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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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又具 体地做了说明 。 第五章三十六条 固定 资产处 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固定资 产 盘盈 、 亏、 盘 报废 、 让、 转 对外 捐赠 、 出租 、 置换 等处 置方 式, 分别明确 了其处 置的审批权 限及相关 处理手续 特别 是 针 对易造 成 国有资 产流 失的盘 亏、 对外 捐赠 、 报废 等环 节, 明确 了处置标 准 , 严格 了审批权限 , 规范 了操作流程 二、 办法 》 新《 更加强化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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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充分考虑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 除传统 印章外 出现了 更先进 的识别与确定身份 的标识 , 如密码 、 密押 和电子签名
上 都超 过 1 的标准 , 规定都应 该纳 入 固定资产 管理 , O 按 这不符合 固定资 产 日常维 护和建设装 修的客观 实际 , 操作
第 一章第 九条规定 了固定资产 管理职 责分工 : 计财 会
务部 门是 固定 资产 的综 合管理部 门 , 负责编制 全年 同定 资 产购 置计划 , 组织 固定 资产价值 核算 , 办理 固定 资产调拨 手
“ 升值 ” 为固定资产 , 造成 固定资产实 物数量繁多 , 卡片张数
混乱 。
的责任 ,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但并没有具体 明确
续, 审批 固定资 产的处置 , 反映 固定资产 情况 ; 财产管理部
门负责固定 资产 的验 收、 记、 管、 修、 查、 废等实 登 保 维 清 报 物管理工 作 ; 财产使用 部门应按 照财产管理规定 , 责管理 负
2 责任 界 定 尺 度 与 标 准 需 要 细 化 。 新 《 法 》 基 本 . 在 办 与《
中出现有章不 徇、 有令 不止的行为将追 究主管领 导和相关
人 员的责 任, 构成犯罪 的 , 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依 突出 了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3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中短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未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三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结束——。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分类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文化活动用品、租赁的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购置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和经济效益原则,经过审批程序、中心财务审核、研究评估、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后购置。

第六条资产管理本单位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领用单、盘点单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流动、动态监控、科学评估、技术升级和合理清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维护保养本单位必须做好所有固定资产的定期维护、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盘点评估本单位必须定期盘点、评估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流动管理第九条调拨管理对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与职能部门的商议和允许,制定详细的调拨方案,并且进行相关台帐的修改和更新。

第十条处置管理本单位如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和相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监管及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监管管理本单位必须建立全面的监管管理制度,做到严密监管所有固定资产,有效防范固定资产丢失、盗窃等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必须严谨细致,做到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全流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附件:1. 固定资产台帐2. 固定资产领用单3. 固定资产盘点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法律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 中国 人 民银 行 固定 资产 管 理方 法 》 实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不 一 致 一 《 与
1 分 类 不 一 致 .
间 自动 计 算 折 旧 , 法 使 调 单 位 已计 提 的 折 旧额 无 合 并 计 入 调 入 单 位 , 《 法 》 定 , 定 资 产 调 入 而 办 规 固 单 位 应 将 调 入 资 产 的 累 计 折 旧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管理 的 T作量 和难度 。 不利 于 防止 资产 流失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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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0 4治 4 2年 1理 0 业 日 8月 第 行 0 期
( ) 修 后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不 尽 合 理 三 装 《 法 》 对 装 修 后 的 固定 资 产 计 价 规 定 以百 分 办 比作 为 界 定 的 唯 一 标 准 , 是 对 于 年 代 比较 久 远 的 但 房 屋 建 筑 来 说 , 时 的 造 价 ( 在 的 账 面原 值 ) 当 现 比较
的 表 外 科 目 核 算 。 目 前 ,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除 电 固
《 法 》 二 章 第 十一条 第 四款 规定 “ 械 器具 办 第 机
类 包括 : 械动 力设 备 、 器 设 备 、 行 机 具 设 备 、 机 电 发 医疗 设 备 、 事 设 备 等 ” 但 是 在 同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炊 , 中却 没 有 “ 事 设 备 ” 个 二 级 分 类 , 计 集 中 核 算 炊 这 会
是 明 确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标 准 , 多 少 万 元 以 上 扩 如 的 改 、 建 属 于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 可 以增 加 固 定 扩 扩 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第六条实行卡片类管理模式的单位,系统将管理层次设置为行长办公会、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行长办公会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制定的管理规范。

1.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拥有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2. 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够长期投入使用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仪器仪表、文物等资产。

3. 固定资产管理主体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负责人,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清单,制定固定资产保存、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清查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

4. 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登记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和及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原始登记、入账、变更、报废等手续。

一旦发现固定资产出现差错或遗漏,应当及时进行补登或修订。

5. 固定资产的保存固定资产保存应当考虑到安全、防盗、防火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标识、分区分层、分类存放、启封记录等操作,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6. 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审慎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新,延长使用寿命和提高效益。

7.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报废资产经过维修、加工、拍卖、捐赠等形式处理,切实做到资源最佳利用。

8. 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评价管理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并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保障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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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第一条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第二条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第三条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第四条权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第五条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第六条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第七条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第九条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二章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第十一条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第十二条(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第十三条(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第十四条(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第十五条(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

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第十七条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第十八条定。

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第十九条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第二十条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第二十一条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

分为无偿调拨第二十二条和有偿调拨。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第二十三条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

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第二十四条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第二十五条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第二十八条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第二十九条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第三十条(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各类设备。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第三十一条(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第三十二条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第三十三条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处置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三十六条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第三十七条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第三十八条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第三十九条意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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