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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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船舶入厂3.1.1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

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修理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修理企业、船舶修理工人以及承担船舶修理任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修理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明确禁止、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识。

第十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作业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烟火、电气火灾等事故。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作业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保持通畅的应急通道。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船舶修理现场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船舶修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本文为海上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海上维修作业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维修作业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维修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任何进行海上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公司、海洋工程公司、港口维修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海上维修作业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设备更换、船舶加装等维修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先遵守。

第六条在海上维修作业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业。

4.进行维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维修技能。

5.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作业区域划分及相关设施布置图。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对措施。

3.作业人员分工及职责。

4.作业期间所需的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6.作业完成后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在进行海上维修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呼吸器等。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操作步骤。

3.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风险。

6.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处理。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关于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的2000字详细说明:一、修理前的准备工作1.修理前的勘察与评估:在修理前,必须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勘察与评估,包括船体、设备、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以了解修理的具体需求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2.修理计划的制定:根据勘察与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修理计划,包括修理的时间安排、修理的具体内容、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确保修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修理过程的监督与控制:修理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与控制,确保修理工作按照计划进行,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二、人员管理1.安全培训:所有参与修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包括修理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人员资质要求:参与修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修理工作,确保修理的质量和安全。

3.人员配置:根据修理的具体需求和作业的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人员过度劳累和工作压力过大。

三、设备和工具的管理1.设备和工具的选择:选择符合修理要求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2.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保养: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工具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3.设备和工具的使用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使用设备和工具,禁止违章操作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工具。

四、现场安全管理1.场地布置:按照修理计划和操作规程对修理现场进行布置,确保材料和设备的摆放合理,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

2.现场秩序管理:严格管理修理现场的秩序,规范人员行为,禁止乱扔废弃物或烟蒂,保持现场整洁。

3.现场危险源管理:对修理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1.安全监督: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对修理作业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船舶修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中一些主要的规定包括:
1. 修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修理作业前,必须对修理区域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危险物品和障碍物。

必要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的安全。

2. 安全设备的使用:在船舶修理作业中,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

同时,应使用安全绳索、安全网和警示标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品和火灾防范:船舶修理现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品。

同时,必须保持修理区域的良好通风,并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器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紧急情况。

4. 安全培训和配备:所有参与船舶修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修理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此外,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修理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伤害事件,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同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防止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船舶修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修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修改修理方案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第十条发生船舶修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进行伤员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修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停营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修理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船舶修理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事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前言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维修作业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船舶修理必须依照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并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航行。

2.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确保维修人员人身安全和修理质量。

3.在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有关的国家规定,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不得越界作业。

4.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维修工作。

二、安全管理1.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场地检查,确认维修场地是否安全,配备是否到位,并按要求指派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

2.所有参与维修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口罩等,并穿着合适的鞋子。

3.禁止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油污等环境下工作,工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维修人员不得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切磨机、电焊等设备。

5.在钩车或起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钩绳、吊具等设备可靠,以免发生事故。

6.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沉船、三角巢等狭小或危险区域时,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

三、环保管理1.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物和污染物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维修涂料等环保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害物质的材料。

3.在维修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确保环保要求。

四、卫生管理1.维修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害垃圾的环境。

2.当有危害健康的化学品或污染物质时,应在船舶周边进行管控措施,以避免对环境及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3.维修以后,以及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和妥善处理,确保卫生、安全、环保三方面符合要求。

五、责任及处罚1.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违反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船舶修理的,将被停止船舶修理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常常会碰到需要维护和修理的情况。

然而,海上环境与陆地环境存在很大的不同,船舶的修理维护具有显著的不安全性和多而杂性。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必要手段。

二、定位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船舶修理行业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船员、船体、设备和货物的安全,保障航海安全,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船舶修理行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船舶修理行业的健康进展。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全部从事船舶修理与维护的企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船舶修理中涉及的其他涉船单位和个人。

四、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方案在船舶修理之前,修理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包括人员配备、设备和工具的选择、操作技术和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各方面内容。

2. 安全人员对于每个船舶修理工程,修理企业应当布置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管工程期间的安全事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员必需对待修理的船舶、修理设备和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行必要的措施削减风险。

3. 人员资质船舶修理企业应当对修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有充足的资质和技能在操作中处理突发事件,和在紧急情况下实行有效的应急措施。

全部在修理中操纵船舶和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需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4. 原则在船舶修理项目中,保护人身安全和供给安全工作环境应是首要的考虑。

假如安全、环境和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维护和修理工程则不能够进行。

5. 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修理企业必需供给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经过检验、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运转适时、安全牢靠。

除了一般性的工具和设备外,如救生艇、救生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也应当作为船舶修理的基本配备。

6. 职责和义务船舶维护和修理企业必需要遵守全部的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

企业还应承当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订立安全规定、工作计划和安全内部监管,维护设备的良好状态,以保障船舶修理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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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标准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2)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3)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4)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

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5)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

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

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

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

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 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

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 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 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3.8.1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3.8.2 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 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 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 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 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 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 受限空间安全控制3.10.1 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 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 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 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

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 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 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 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 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 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 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 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 施工结束3.12.1 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 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 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 船舶离厂3.13.1 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 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 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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