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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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关注
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上,在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上,出现了 以下大事。
1947年:10个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54—1955年:在第18条中增加了B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外汇储 备低于经济发展需要时,为了国际收支目的,可以使用“数量限制”。
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
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贸组织。在世贸组织总干 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 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 贸易协定。退出以后,与其他世贸组织的经贸关系从 多边回到双边,不再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同时 也解除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2年《统计手册》中 把发达国家(28个)和东欧国家(13个)以外的国家 和地区均包括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依据经济突出特 点,把发展中国家分为主要石油出口国和其他发展中国 家和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又分为主要制成品出口国家 和非制成品出口国家;依据199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组,人均在4000美元以上 的为高收入国家,有48个,人均在800美元到4000美 元之间的国家为中等收入国家,有72个,人均低于800 美元的为低收入国家,有66个。
入世时间
1996年1月13 日 1996年1月14日 1996年1月21日 1996年1月30 日 1996年2月21日 1996年2月22日 1996年2月26日 1996年4月10日 1996年5月22日 1996年6月9日 1996年7月26日 1996年10月19日 1996年10月23日 1996 年11月23日 1996年12月1日 1996年12月13 日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29日 1997年3月27日

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3条

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3条

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第3条
赵维田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2002()5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第3条在“不
歧视”标题下,规定: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与企业
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优惠上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与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的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和他们的货物在本国市场上或为出口而生产、营
销或销售方面所依靠的条件;
【总页数】5页(P40-44)
【关键词】权利;义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3条;认识误区;内涵;中国;入世;国民待遇
【作者】赵维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4
【相关文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解读 [J], 张汉林
2.有失公平的保障条款——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 [J], 赵维田
3.定制的农产品贸易规则——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2条 [J], 赵维田
4.力求权利义务平衡——浅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几个问题 [J], 韩立余
5.对补贴要履行的三项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0条 [J], 赵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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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3条

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3条
认识 上 的误 区
认识 上 的误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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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歧视 等称作 “ 原则 ”只是表 明 : . 它 两点 。第一 , O体制 里各 个 国民 WT
() 产 所需 的投人 物 、 物和 们 是 一切 WT a生 货 O成 员 都 要遵 守 的普 待遇条 款 的受 惠对象 ,从来 没有 出 自然人 、 法人 、 他经 济组 织 、 其 服务 的采 购 ,和他们 的货 物在本 国 遍性 法律 义务或 规则 ,并不 是说 它 现过 “ 市 场上 或 为出 口而生产 、营 销或 销 们是一 种不 问对 象与 范 围 、到处都 商船” 这类说法。 这种混乱显然是从 里 第 国民 售 方 面所依 靠 的条件 ; 可引 伸套 用的抽 象原 则 G T / “ 则” 主观套 出来 的 。 二 , A Y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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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条在 “ 不歧 视 ” 题下 , 定 : 标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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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国入世协议书

wto中国入世协议书

wto中国入世协议书甲方: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鉴于中国愿意成为WTO的成员并遵守其规则和义务,WTO愿意接纳中国为其成员,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入世条件1.1 中国同意按照WTO的规则和原则,接受其成员国地位,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2 中国承诺在入世后,逐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1.3 中国同意遵守WTO的所有决定和裁决,并在必要时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条市场准入2.1 中国将按照WTO的规定,对外国商品和服务提供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

2.2 中国将逐步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

2.3 中国承诺对所有WTO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3.1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充分保护。

3.2 中国将按照国际标准,修订和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3.3 中国同意与WTO成员国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争端解决4.1 中国同意遵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在发生贸易争端时,通过该机制寻求解决。

4.2 中国承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尊重WTO的裁决,并按照裁决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3 中国同意在必要时,与WTO成员国进行磋商,以解决可能的贸易争端。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5.1 中国同意在入世后的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协议规定的义务。

5.2 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平稳过渡到完全履行WTO义务的状态。

5.3 过渡期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2 如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6.3 本协议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应遵循WTO的规则和原则。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年)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这一事件对中国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中国加入WTO的过程既是一个具体事件,也是一个符号性的时刻,标志着中国更加开放、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决心和努力。

本文将从中国加入WTO的背景、影响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中国加入WTO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进行一系列经济改革开放。

这一时期,中国逐渐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国内外推动贸易自由化。

然而,中国与WTO之间的谈判并非一帆风顺。

从1986年起,中国便开始申请加入WTO,但进程一度陷入停滞。

直到1999年中国启动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准入谈判,才使中国加入WTO的窗口重新打开。

二、加入过程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历经15年之久,谈判的进程艰难且复杂。

这期间,中国政府团队与WTO成员国进行了大量的协商和磋商,就市场准入、关税降低、贸易壁垒等问题展开谈判。

最终,中国政府进行了重大的内部改革和外部承诺,达成与WTO成员国的共识,于2001年加入WTO。

中国加入WTO不仅对中国自身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国际贸易规则和自由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首先,加入WTO意味着中国要全面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这推动了中国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领域进行体制性改革。

这些改革不仅加强了中国内部法治建设,也提升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

其次,加入WTO使得中国市场向外界更加开放,吸引了大量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此外,中国加入WTO还促成了中国与全球各国之间更加广泛的贸易往来,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

四、对全球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对全球经济也带来了显著影响。

其一,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消费市场巨大,加入WTO后更加对外开放,为全球商品和服务提供了更大的需求市场。

wto中国加入

wto中国加入

wto中国加入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为现今全球最具广泛性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其主要职能有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经贸规则,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建立成员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是否参加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衡量一国是否负责任地加入国际社会、该国经济是否与世界经济衔接的重要尺度。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美欧等发达国家同意“以灵活务实的态度解决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中方最终与所有WTO成员就中国加入WTO后若干年市场开放的领域、时间和程度等达成了协议。

中国对入世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遵守国际规则办事,逐步开放市场。

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践行自由贸易理念,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大幅开放市场,实现更广互利共赢,在对外开放中展现了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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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

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非歧视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贸易权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

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

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

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

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

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

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

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价格控制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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