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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临时)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临时)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临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场所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使用,谁负责;(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四)事故处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用电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使用单位负责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三)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设施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四)供电企业负责临时用电的供电和设施维护。

第五条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和使用(一)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有效的绝缘、接地、防雷等保护措施;(三)临时用电线路应明显标识,避免交叉、纠缠、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等;(四)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一)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使用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三)使用单位应开展临时用电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四)使用单位应在临时用电设施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五)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临时用电事故处理(一)发生临时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找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三)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详细版(3篇)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详细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及其他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包括施工现场、维修保养、临时设施等场所的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时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临时用电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临时用电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5. 其他与临时用电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临时用电审批第七条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八条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程序:1. 申请人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申请表》,并附上用电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资料;2. 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临时用电安全办公室核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

临时用电作业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期间,如需变更用电方案或安全措施,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按照规定架设,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的场所。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对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本规定制定。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电作业,是指为满足生产、实施工程或者其他需要,临时用电进行的电气工作。

二、作业管理2.1 作业前准备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进一步设计或明确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作业前应安排作业负责人或专职安全操作员。

作业前必须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演示和防范措施的讲解。

2.2 作业人员临时用电作业应由熟悉电气设备的专职人员实施。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2.3 作业流程临时用电作业前,应编制电气安全方案,详细说明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态,作业流程以及作业期间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在实施临时用电作业期间,应按照电气安全方案执行,并实行班组与班组之间的相互监管。

2.4 作业安全防护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设立个人防护措施(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衣、护目镜等)。

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2.5 作业检查作业负责人应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应包括电气设备及有关设备的配置、各种接线部位的接固和绝缘状况,各项安全设施是否完好,作业人员是否穿戴防护用品等方面。

三、作业验收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及作业负责人组成。

验收时,必须核对电气设备与有关设备的连接、相序、电气性能等,检查人员应要求作业人员演示,以确认临时用电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四、隐患排查作业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的临时用电电气设施,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五、作业记录必须建立临时用电作业记录表,记录电气设备名称、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及使用期限等信息。

临时用电作业记录表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或其安全操作员签字确认。

六、后勤保障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期间,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食宿条件,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使用电力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时用电是指在临时工地、室外活动场所、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居住场所等场所进行的电力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电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合理用电原则,严格控制用电容量和用电方式;(三)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权力、地位、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电力资源。

第二章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的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于使用电力设备前提前向电力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材料。

第七条电力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报备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力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临时用电方案,并向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电力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造或调整电力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临时用电的安全防护第十条临时用电应有专门的电力设备,并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电气防护装置和消防器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养。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清晰可见,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和杂乱的线路。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设备的电线和插座应有防水、防尘、防火等特性,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章临时用电的用电管理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应按照实际需求确定用电容量和用电方式,并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不得超过电力设备的承载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计算和控制。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区、临时设施等。

第三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临时用电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检查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向上级部门报告临时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临时用电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设备与材料第七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载流量符合要求的电缆或电线,并按照规定进行敷设。

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和配件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2. 经过检验合格;3. 有明显的铭牌和警示标志;4. 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和配件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施工与使用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工程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2. 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和配件应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老化等现象;3. 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和配件的敷设应符合规定,不得交叉、重叠;4. 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和配件的接地保护应符合规定。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临时用电、用水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临时使用电力、用水的管理工作。

三、用电安全管理1.电力施工单位的管理电力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适合的电路图,并采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用电设备,确保用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2.用电人员的管理使用临时用电的人员应当在使用前认真学习电器使用常识以及电力安全知识,确保正确使用电器,避免因滥用和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3.用电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用电线路的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避免隐患。

四、用水安全管理1.水源的管理临时用水的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章制定严格的出水水质标准和检测方法,并采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用水设备,确保用水的质量达到生活和生产要求。

2.用水人员的管理使用临时用水的人员应当在使用前了解用水的质量及用水常识,并严格按照行业规章用水,不得污染、滥用用水。

3.用水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用水管道的检查和清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改造,确保用水管道畅通无阻、水质清洁干净。

五、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临时用电、用水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人员做好安全防范,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定期进行电力、用水安全知识普及,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用电、用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有关电力、用水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章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制订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由单位负责人解释。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规范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

3. 管理标准3.1 临时用电设备的选用1.在选择临时用电设备时,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认证要求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2.必须保证选用的设备具备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功能,并能够满足实际用电负荷。

3.2 临时用电线路布置1.临时用电线路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美观的原则,严禁乱拉乱接线。

2.临时用电线路需与其他线路在布局、敷设和维护上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设备之间发生相互干扰或引发安全事故。

3.临时用电线路应根据电流负荷、线路长度、电缆截面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匹配,避免电线过载。

3.3 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维护1.所有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开关以及接触面是否存在损坏、老化或松动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清理设备和线路周围的杂物,保持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洁。

3.4 用电操作和安全防护1.临时用电操作人员应经过正规培训,熟悉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关证书。

2.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操作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在无人看守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调整电力设备。

3.临时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戴好绝缘手套,并保持工作场所的干燥。

如发现设备发热、冒烟、漏电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电并向上级报告。

4. 考核标准4.1 设备选用及安装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认证要求的临时用电设备。

2.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临时用电线路的布置和设施的安全维护工作。

4.2 用电操作和安全防护1.是否对临时用电操作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证书考核。

2.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操作,并保持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用电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临时用电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电源接线与检查、线路敷设与保护、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用电安全教育、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二章电源接线与检查第五条临时用电应有临时用电设备,电源必须与主电源分离。

第六条临时用电设备应通过定期检测并定期维护。

第七条电源接线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标准,禁止暴露和交叉敷设。

第八条电源箱应按要求设置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电源与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三章线路敷设与保护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应遵守安全规范,符合电气工程施工标准。

第十一条敷设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尽量降低电源和用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减少线路阻抗。

第十二条线路敷设应绕过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避免尖锐物体刺穿线路。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有足够的线缆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严禁擅自改变线路走向或随意插拔电源设备。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五条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其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商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线缆应整齐排列,固定牢固,并保持干燥、通风。

第十八条电源设备的插头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标准。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清除积尘和杂物。

第五章用电安全教育第二十条临时用电场所应加强用电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用电人员应接受专业的用电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场所应明确用电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告知各相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组织定期开展用电事故案例的学习和讨论。

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场所设立专人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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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50484-2008),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 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超过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临时用电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八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见附录 A)。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第十六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 ( 含 5 台) 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 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

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及供电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八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

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 ) 。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 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6m 。

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6m 。

第二十四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

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 ( 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 片) 。

第二十六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电缆线路的要求(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倍。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第二十九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含插座 ) 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 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 板) 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 I 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 III 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受限空间内,应使用 III 类工具。

(五)III 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 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所有开关箱、配电箱 ( 盘) 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 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属地单位开具的作业许可证到供电单位申请用电。

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 , 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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