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龙建筑〔2016〕29号附件

综合评估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诚信守法企业(1分):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不得分,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见龙岩市住建局网站曝光台。
2.企业总部经济(3分):根据上一年度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建设情况,评定A、B、C类企业,A类得3分、B类得2分、C类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建局公布为准。
3.法人代表到场(1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得1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相关造价、系数含义及计算规则1.评标价。
投标人评标价(H)为投标人投标报价(N)与其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的相乘所得的报价,即H=N*P*G*Y*Z。
2.中标价。
中标价为中标候选人的“总投标报价”(N)。
3.相关的折分系数。
P为投标人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对应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的专业)查询的分值所对应的折分系数;G为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Y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折分系数;Z为建筑企业诚信守法折分系数。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的折分系数(包括系数P、G、Y、Z)均按牵头人(或称主办方)的折分系数计。
①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值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②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值——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上的A类为0.998,B类为0.999,C类为0.9996;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下的A类为0.9994,B类为0.9996,C类为0.9998。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为准。
③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值——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未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5。
④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值——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Z值为1.0005,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Y值为1.000。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 欠不良行为通报。 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 ;评价时间: 年 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2)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 1 -
- 2 -
- 3 -
- 4 -
备注:1.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文,未进行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网络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直接按0分计算。
2.评价机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配合评价;
3.现场评价时,项目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如有时)、劳务分包合同(如有时)、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资料,半小时内未能提供的,视同无法提供。
- 5 -
附件2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重新评价申请表申请机构(盖章)申请日期:
- 6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体系规划(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址:)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
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评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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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1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
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
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
- 1 -
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1~18、20~21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暂不评价。
5.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经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评价标准第1、11~18项事项予以免评,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在项目免评期间,如满足第20、21项加分情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后予以加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9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20、21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6.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 2 -
施。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7.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8.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项目“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设置及公示内容情况。
(3)根据评价标准随机抽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与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等有关资料核对。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9.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10.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 3 -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核查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单个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项目监管系统根据参评项目的采集信息及评价标准对其自动打分。
单个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未在监管系统中上传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文本不完整的,直接按0分计算。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项目监管系统根据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并按照如下计分规则计算出总得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计算公式为:H=(∑H动+∑H原)/N
其中,∑H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H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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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H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
三、其它
(一)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8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批情形的,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按所占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三)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由省厅另行发布。
- 5 -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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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监理单位人员签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名:;评价人员签名:;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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