3.谈判过程4.正式加入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出口增长2.进口扩大3.产业结构调整4.对外投资增加五、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角色和地位1.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2.维护多边贸易体制3.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自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经历了多轮谈判,逐渐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致力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1986 年,我国正式向GATT 提出申请,开始漫长的谈判过程。

经过多轮谈判,我国在2001 年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加入WTO 后,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对外贸易迅速增长。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促使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此外,加入WTO 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海外的机会,推动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作为WTO 的重要成员,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同时,我国还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总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关贸总协定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 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
协定背景
协定背景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 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
产生过程
产生过程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 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 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中国关系
中国关系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席位。1950年3月台湾退出 总协定,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会议。1971年11月总协定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格。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局限性
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 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 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多边协定之一,旨在规范全球贸易和关税政策。

该协定包含了多个条文,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条文:
1.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根据该原则,缔约国应当将任何优惠待遇或优惠条件应用于一国的产品时,同样地应当对其他缔约国的产品采取相同的待遇或条件。

2. 关税及贸易总规则(General Rules and disciplines on Tariffs and Trade):该条文规定了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一般规则,包括关税调整、优惠税率、数量限制等。

3. 限制性措施(Restrictive Measures):该条文规定了限制性
措施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反倾销措施、特别保护措施等。

4. 消费税与内部税收措施(Excise Taxes and Internal Taxation Measures):该条文规定了国内税收措施对进口产品的应用条
件和限制。

5. 技术壁垒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该条文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的管理和规范。

6. 农业贸易(Agricultural Trade):该条文规定了关于农产品
贸易和补贴的规则,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补贴限制等。

这些条文被视为全球贸易的基本规则,并且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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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一、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GATT的历史与背景2.1 GATT的成立GATT于1947年成立,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前身。

成立GATT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二战后世界经济重建和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2.2 GATT的原则和目标GATT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

最惠国待遇指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不得给予某个成员国特殊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

关税减让是指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歧视性要求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

三、GATT的条文解析3.1 条文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一条。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对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同等的待遇,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设置歧视性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3.2 条文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二条。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不得对国内产品给予特殊待遇。

3.3 条文三:关税减让关税减让是GATT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三条。

根据关税减让原则,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GATT规定了关税减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包括关税减让的幅度、时间表和执行机制等。

3.4 条文四:非歧视性非歧视性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四条。

根据非歧视性原则,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产品。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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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正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GATT 自1947 年成立以来,共经历了八轮谈判,最终在1995 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是对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条款。

这些条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1)货物贸易:GATT 条文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MFN)、国民待遇(GN)等。

此外,条文还对关税的征收、关税的约束、关税的减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服务贸易:GATT 条文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即列出禁止或限制的服务领域,其他领域则默认为开放。

(3)知识产权:GATT 条文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4)贸易争端解决:GATT 条文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机制,成员国在贸易争端中应遵循这些规定,通过协商、斡旋、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关税壁垒:GATT 条文通过关税减让谈判,促使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消除非关税壁垒:GATT 条文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规范,要求成员国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个国际经贸协议,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减少贸易壁垒。

它于1947年签署,并在1955年正式生效。

本章将介绍GATT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GATT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为恢复战争破坏并推动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国际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GATT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贸协议迅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GATT的目标之一是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GATT成员国之间达成了一系列互惠贸易协议,逐步减少彼此之间的关税税率和贸易限制。

这种互惠贸易的原则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GATT的第十五章对关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根据该章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尽量避免采取新的关税壁垒措施,并逐步降低已存在的关税税率。

此外,GATT还规定了特殊关税方案,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下,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

GATT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施,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得到显著降低,贸易自由度大幅提高。

这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GATT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GATT对其发展经济和保护关键产业的政策空间存在限制。

他们认为,特殊关税方案并不足够保护他们的利益。

此外,GATT的规则可能给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待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GATT于1995年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和规则,并扩大了其范围。

WTO的目标是实现更加公平和有利于所有成员国的国际贸易。

WTO致力于通过谈判、争端解决和政策监督等方式促进全球贸易的平衡和发展。

总之,GATT第十五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

它通过减少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然而,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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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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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4.根據本條第2款允許享受優惠的任何產品的優惠幅度*,如在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未明確列為最高優惠幅度,則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以下水準:(a)對於該減讓表中所列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其中規定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如未規定優惠稅率,則應將1947年4月10日己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款中的優惠稅率,如未規定最惠國稅率,則該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已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b)對於有關減讓表中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己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

對於附件G中所列締約方,本款(a)項和(b)項所指的1947年4月10日這一日期,應以該附件中所列相應日期代替。

第2條減讓表1.(a)每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的貿易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規定的待遇。

(b)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一部分中所述的、屬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在進口至與該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在遵守該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其中所列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

此類產品還應免怔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已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

(c)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屬根據第1條在進口至與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有權享受優惠待遇的產品,在進口至該領土時,在遵守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減讓表第二部分所列和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

此類產品還應免征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己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維持在本協定訂立之日關於貨物以優惠稅率進口的資格己存在的要求。

2.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對任何產品的進口隨時徵收下列關稅或費用:(a)對於同類國產品或對於用於製造或生產進口產品的全部或部分的產品所徵收的、與第3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且等於一國內稅的費用;(b)以與第6條的規定相一致的方式實施的任何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c)與所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任何締約方不得改變其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貨幣折算方法從而減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規定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壟斷,除非該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的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準的方式實施。

本條的規定不得限制締約方使用本協定其他規定所允許的、對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任何締約方認為一產品未從另一締約方獲得其認為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所預期的待遇,則前一締約方應直接提請後一締約方注意該事項。

如後者同意預期的待遇是前一締約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裁定,該所涉及的產品不能根據該締約方的關稅法規進行歸類而享受本協定預期的待遇,則以上兩締約方及任何其他有實質利害關係的締約方應迅速進行進一步談判、以期就此事項達成補償性調整。

6.(a)與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所包括的從量關稅和費用,及此類締約方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幅度,以本協定訂立之日基金接受或臨時認可的有關貨幣的平價表示。

因此,如此平價以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方式降低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此類從量關稅和費用及優惠幅度可考慮該項降低而進行調整;只要締約方全體(即按第25條的規定採取聯合行動的各締約方)同意此類調整不致減損有關減讓表或本協定其他部分所規定減讓的價值,同時應適當考慮可影響此類調整的必要性或緊迫性的所有因素。

(b)對於不屬基金成員的任何締約方,自其成為基金成員或按照第15條訂立特別外匯協定之日起,類似規定應適用於該締約方。

7.本協定所附減讓表特此成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第二部分第3條* 國內稅和國內法規的國民待遇1.各締約方認識到,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要求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法規,不得以為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目的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適用。

*2.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不得對其直接或間接徵收超過對同類國產品直接或間接徵收的任何種類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此外,締約方不得以違反第1款所列原則的方式,對進口產品或國產品實施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

*3.對於與第2款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1947年4月10日已實施的一貿易協定明確授權徵收的任何現有國內稅,該協定規定徵稅產品的進口關稅已經約束不再提高,徵收該項國內稅的締約方有權推遲對該項稅適用第2款的規定,直至其在該貿易協定中的義務得到解除,以便允許在補償取消國內稅保護因素的必要限度內提高該項稅。

4.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在有關影響其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同類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本款的規定不得阻止國內差別運輸費的實施,此類運輸費僅根據運輸工具的經濟營運,而不根據產品的國別。

5.締約方不得制定或維持與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有關的任何國內數量法規,此類法規直接或間接要求受其管轄的任何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

此外,締約方不得以違反弟1款所列原則的其他方式實施國內數量法規。

6.第5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1939年7月1日、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在任何締約方領土內己實施的任何國內數量法規,具體日期由有關締約方選擇;但是任何此類違反本條第5款規定的法規不得進行修改從而損害進口產品,並應在談判中將其視為關稅。

7.任何與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數量或比例有關的國內數量法規,不得以在外部供應來源之間分配任何此種數量或比例的方式實施。

8.(a)本條的規定不得運用於政府機構購買供政府使用、不以商業轉售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產供商業銷售為目的的產品採購的法律、法規或規定。

(b)本條的規定不阻止僅給予國內生產者的補貼的支付,包括自以與本條規定相一致的方式實施的國內稅費所得收入中產生的對國內生產者的支付和政府購買國產品所實行的補貼。

9.各締約方認識到,國內最高價格控制措施,儘管符合本條的其他規定,但是可對供應進口產品的締約方的利益產生損害效果。

因此,實施此類措施的締約方應考慮出口締約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類損害效果。

10.本條的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制定或維持與已曝光電影片有關的、且滿足第4條要求的國內數量法規。

第4條有關電影片的特殊規定如任何締約方制定或維持有關己曝光電影片的國內數量法規,則此類法規應採取符合下列要求的放映限額的形式:(a)放映限額可要求在不少於1年的特定期限內,國產電影片的放映應在來自任何國家的所有電影片的商業性放映實際使用的全部放映時間內佔一定的特定最低比例。

放映限額應根據每年或相等時間內每一電影院的放映時間計算;(b)除根據放映限額為國產電影片保留的放映時向外,包括原為國產電影片保留的、後經行政行為放開的時間在內的放映時間,不得在形式上或實際上在各供應來源之間進行分配;(c)雖然有本條(b)項的規定,但是任何締約方仍可以維持符合本條(a)項要求的放映限額,即對實行放映限額的締約方之外的一特定來源的電影片保留放映時間的最低比例;但是此類放映限額的最低比例不得提高至超過1947年4月10已實施的水準。

(d)放映限額的限制、放寬或取消需進行談判。

第5條過境自由1.貨物(包括行李)及般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如經過一締約方領土的一段路程,無論有無轉船、倉儲、卸貨或改變運輸方式,僅為起點和終點均不在運輸所經過的締約方領土的全部路程的一部分,則應被視為經該締約方領土過境。

此種性質的運輸在本條中定義為“過境運輸”。

2.對於通過國際過境最方便的路線、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過境運輸,應具有經過每一締約方領土的過境自由。

不得因船籍、原產地、始發地、入港、出港或目的地,或與貨物、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情況而有所區分。

3.任何締約方可要求通過其領土的過境運輸自專門的海關入境,但是,除未能符合適用的海關法律和法規的情況外,此種來自或前往其他締約方領土的運輸不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遲延或限制,並應免除關稅和所有過境稅或對過境徵收的其他費用,但運輸費用或與過境所必需的管理費或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的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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