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1、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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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所需服务计划、设计、组织、实施、验收、设备设施、劳务、安全、保险、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交通、培训、所需工具及耗材、工人体检等所有为完成服务而需要合理支出的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供应商在报价中未列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3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采购范围的界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向采购代理人寻求书面澄清。

1.4供应商所报服务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章技术规范的要求,若有偏差须在响应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所报服务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但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废标的决定。

1.5凡供应商在报价中未列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6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项目服务范围、内容、要求及考核标准

2.1评估服务业务范围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1家咨询单位负责承担莱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含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等评估咨询工作;

委托的其他咨询评估事项。

2.2引进数量

本次公开招标选择1家评估咨询机构作为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及咨询服务机构。

★2.3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至少为15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咨询师(投资)资格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除项目负责人外团队专业人员中至少应包含5名高级工程师,2名咨询工程师(投资)。

开标时须提供人员职称证原件、咨询师资格证原件及近三个月由常驻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社保网站打印的)社保证明原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成立专业团队,对招标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响应及时。中标人须选派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开展项目业务时能够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业务,保持职业应有的谨慎,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

2.5中标人专业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中标人应按投标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并取得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同意,否则不得更换。

2.6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委托要求向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成果文件。接受委托后约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工作,出具成果文件。如果确因项目复杂、情况特殊、工作量大等原因在固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应及时向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提报书面说明,经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在延长期限内出具报告。

2.7中标人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结论内容客观、完整。

★2.8折扣率A:项目建议书(含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评估咨询收费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

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投标人报价≤50%);

折扣率B:建设项目概算评审费不高于《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7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投标人报价≤80%)。

注:实际结算金额=规定收费标准*折扣率A或B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一年,服务期满招标人将视情况采取自动续期或重新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由于本项目相关政策变化、招标人职能调整等原因造成招标人不宜履行合同,招标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履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2服务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视出具评估报告情况,每季度结算一次。

注:实际结算金额=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折扣率A或B。

3.4服务保障

3.4.1中标人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有处理紧急事件的机制,制定相关预案。对于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紧急事项,能够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3.4.2中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有一项不满足的即为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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