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
(二)拟订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总体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指导所出资企业股份制规范完善和兼并破产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水平;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提名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人选;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壹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壹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壹)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且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壹)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国有财产投资的企业,其管理和经营由国有控制。
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也因此成为了大家关心的焦点。
以下是对此的详细介绍。
一、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1.基本工资:国资委事业编工资的基础和核心就是基本工资,国家为国有企业员工规定了一套科学的薪酬制度。
它根据员工的岗位、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而定,一般会根据国家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国资委的薪酬制度相对公平,但并不代表每个人都能拿到高薪水,工资高低还需要根据个人业绩考评来决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实际完成的任务、达成的绩效目标而给予的奖励。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而言,优秀的绩效表现是很有机会扩大收入的。
绩效工资的额度一般是固定的,如果任务完成得不错,就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但如果工作不如预期,绩效工资可能不够。
3.福利待遇: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外,国资委回事业编员工还能享受到许多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年终奖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等。
此外,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还有其他一些福利待遇,例如年假、法定假期等。
二、国资委事业编员工的岗位分类1.技术人员:技术岗位是一种高薪职业,它需要有深厚的技术功底、较高的学历和职称等。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比其他岗位要高得多,而且晋升空间也比较大。
2.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这些岗位通常需要有较高的学历和管理经验,其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都是自己的关键资本。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管理岗位的工资待遇会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作相应的提高。
3.一般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通常是从事较为简单的业务操作。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但仍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
三、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薪酬的评定标准1.工龄:工龄是评定薪酬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工龄越长,工资待遇就越高。
2.职称:职称是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薪酬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运行效率,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根据企业资产类型和主营业务特点,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预算管理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即模拟市场类企业和风险投资类企业)(一)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因事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要组织自查,清理现有内设机构职能重叠的现象,充分整合部门职能,减少管理层次,对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的部门要精简整合。
根据资产规模、投资额度、项目工程建设量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立下属子公司。
(二)企业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实施定岗定员。
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测定岗位工作量,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根据岗位配备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人员职数,实行定岗定员与工资总额挂钩,超出核定人员的工资不予核定。
(三)各企业根据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量,确定各类岗位和人员职数,制订《定岗定员方案》(参照附件1),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下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定岗定员方案》(参照附件2),由集团或总公司审定后统一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各企业于2009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定岗定员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今后,市国资委将以企业《定岗定员方案》为标准,实施对企业用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
(五)各企业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定岗定员方案》外,新增机构、岗位和人员的,需提前报市国资委审核修订《定岗定员方案》。
(六)企业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定岗定员方案》职数内,存在职数空缺需补充人员的,由企业自主招聘用人。
事前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及工资待遇等,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招聘,事后将招聘人员名册及基本信息报市国资委登记。
(七)企业于每年12月底向市国资委集中报送本年度岗位配备实际情况、人员实际总数和人员调整情况(包括聘用、解聘、辞职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成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履行的市属金融类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的对市属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二)划出的职责。
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医院管理局职责划归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泰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负责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加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实施派驻监事和外部董事,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
3、强化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附中组部、国资委党委负责人详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附中组部、国资委党委负责人详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期刊名称】《电力设备管理》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
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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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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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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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在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如下: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3、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划归市商务局。
4、将原隶属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保留的职责
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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