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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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以经济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参与刑事犯罪集团的被告人胜诉案案例描述:被告人李某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一起刑事犯罪集团,被判有罪并被处以刑罚。

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指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该案例,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作为被告人参与了刑事犯罪集团的活动,被判有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然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指控。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关,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被罚款案案例描述:某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被判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生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处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两个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
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的约束,可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

某家企业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对于这种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禁止和处罚,保护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

某公司窃取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
技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导致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保障了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理解,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秩序、企业组织、劳动关系、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案例的出现时有发生,这些案例不仅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法律影响,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经济法案例,来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违约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合同违约的责任归属问题,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受到合同违约影响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预防类似的合同纠纷再次发生。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金融诈骗的案例。

甲某在网上投资平台上被承诺高额回报,于是向该平台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甲某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该平台已经消失,资金也无法追回。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金融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预防和打击金融诈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固定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甲公司提出降低乙员工工资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及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变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需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工具,同时也是保护个体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51课时《经济法》案例分析集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题集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

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

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

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3)对从外地进入的商品控制差价率:(4)对违规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5)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

经过干预,全省的物价爆涨势头受到遏制。

4月份,江苏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仅上涨了0.1个百分点。

问:(1)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构成,请问它属于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2)从本案能否看出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案例二:17周岁学生王大虎,身高、面貌看似二十五岁左右。

王大虎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张二顺,与张二顺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王大虎父亲发现此事后,立即阻止,并起诉到法院。

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大虎的父亲能胜诉吗?案例三: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

《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

答案: 答案: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 特定的人发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 内容,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 主要条款的 没有标的的 应该具备的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期限。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 不是一份要约 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 之间没有法律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不符合 、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美 、合营期间发生争议,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 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定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 万元的, 合同标的超过1万元的 需经过甲同意。 合同标的超过 万元的,需经过甲同意。某日 乙未经甲同意,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善意第三人丙签定了一 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 万元的买卖合同。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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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题集案例一:2003年4月,江苏省因SARS疫情掀起了从药材、防护用品到部分食品的两轮市场涨价。

这是江苏消费市场十多年来首次遭遇的涨价冲击,其来势凶猛,对广大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震动。

据查,截止4月22日,淮安市金银花由每千克80元涨到522元,冷僻的“贯仲”由每千克18元涨到167元,84消毒液等消毒药水、口罩、白醋、等生活用品也纷纷离奇涨价,且供不应求。

几乎同时,各级政府及时采取了下列干预措施:(1)将特需药、剂列为干预商品:(2)对本省生产的相关商品实行最高限价;(3)对从外地进入的商品控制差价率:(4)对违规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5)启动基本生活品的价格监测。

经过干预,全省的物价爆涨势头受到遏制。

4月份,江苏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仅上涨了0.1个百分点。

问:(1)政府干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权利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构成,请问它属于市场规制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2)从本案能否看出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案例二:17周岁学生王大虎,身高、面貌看似二十五岁左右。

王大虎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张二顺,与张二顺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王大虎父亲发现此事后,立即阻止,并起诉到法院。

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大虎的父亲能胜诉吗?案例三: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当天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而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四: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1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供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3.72万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

5月9日,乙送交甲2万双丝袜。

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

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

次日甲公司销售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乙厂催讨货款。

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丝袜已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

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由乙厂取回。

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格中将每双袜加价6分的情况。

问:(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五:2012年10月8日,宏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供应煤气灶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宏泰公司卖给大华公司煤气灶300台,合计总价款60万元;大华公司在签约后先支付预付款20万元;收到款项后,宏泰公司即发货;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大华公司结清余款。

签约后,大华公司支付了预付款,鸿泰公司也立即发货,但到10月30日,宏泰仍未收到余款,遂去电询问。

大华公司称货已于10月19日收验货,但因资金紧张,不能付款。

此后,鸿泰公司频频催债。

这期间,鸿泰公司得知凯利公司欠大华公司25万元到期款不还,而大华公司又没有积极追讨。

鸿泰公司要求凯利公司替大华公司向其偿债25万元。

凯利公司称未欠鸿泰公司的钱,不可能把欠大华公司的债支付给鸿泰公司。

大华公司也拒绝追债。

鸿泰公司遂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凯利公司的债权。

问:(1)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鸿泰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凯利公司,主张25万元债权?(3)如果凯利公司只欠大华公司10万元,宏泰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案例六:甲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

(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或先预付出10%的货款。

(3)可采用定金或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

(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其余部分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时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敦,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

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

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应预付的货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人账。

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对甲方的主张不同意。

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

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方供销科长与乙方于4月22日补充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工装计价付款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2)甲方于9月10日主张撤销订购工装的合同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甲方对乙方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合法?依法应如何处理?(4)甲方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

案例七: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案情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八:海天服装厂与外地的兴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服装面料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纺织厂供应服装厂某型号服装面料320匹,每月交货40匹吨,总价款80万,服装厂付定金30万。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依约给付定金,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纷。

但到合同履行的最后一个月,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服装厂几次发电报催货,纺织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

无奈之下,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1)诉讼中,纺织厂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也无效,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3)服装厂主张纺织厂赔偿因纺织厂不能按期供货所带来的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事实是纺织厂因为运输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并及时多次通知了服装厂,要求服装厂采取补救措施,服装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减少损失,导致服装厂的成衣购买商要求其赔偿15万违约金。

纺织厂表示,对服装厂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纺织厂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九: 2001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

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同意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2002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2002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 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的要求。

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

(2)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案例十:环亚公司是1999年8月在江苏省某县依法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该企业于1999年8月获得该县新世纪广场项目的开发权(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同时与县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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