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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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期社 会实 践小 分 队 . 前往 河北 省保定 市 涞源县 北 石佛
村进 行普 法活 动 。 外 , 此 小分 队还做 了关 于 “ 村 懂法 农
用法 维 权现 状 ” “ 学 法 学毕 业 生 做村 官 对农 村 基 和 大
层法 制建 设 的助力作 用 ” 问卷调查 本 文所 引 用 的 的 数据 如无 特殊说 明 皆来 自本次 问卷调 查
收 稿 日期 :0 1 0 — 3 2 1— 4 1
目前 . 国对 民事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研 究 . 以 司 我 多
法 为核 心 或 以大 中城 市 为 主 .涉 及农 村 的研 究 比较 少 。 0 0年 7月 , 者参 加 了河北 经 贸大学法 学 院暑 21 笔
农 村 民事纠 纷协 商解 决 的不 足之 处是 : 1 ( )协 商 的效力 在某 种程 度上 受到 限制 因为协 商完全 依靠 私 人 之 间的妥 协与个 人信 用 .即便 双方 协调 达成 一致 . 但 是执 行没 有强 制力 . 当事 人完 全可 以拒绝 或 者不 履 行 已经 达成 的协 议 。2 协 商弱化 了“ () 法治 ” 能 。 商 功 协 以 “ 系 ” 替 契 约 . 熟 人 之 间 的 “ 感 ” 替 了法 关 代 使 情 代 律 . 容易使 得社 会正 义与 公平 的天 平在 “ 很 人情 ” 中发 生 倾斜 。 3 协商 容易 损害 受害人 的利益 。 () 协商 一般 说 来 通常 意 味着一 方或 双方 的妥协 与让 步 . 否则 就很 难 达 成一 致 . 而在农 村很 多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 之 间实 质


我 国 农 村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考 察
( ) 商 一 协
上 并不 平等 , 受害 人 多数情 况下 处于 劣势 地位 。 因此 ,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探析【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社会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往往首先由复杂而频发的纠纷表现出来,社会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外化,也是社会原有平衡被打破后所必然产生的现象。

此现象在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尤为突出,面对这一现象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因此,建立和完善的行政处理机制,既是解决当下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其中运用完善的行政调解机制解决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机制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概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这实际是从政策的角度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关进行纠纷的调解提供了依据。

根据调查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常见的主要行政调解形式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主持的调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持的调解;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等。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常运用的行政调解程序主要依照:申请与受理、召集双方当事人或有关领导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的履行。

近年来,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综合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合各行政机构的优质资源,运用综合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优势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之一,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等优势,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1、行政调解具有综合性。

行政机关不但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专业知识,并且在老百姓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威望,所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调解来解决综合性、复杂性的纠纷时,可以将政府各部门联合起来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部门所掌握的裁量权,灵活多变地运用行政权,加大纠纷解决的力度,从而综合地、全方位地解决纠纷,这正是司法和其他途径所欠缺的。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

本文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就如何创新发展法院解决机制提出见解。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录一、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含义 (1)二、对当前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1)三、基层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一)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2)(二)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2)(三)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2)(四)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2)四、创新发展解决纠纷机制的对策 (3)(一)深化认识,摆正法院调解工作的位置 (3)(二)健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3)(三)以构建“大调解”平台为切入点,大力推进民事审判调解工作 (4)参考文献 (6)致谢 (7)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处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更加肩负着促进地区各民族间的和睦团结、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而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法院长期适用的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结合笔者所在地区云南省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本文就如何保持法院调解这一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并对此提出解决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对策以作交流。

从习惯法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从习惯法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西部少数 民族 的不 同文化和不 同生活方式 , 以为建立西 才可
部 和谐 社会 奠定基础 。西部少数 民族习惯法 内容丰 富、 形式 多样 、 地域特点突出 , 涉及 教法与俗 法 以及 各种 社会规 范和
法诉讼 纠纷解决机 制的不 足 , 民族地 区构建 和谐社 会 , 对 实
现社会有效 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
法程序中诉讼 费用高、 诉讼程序 复杂繁琐 以及诉讼结果 迟延 等问题使得当事人要付 出过 高的社 会成本 。在法 院 的审理 过程 中有时也运用法院调解方式 , 但毕竟法院的调解 依然是
国家司法程序 中的组成部分 。现代司法理念 当中的“ 非黑 即 白” 的审判结果 常常与当事人的现实和长远预期存 在背离 的 现象 。现代西方法治社 会中 的诉 讼程序 过于注重 对抗 性 和 形式主义而往往忽视 当事人 内心期待结果 的特征 , 并不一定
二、 民族地 区非诉 讼纠 纷解决 机 制的特 点
1 .习惯法在 民族地区非诉讼 纠纷 解决机制 中处于主导
地 位
实 际生 活中, 民族地区特别 是偏 远地 区 , 多 纠纷发生 许 之 后较多运用 的不 是 国家 的制定 法 , 是各 种非 法律 的依 而 据、 手段和方式 。比如 , 西金秀 大瑶 山的村 民对石 牌 和村 广
的需求 和长远利益 。
或其他强制手段 , 以一举消灭 习惯法 的认识 和做 法是不科 可 学的 , 也是十分有 害的。在 目前及今 后 相 当长一个 时期 内 , 片面追求法律 的先进 和超前发展 , 无视 固有 法文化 的强大生
2 调解 、 .“ 协商”方式 为主 , 兼有“ 盟誓 、 判” 其他方 神 等
3 .调解主体的多样性和 程序 的灵活性 。

论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衔接

论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衔接

【 摘
要 J 文章认为 西部 民族地 区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衔接是 民族地 区法治 实践的核心 问题之 一 , 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 问题 。了解民
族地 区纠纷解 决方式的现 实运作状 态及其衔接 , 主张在健全诉讼机 制的同时, 充分理解和强化其他纠纷 解决机 制的合法性及价值 , 以探讨 建 构 民族地 区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 的合适路 径, 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西部 民族地 区; 纠纷 ; 解决 ; 调解
社 会 制 度的 性 质和 纠 纷的 特 点 , 是纠 纷 解 决机 制形 成的 前提 。 总之, 社 会 转 型期 中 多样 化和 复杂 化 的 社会 纠 纷 , 迫切 需要 调解 机 由 于 西部 民族 地 区 地域 辽 阔 , 各 地 不 仅在 自然 条 件 、 经济形态、 社 制 具有 综 合性 、 权威性, 形 势 呼唤 “ 综 合 治理 型 ”的政 府介 入 社会 会发 展水 平等 多方 面存 在较 大差 异 , 而且在 社会 经济 关 系方 面亦 呈 纠纷 的处理 , 以创 新社 会管理 方式 。 现 出不 同 的特点 , 由 此决 定 了西部 民族 地区应 该 有 以下纠 纷解 决形 我 们认 为 行 政指 导 是预 防和 解 决 矛盾 纠 纷 的重 要 方式 。至 于 式。 当事 人 是否 听从 行 政 指导 , 完 全 由其 自主 选择 决 定 ; 行 政司 法是 行 西部 民族 多元化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政机 关 解决 矛 盾纠 纷 的主 要 方式 。行 政 司法 作为 是 一种 特 殊的 具 1 、 民间 习惯 法权 威 的调 解 体 行政 行为 , 是 政府参 与纠 纷解 决 的主要 万 式 , 它 的存在 和 发展 , 对 由于 基层 民族 地 区 “ 习惯 法 ”小 传 统的 现实 存在 和 巨大 影响 , 解决 纠 纷 、 抑 制 矛盾 具 有重 大 意义 , 行 政调 解 是行 政 司 法行 为的 主 大 部分 的 民事纠 纷及 部分 其他 纠纷 , 在 民间基 本 由民 间习惯 法 的权 要方 式之一 。目前在 民族 地区 , 基层 派 出所 的行政 调解 和交 通事 故 威 通过 习惯 法予 以解 决 了, 比如 壮族 的 “ 寨老 ” 、 苗族 的 “ 榔头” 、 瑶 中交警 部门的 行政调解 呈现 快速增 长 的态势 。 族的 “ 瑶老 ” 、 彝族 的 “ 德古 ” 等等 。这 些习惯 法权威 即深 黯习惯 法 , 4 、 仲裁 又 懂得 一 定的 国 家法 律 政策 , 在 当 事人 自愿 的 条 件下 , 他 们运 用 说 目 前, 仲裁 在 民族地 区所 发挥 的 实际效 用与 立 法日 寸 的预 期相距 服 教 育 劝导 排 解 的方 式 , 晓之 以理 , 动之 以 情 , 明之 以 法 , 妥善 解 决 甚 远 。最明 显 的表 现 是仲 裁 机构 受案 数 极 少 。我们 认 为影 响 仲裁 纠纷 , 而 且还 不存 在 “ 执行难 ”问题 。因此 , 和 诉讼 程序 相 比 , 这 种 工 作开展 主 要有这 样一 些 障碍 : 社会 障碍 , 表现 为部 分企 业 、 经 济 组 调 解 有很 多优 势 : 如具有 主动 性 , 有利 于 民族纠 纷及 日 寸 解决; 具有低 织和 公 民对 仲裁根 本不 了解 , 特别是对 “ 一裁 终局 ”规则 不够 认 同; 耗性, 有利 于节 约费 用 ; 具有 广泛 性 , 有 利于 方便 厂大 的少 数 民族群 司法 障碍 表现 为法 院消 极对 待仲裁 和积 极 对抗 仲裁 , 可 能有认 为仲 众; 具有 自愿 性 , 有利于 当事人 之 间的和睦 相处 。 裁 是在 跟法院 争地 盘 ; 自身 障碍 , 表现 为具 有明 显的 行政 烙印 , 仲裁 当然, 这 种 习惯 法权 威的 调解 也有 较难 克服 的缺 陷 。比 如第 一 的 民间, F 2 受 到损 害 。 就 是规 范性 较 差 。在 实 体上 所依据 的 习惯 法是诸 法 合体 , 在处 理案 5、 诉讼 件时, 往 往刑 民不分 。在 程序 上纠 纷解 决的 运作 完 全操纵 在 习惯法 近 年采 ,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和血 缘 、 地 缘关 系 的变 化 以 及 民 权 威 手中 , 具 有极 大 的 随意 性 和非 规 范性 , 导 致纠 纷 解 决结 果 缺乏 族 国家 的形 成 , 总体 而 言 , 诉 讼 与 司法 在 社会 生 活中 的地 位 不 断提 可 预 测性 ; 其 二是 纠 纷解 决 结 果的 妥协 性 和不 稳 定性 , 容 易 以损 害 高 , 通 过法 律和 诉讼 实现 自身权 利 的理 念不 断深 入人 心 。法治 社会 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 其三是无时效限制, 也易导致权利的消极 的不 断发 展 也要 求 诉讼 审 判制 度在 现 代纠 纷 解决 机 制 或系 统 中应 行驶 和社 会关 系的不 稳定 。因此 , 必须 加强 国家的 法治化 归引 。 当处于 核心和 主导 的地位 。这也 是一个 法治 社会 的象征 。 2、 人 民 调 解 与 其它 解 决机 制 相 比 , 诉 讼 具有 很 多 的优 势 , 特别 是 目 前诉 讼 目前, 民族 地 区 乡镇 ( 街 道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 村 ( 居 )人 民 中的法 院调 解在 近 几年 民族地 区贯 彻 “ 能动 司法 、 构建 民族 地 区大 调解 委员 会 、 人 民调 解 员三 级联 络 已基 本 健 全 。一 批 有 文化 、 懂 法 调 解格局 ” 以来 , 获 得了长 足的发 展 。 基 层人 民法院坚 持“ 能调则 调 、 律政 策 、 熟 悉 社 情民意 、 道 德素 养较 高的 人员进 入 了人 民调解 队 伍 , 当 判则 判 、 调 判 结合 、 案结 事 了 ”的 原则 , 将 司法调 解贯 穿于 审 判全 调 解 组 织机 构 和 人员 组织 得 到 了加 强 调解 工 作 的领 域 也逐 步 拓 过 程和 各个 不 同 诉讼 阶 段 , 司法 调解 工 作不 断 得 到加 强 , 调解 和 撤 展, 基 本覆 盖整个 民族 地区 。 诉 已成 为法 院处理 民商事 案件 的主要 结案 方 式 , 调 解的 案件 也逐 年 但 在调 查 中 我们 也 发现 , 在 各 种 纠纷 大 量增 加 的 情况 下 , 相对 上 升 , 取 得 了较好 的效 果 。比如 四川 凉山彝 族 自治 州金 阳县 人 民法 于 民 间 习惯 法权 威 每年 调 解 大量 的纠 纷 而 言民 族地 区 人 民调 解 的 院 2 0 0 6民事案 件 收案 数 8 9件 , 结案数 8 5 件, 调 解 结案 数 7 0件 , 调 纠纷 解决 能 力还 比较低 , 案 件数 的增 长并 不明 显 。主要 原 因可能 一 解 率 8 0 %; 2 0 0 7民事 案 件 收 案 数 8 8 件, 结案数 8 7 件, 调 解 结 案 数 是 “ 熟 人 社会 ”逐 渐向 “ 生人 社会 ”转化 , 使得 纠纷 主体 呈现 流动 7 0 件, 调 解率 8 0 %; 2 0 0 8 年 民事案 件收案 数 1 2 4 件, 结 案数 1 2 3 件, 2 0件 , 调解 率 9 6 %。… 但 法 院 调 解 中还 存 在 调 解意 性 和 陌 生性 , 主 动请 求 人 民调 解 的趋 势 明显 减少 ; 二是 市场 经 济 的 调 解结 案 数 1 调 解主 体单 一 。调 解届 动滞 后等 问题 , 有 待进 一步 研究 。 冲击 , 使得 人们 更加 关 注自 身的经 济利 益 , 调 解 的难 度不 断加 大 , 使 识不 到位 , 得 调解 的成 功率 下 降; 三 是 民众 的 法律 意识 不断 得到 国家 法律 的强 特别是 法 官在 庭审 中主 持调解 兼 具调 解 ̄ I 3 g - U 决 的双 重身份 , 有 强制 化, 通 过诉 讼 解 决的 当 事人 在增 多 , 可 能也 使 得人 民调解 有 边缘 化 调 解之嫌 。 的 迹象 。 二、 各种 解纷机 制之 间的衔接 3 、 行政 裁 决 在现 阶段 , 民族地 区纠 纷主 要 通过 以上方 式来 解决 。但 这 些纠 笔 者认 为 , 在民族 地 区对 ~些 综合 性 、 全局 性的 重大 社会 纠纷 , 纷 解决 方 式 间缺 乏关 联 性 , 没有 形成 一 个 有机 的 统一 系统 。因此 , 单一 部 门难 以解 决的 “ 疑 难 纠纷 ”以及 争 议不 大 、 金 额较 小 、 专业 要 建构 适合 于未来 民族社 会多 元化 的纠纷 解决 机 制 , 必 须注 意各 种 性强、 与行 政管 理关 系 密切 的 “ 普 通纠 纷 ” , 应 由政府 和有 关 行政机 解纷 机制之 间的 衔接关 系 。 关参与纠纷解决 。行政机关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能充分结合实际情 1 、 各 种纠 纷解 决机 制之 间呈 现一 种递 进 的衔接 关 系, 同时 又有 况, 利 用自 己管理 方面 的优 势 , 提 出能使 双方 容易 接 受的解 决方 案 。 定 的 独 立性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2 1年0 月 00 4
法学新论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文/白雪蛟 张学华 茹梦飙 苏树培
摘 要 :现今 我 国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主 要 表 现 是 法 院 一 头独 大 ,但 力不 从 心 , 同时 ,其 大。思想认识 理 论研究 、财政支持 、人 员配备 、法律规定 等方 面原 因造成 了这 种
现 象 的 出现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现 状 ;原 因
中图分 类号 :D 2 93
一 、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1C-0 2-0 0 9 16( 0 0 1() 1 5 1
不仅加大法院的办公经费拨付力度 ,而且在财政 上从 各 我 国民事 纠纷解 决机 制现 状 人们评价某一社 会法治水平或社 会秩序的状况 ,其 方面对法院进行投入 ,包括增长法院工作人 员的工资薪 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 ,而在 酬 ,提高他们的住房条件 ,改善法院的审判硬件软件设 , 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 施等 。而对其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财政支持则大大 不 能 力和效果 。… 国现在 民事纠纷解决机 制对社会 冲突 如法院 ,很多机构都是 自给 自足 ,国家根本不给 予民事 我 的排解能 力和效 果很 是不理 想 。 国家 对司法 工作 的重 纠纷解决所需经费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他民事 纠 视 ,财政支持的倾斜 、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法学 理论 纷解决机构的 良性发展 ,极其不利 干这 些机 构正 常功能 研究的深入 、各项 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等在很大程度上 的 发 挥 。 增强 了了法官 、检察官的法学专业素质 ,提升 了法 院、 4 、人员配备原 因。人 员配备好坏可以决定一 个机构 检察院审判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提高 了法院、检察院解 发展的兴衰成败 。根据我国法官法 、人民法 院组织法等 决 民事纠纷的效率 。但是面对纠纷大爆炸 ,法 院的工作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是 国家机关工 负荷过于沉重 ,这造成 了诉讼迟延和大量积案问题 的出 作人 员,法官有严格的选人条件限制 ,其他 工作 人员也 现 。而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 会、仲委会 、 有相应的条件要求 ,不符合条件要 求的 ,是不能在人 民 公证处等诸多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却门可罗雀 ,发展处于 法 院 任 职 的 。 可 以 说 ,人 民 法 院 工 作人 员 的 配备 标 准 是 萎 缩 或 停 滞 状 态 ,应 有 作 用 没 有 发挥 出来 。概 括 来 说 , 基本完备的 ,他们都 是千挑万 选出来 的 ,属于法律精英 法院审判工作效果显著 ,但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 型人才 。而在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 构人 员的选任上 ,或 头独大 ,明显力不从心 ,而其 他民事 纠纷解决机构利 者 没有具体规 定 ,或者 虽然规 定了 ,但是较为笼统 ,可 用不够 ,发展潜 力巨大 。 操作性 差。要求不严 格 ,标准 不细致还在很大程度上存 二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发展不协调的原 因分析 在。在 这样 的条件下 ,很难将优秀 的适合解决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解 决机构发展 不协调的原 因是 多方面的 。 工作的人 员补充到该些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 中。 只有找到这些原因才能对症 下药 ,因地制宜地解决这些 5 、法律规定原因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实际解决 问题 ,促使民事纠纷解 决机 构发展均衡 ,激发 出它们的 民事纠纷的 实体和程序处理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各个 内在 潜 力 。 机构实 际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思想认识原因。近现代法制的 目标 曾经是以 司法 目标和 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的指 引下 ,全 国人大、法院系 尽可能地取代其他 纠纷解决方式 ,但实践证 明这种设想 统都加 强了民事立法 ,并随着 国家政治 、经济、文化的 是不 切实 际的 ,中国二十 多年的实践 已充分证明 了这一 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 民事法律 ,我 国的民事法律逐渐迈 点 。 正 是 在 这 种 设 想 的 影 响 下 , 很 多 领 导 人 仅 重 视 法 进 向成熟 。这为人 民法院准确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供 院在 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 ,而忽视 了其他纠纷解决 了必须的法律依据 。但是 ,相比之下 ,其他民事纠纷解 方式 的存在和作用 ,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反映 了这种思 决机构的工作规定状况则不容乐观 。它们解决民事纠纷 想 。在 广 大 人 民群 众 的 意 识 中 ,也 认 为 法 院 是 解 决 民事 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或者没有 ,或者即使有 ,也十分 纠纷 的重要 国家机关 ,权威更大 ,甚至有的仅知道这种 模糊 。在大 多情况下 ,它们是依靠工作经验和习惯 等来 解决纠纷的途径 ,觉得法院是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 具体操作的 ,较为随意 ,缺乏规范性 ,相应的法律效 力 机关 。在 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学理论研究方面 ,很多学者 也 便 不 高 或 没 有 。 也 存 在 这 种认 识 。 6 、其他原 因。当然 ,还有其他原因 ,如国家政 策、 2 、理论研 究原因。无论从我 国现在大学里法学教科 相关宣传等 ,限于 篇幅 ,就不一一赘述了。 书看 ,还是从市场上的法学专著看 ,或者 从学 术期 刊论 作 者 简介 :白雪皎 ( 9 4 0 - ) ,男,汉 ,河 1 8 .8 8 文看 ,有关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寥寥无几 ,就 北 邯 郸 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算有这方面的论述 ,也是偏重于 研究民事 诉讼 解决 纠纷 生 ,主 攻 民 亨 诉 讼 法 方 向 l张 学 华 ( 9 2 0- ) , 1 8 .5 的功能 ,研究的程度可谓细致入微 ,而对其他 民事 纠纷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宪 政 法 8 解决机制的作用却只是 略有涉及 ,探讨得很不深入 。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茹 梦飙 ( 9 6 0 ) , 男 , 汉 , 河 北 1 8 .3 些都反映 出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研 究领 域 ,法学 家们也过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 8 于热衷民事诉讼在纠纷 解决 中的作用 ,而 对其他 民事纠 生 ; 苏 树培 ( 9 5 0 一 ) , 男 ,汉 ,河 北沧 州人 , 18 .3 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兴趣 不足。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没 河 北 大 学 艺术 学 院 0 级 艺术 学硕 士 研 究生 。 8 有先进的理论作为指导 ,其发展态势如 何可想而知。 参考文献 : 3 、财政支持原 因。由于对法院在民事纠纷 中发挥作 [】 】 1 [ 江伟 . 民事 诉 讼 法专 论[ J 2 M .北 京 : 国 人 民大 学 出 版 中 用的极大重视 ,国家每 年对 法院 的财政支持 力度很大 , 社 ,0 5 8 , 2 0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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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无讼”理念深入人心,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

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立一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一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
一、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在中国,民间普通人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行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却从此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人们根据习惯法的自觉遵守以及权威人士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而这仅仅能在人口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

相应的,原先自给自足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面临着危机。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坏了
原有的礼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

如果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

”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用呢?第一点,诉讼成本较高。

民事诉讼首先要缴纳诉讼费用,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也很可观。

第二,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

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三,诉讼程序复杂。

当事人大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人拒之门外。

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诉讼与非诉模式衔接不合理。

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成为诉讼制度合理运行的障碍。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当下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也正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人际关系模式也遭遇挑战,很难有“权威人物”能够解决纠纷,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而传统的“礼”治观念也逐渐淡出人们的思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础。

传统的纠纷调解
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城市化带来的社会主体多样化,促使纠纷解决的方式呈多元化。

虽然城市化理念的输入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可能逐渐弱化,但仍有其存在的文化基础;城市化使民族地区某些社会群体正在逐渐消失,但新的社会关系和新型社区仍在这种文化基础上不断产生。

新旧利益群体并存的社会形势下,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满足不同群的要求。

同时,诉讼制度也并非完美。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法院来解决纠纷,但其并未考虑到综合的诉讼成本问题,时间上、金钱上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采用诉讼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相对来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为便利,同时减少讼累。

三、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一)简化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诉权
诉讼制度的复杂性和高成本事导致诉讼制度难以推行的最直接的原因。

许多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诉讼需要耗费的高成本让民众望而却步。

不懂程序、不懂法律,让民众难以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当前最便易的方式就是,在民族地区实施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尽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缩短审理的期限,降低诉讼费用。

在程序上让民众实施诉讼成为可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诉讼制度能够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选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
在解决民族地区民间纠纷时,应注意避免激进,维护程序尊严,对乡规民约适当变通,引入机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必须实行并行过渡机制。

即在民族地区,对一些当前仍可以适用的习惯法,国家可以予以承认,作为一个过渡;如果有条件,国家可以将之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通过合理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认同现代国家法。

(三)建立配套机制,完善司法援助
实现民族地区纠纷的妥善解决,必须明确诉讼和非诉机制的作用和定位。

多种方法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模式。

使每个制度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各得其所。

诉讼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但不是所有的纠纷必须、只能由诉讼解决.非诉模式的存在,使得诉讼就必须与非诉制度合理衔接。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只要社会存在,作为社会现象的纠纷必然存在。

只有诉讼与非诉处理模式合理衔接,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分流,宏观层面满足社会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实现实效最大化。

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并不是放任落后,也不是两套法律体系。

而是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立法和司法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特殊权益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

在执法上在现阶段赋予民族地区更强的灵活性,使民族
地区的法制能够尽快的在民族地区普及、得到广泛适用,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是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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