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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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同行业的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属于其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停止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片、文字描述等;(2)消除影响,包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居民2010年,甲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1年,甲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2年,甲公司开始销售该地块的住宅项目,乙在2013年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就房屋面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上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公司告知乙,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乙对此表示不满。

经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还乙多支付的房款,但拒绝赔偿乙因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

”在本案中,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包括:(1)因房屋面积不足,乙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居住空间,造成实际居住面积减少。

(2)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3)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屋装修。

针对上述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乙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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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

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

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

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

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

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

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

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

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合同。

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

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

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李某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合同。

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在本案例中,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是一份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的主体是某家用电器公司和某进出口公司。

客体是200台的彩电。

内容是主体双方按照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甲某是15岁的中学生,2013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

后来乙商场是知甲未成年人的中学生,遂于9月2日向甲的父亲丙催告追认。

10月12日甲某的父亲丙仍未追认,于是乙商场通知撤销了该合同。

问,(1)丙是否享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多长?(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答:(1)丙有追认的权利。

追认期限为一个月。

(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追认期一个月已经过去,丙未表态,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已经无效,谈不上撤销不撤销。

经济法案例分析三:公司法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2012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

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

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

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

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

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

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可费。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答: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

(2)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

(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

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经济法案例分析四:合伙企业法201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

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李某、李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

在2013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11年10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

问:(1)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哪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3)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答:(1)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约定的分配比例合法。

合伙人可以自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2)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经营管理权。

20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3)李某雇用刘某的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雇用不合法。

另开印刷厂的行为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合作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五:商标专利旭日公司于201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旭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2012的10月旭日公司与五星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五星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旭日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2013年4月起,旭日公司停止向五星商场供货。

同年6月旭日公司发现五星商场在旭日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旭日。

旭日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五星商场在旭日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旭日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旭日”的面包,是否构成对旭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旭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答:(1)被告五星商场对旭日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旭日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经济法案例分析六:一日,李某在公园内拾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约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

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悬赏启事”:花1.5万元寻找这个皮包。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还包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王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还需要向李某支付报酬?答:(1)不合法。

因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要约已经承诺,就可以生效。

及他悬赏后你只要交换钱包,就是承诺,合同立即生效。

所以王某不肯支付 1.5万元酬金是违约行为,所以不合法。

(2)李某也不合法,因为钱包的所有权归王所有,根据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李应该归还钱包,但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悬赏,如果他恶意欺诈,则往有权拒绝给付悬赏,不需要支付报酬。

经济法案例分析七:消费者权益法李某在2012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

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

答: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

”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

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消费者李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冰箱,使用三天后,压缩机突然不制冷,遂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售货员声称,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但修理三次后,电冰箱仍然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李某花费了很多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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