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物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以获取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出租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出租物件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资产权利人可以出租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物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应当对出租物件进行鉴定,确保物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及符合出租标准。
第七条出租物件应当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资料,资产权利人应当对其出租物件做好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件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确实有害、不良影响的,应停止出租。
第三章出租程序和合同第九条出租程序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流程,接收租赁申请、审核资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移交出租物件等程序,每个流程应当记录并备份。
第十条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租物件的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租赁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双方应当签署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对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租赁违约、纠纷等工作,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约。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
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或上级授权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属子公司和成员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
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六条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负责出租资产的出租业务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末资产盘查,并及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
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资产经营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资产财务部。
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出租招标→→出租谈判、确定承租人→→向职工公示→→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当将拟出租的资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核。
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资产的存放位置、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二)资产管理单位名称、资产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五)招租的形式;(六)报名的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七)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八)其他信息。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保护资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资产租赁业务的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产租赁指一方(出租人)以自有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协商订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资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提前终止条件、保险责任、缺陷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的规格、数量、状态、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法,并包括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以确保租赁标的能够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
第七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金的支付周期及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并应当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存在恢复租赁标的所有权或者继续租赁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租资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第九条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完好无损的租赁标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标的的缺陷或者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或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者更换,并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的缺陷担保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者缺陷期担保等形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保持完好、安全,并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及管理监督等。
二、出租合同(一)出租方应当依法履行产权转让、出租、租赁等手续,明确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出租方或管理机构。
(二)出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出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保管责任等必要信息;2、租赁期限;3、出租租金;4、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三)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要将合同存档备案,同时保留一份电子版备查。
三、出租资产保护(一)出租方应当依法保护出租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承租方应当做到合理使用出租资产,避免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三)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四)在出租资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租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出租租金(一)出租方应当合理确定出租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违约。
(三)出租方应当制定严格的收租流程,确保资金到账安全,收据准确记录。
(四)承租方应当在缴纳租金时,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缴费凭证。
五、出租绩效管理(一)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二)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如期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违反出租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
(四)对于出租绩效不佳的资产,出租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转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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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
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财务资产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出租无形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产业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
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租赁方式第三十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三)产业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
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四)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六)集团公司产业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