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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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资产租赁活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企的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租赁。

第三条国企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资产租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企应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租赁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企应加强与租赁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资产租赁合同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企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租赁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流程规定、监督机制等。

第二节资产租赁管理机构第七条国企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租赁活动顺利进行。

第八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和相关设备,确保资产租赁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九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制定资产租赁管理手册,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租赁活动的合规开展。

第十条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资产租赁信息,为国企领导提供准确、全面的决策依据。

第三节资产租赁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资产租赁管理流程包括资产选择、谈判咨询、合同签订、履行监督、结算审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资产选择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根据国企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确定需要租赁的资产类型和数量。

第十三条谈判咨询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与租赁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租赁条件、租金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国企领导审批后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履行监督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监督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资产租赁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结算审核阶段,资产租赁管理机构应核对租金支付情况,审核结算单据,确保资产租赁合同的合规结算。

公司固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出租行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合理利用,提高资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出租过程合法、合规。

第二章出租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出租范围:公司闲置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工具、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出租条件:1. 出租资产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2. 出租资产应处于良好状态,无安全隐患;3. 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赁用途等应符合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权益;4. 出租资产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申请:1. 需出租固定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公司资产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租资产名称、型号、数量、用途、预计出租期限等;2. 资产管理部对出租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租条件符合规定。

第七条出租审批:1. 资产管理部将出租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 分管领导对出租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签订租赁合同:1. 经审批同意的出租申请,由资产管理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应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出租资产移交:1. 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部应与租赁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2. 租赁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认真检查出租资产,确保资产完好。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条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需变更租赁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租赁方应将出租资产完好地返还公司。

第五章出租收益与成本核算第十三条出租收益:1.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出租收益;2. 出租收益应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出租成本:1. 出租资产的折旧、维修、保养等费用为出租成本;2. 出租成本应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出租收益和成本的核算,确保出租业务的合规性。

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租赁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3)效益性原则: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成本;(4)责任制原则:明确租赁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

第二章租赁资产的获取第四条公司租赁资产的获取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条租赁资产的采购或租赁,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确保租赁资产的品质和性能。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服务,选择最优方案。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保险、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租赁资产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租赁资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使用租赁资产,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资产损坏;(2)爱护租赁资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擅自转让;(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九条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供应商负责,公司应督促供应商按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租赁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租赁资产的处置第十条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产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资产返还时,应进行资产检查,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如发现资产损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租赁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供应商违反租赁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租赁活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二、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政策和规定,组织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以租赁形式将国有资产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是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文书。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存档备查。

五、国有资产租金国有资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充分反映资产价值和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期支付等形式。

国有资产租金的优惠政策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六、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国有资产租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七、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是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国有资产租赁项目的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地对国有资产租赁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物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以获取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出租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出租物件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资产权利人可以出租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物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应当对出租物件进行鉴定,确保物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及符合出租标准。

第七条出租物件应当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资料,资产权利人应当对其出租物件做好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件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确实有害、不良影响的,应停止出租。

第三章出租程序和合同第九条出租程序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流程,接收租赁申请、审核资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移交出租物件等程序,每个流程应当记录并备份。

第十条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租物件的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租赁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双方应当签署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对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租赁违约、纠纷等工作,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约。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财产租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产租借管理,提升财产使用效率,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财产管理制度》,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财产租借管理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将各项流动财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余财产等对出门租的租借业务管理;(二)租入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过融资租借或经营租借等方式承租各项财产的租借业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为租借财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财产租借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财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财产须依据以下原则:(一)财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财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托财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财产须推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成立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产财务部依据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出租利润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财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缴纳,短期租借 ( 一年内 ) 可按月缴纳,长久租借 ( 一年以上 ) 原则前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财产交托前缴纳 ( “上打租” ) 。

关于租金逾期十天未缴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缴纳的,须通知公司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举措。

第七条公司每个月底对出租财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 保存、养护 ) 不善的,经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良建议书,对出现严重损坏问题( 整体丢掉、部分丢掉、破坏 ) 可按合同提早回收财产,并按商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财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实时上报,形成办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按期差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借财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财产的完好性及合同的执行状况进行调研,实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顿建议。

每个月经济活动剖析会中,将租借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剖析,并推行追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上报《租借财产状况表》。

财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借业务专题会议,并按期进行公司间的租借财产管理经验沟通,依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保护资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资产租赁业务的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产租赁指一方(出租人)以自有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协商订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资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提前终止条件、保险责任、缺陷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的规格、数量、状态、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法,并包括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以确保租赁标的能够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

第七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金的支付周期及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并应当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存在恢复租赁标的所有权或者继续租赁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租资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第九条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完好无损的租赁标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标的的缺陷或者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或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者更换,并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的缺陷担保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者缺陷期担保等形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保持完好、安全,并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部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部门间的资产租赁行为,明确租赁流程与责任,确保资产的安全、高效利用,并合理控制成本。

所有涉及资产租赁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生产机械、交通工具等各类固定资产。

三、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合同、监督租赁执行情况等。

2.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的财务审核、费用结算及账务处理。

3. 使用部门:负责提出资产租赁需求,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资产,按时支付租金。

4. 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租赁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程序合规性。

四、租赁流程(一)需求申请1.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资产租赁申请表,明确租赁资产的类型、数量、期限等要求。

2. 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二)审批程序1.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查结果,提交至公司相关管理层审批。

2. 对于超出预算或特殊情况的租赁需求,需经过特别审批流程。

(三)合同签订1. 双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租赁条款,由法务部门起草租赁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描述、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

3.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四)执行与监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租赁物的交付工作。

2. 使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产,并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

3.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办理租金支付,并进行财务登记。

4. 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租赁执行情况,防止违规操作。

五、费用管理1. 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内部定价机制综合确定。

2. 使用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3. 任何形式的滞纳金或违约金应由使用部门负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租赁管理措施,应及时上报并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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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管部门须提前与财务资产部进行核实。

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财务资产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出租无形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产业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

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租赁方式第三十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产业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三)产业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

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四)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六)集团公司产业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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