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国际贸易实务-第12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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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公约》第79条第 款: 条第1款 公约》 条第
–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并且对于这种障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 碍是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 碍是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 虑到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虑到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三)检验机构 三 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P229): :
– 从组织性质: 从组织性质: – 从经营业务的范围: 从经营业务的范围:
我国商检机构及其主要工作任务
– 国家商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称为:AQSIQ〕; 简称为: 〕
第六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检验、索赔、 检验
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 主要交易条件 品质、数量、包装、 品质 交货、支付; 格、交货、支付; 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不可抗 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 --检验 仲裁; 力、仲裁;
一、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 货物的检验 (一)货物检验的作用 一 货物检验的作用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P246) 、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 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

国际贸易与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国际贸易与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九/十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商品检验二、异议与索赔条款三、不可抗力四、仲裁一、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公证的第三者。

是国际货物买卖不可缺少的一环。

205/206(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何时何地行使对商品的检验权1 在出口国/检验(产地检验/装运港检验——离岸品质、重量)2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检验——到岸品质、重量/用户仓库等)3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常用)4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Quality(三)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检验证书的种类(211)及其作用1 是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 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3 是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4 是办理索赔理赔的依据5.是解决争议的依据6.是计算关税的依据7.是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二、异议与索赔(一)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意义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索赔的对象合同对方/ 承运人/ 保险公司(二)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索赔金额、索赔方法(三)违约金与定金条款1、违约金的含义P219罚金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不同:前者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其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损失的大小没有关系。

2、定金的含义P221 (担保金)合同的一方预先付给另一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收取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担保金,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收取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则为预付货款的一部分*违约金或罚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使用三、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在合同订立之后;⏹不是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事件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可以免责。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自然的力量、社会原因)2、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免除或部分免除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免除全部责任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免除部分责任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免除未按期履行合同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A.我国 B.被告国 C.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D.对卖方有利的国家
• 4、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包 装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金额 ( B )。
A.一般预先规定 B.一般不预先规定 C.由第 三方代为规定 D.由受损方规定
• 1、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地方检验检疫局在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是( BC)D 。 A.对所有商品进行检验检疫 B.实施法定检验
A.价格问题上
B. 交货期问题上
C. 交货品质问题上 D.信用证条款问题上
E. 数量不符问题上
• 4、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 ACE)。
A.卖方延期交货
B.卖方交付数量不足
C.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 D.买方拒不付款
E.买方延期接运货物
• 5、在对外索赔和理赔过程中,除妥善保护好受损货物 外,( CD )是很关键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作用





1、争议以仲裁解决,不得起诉
2、排除法院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
第 七 章
四、仲裁条款的规定
1、仲裁地点 中国 被告国 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2、仲裁机构
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常设仲裁机构
• 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俄罗斯和东 欧各国商会中均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法定检验
职 能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际 贸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章

(四)国际经济诉讼
国际经济诉讼(litigation)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 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 议解决方法。
1. 国际经济诉讼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专属管辖原则 (5)平行管辖原则
(六)订立合同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2.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
因仲裁地点的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在商定仲裁 地点时,应考虑适用的法律与费用负担等问题。仲裁地点不 同,适用的法律则不同,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与处理 结果也会有别。因此,交易双方都希望选择法律环境比较利 于己方的地点仲裁。
(六)订立合同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1.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约定仲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争议的解决。
例如,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地点时,规定“在中国 或外国仲裁”,或者规定“在进口国或出口国仲 裁”;有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同时又约定“在香港仲裁”;有的合 同规定“发生争议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 决”;还有的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通过仲 裁解决”,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内 容,都未具体规定。上述这些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 的规定,都不利于解决争议。因此订立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应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以 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解释,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随意称作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 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可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 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 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 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报价玉雕一件,1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3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法国公司复电:“接受,已将1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美国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推销玉米,A公司发盘列明主要的交易条件,还指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B公司回电“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A公司收到电传后立即备货。

几天后,玉米价格下跌,A公司催促B公司开证,B公司回电:“我方要求的包装条件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因此不能开证。

”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北京某公司向巴黎某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航空挂号信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立即用传真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根据是什么?4.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国公司的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国公司于3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方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国公司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至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5.A国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5月9日向B国乙公司发盘,发盘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并规定5月15日复到有效。

乙公司接到发盘后,于5月11日回复“如降价3%则接受”,5月12日送达甲公司。

后市价上涨,5月14日乙公司又通知甲公司“接受你5月9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请尽快装运”。

甲公司认为合同不成立,5月15日将信用证退回。

乙公司认为,自己在甲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接受的表示送达甲公司,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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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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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约》(CISG)
《公约》并不给予法院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
损害赔偿
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 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
第12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 索赔 • 罚金条款与定金罚则 • 不可抗力 •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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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索赔
• 违约责任 •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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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一、违约与救济的一般原则 二、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三、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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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掌握每一个概念; 了解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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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英美法的“违约金”按两种不同性质划分: 一是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违约金与损失相当) 一是属于罚金(违约金大大超过损失)。 ④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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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未做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 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①《德国民法典》: 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 益两方面。 实际损失: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 指按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 所失利益: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本应能 够取得、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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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Rescission) 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大陆法: 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方就 有权解除合同。 不履行合同包括:拒绝给付、全部给付不能、部分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 在拒绝给付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有权立即解 除合同;而在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需先 催告,通知对方履行,在催告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 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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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英美法: 只要一方违约,对方就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违约一方有无过失,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并不是损 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 若守约方未遭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 损失的基础,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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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英国法:
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保证 违反要件 (Breach of Condition): 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 如关于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和数量等条款。 违反保证 (Breach of Warranty): 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受本《公约》支配的 类似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做。”
各国法律在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以及办法等 方面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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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须有损害的事实。 则一般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 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 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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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约定的损害赔偿
通常是订立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事先约定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金钱。 ① 德国法: 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它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 种制裁。 ② 法国法: 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一点与德 国法恰恰相反。
运用中,两法系在理论上的差别有实际缩小的趋势: 一方面, 大陆法系吸取了在英美法所盛行的“效率违 约” 理论的合理内核—经济效益原则。 另一方面, 英美法 就实际履行制度,各国也有许多一致之处。如: 均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是有条件的:实际履行须可能 并且不得侵犯人身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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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美国法律: 违约分为: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轻微的违约 (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债务人履约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从中得到 交易的主要利益。如履约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 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 重大的违约 (Material Breach o f Contract): 债务人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交易主要利益。 受损方可解除合同,还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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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能否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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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 但法院只在债务人履约尚属可能时,才能作此判决; 如果实际履行不可能,如买卖的特定物已被烧毁,法 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并不多见。
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害方 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故《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 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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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损害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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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英美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 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法院掌握两个原则: 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依据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 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 二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 于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地预见到的。
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赔偿金额初步 断定应按合同价格与约定的履行日期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差 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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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实际履行可作为一种救济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 此即“实际履行”。 只要根据实际,采用实际履行的措施是合理的,当事人 可要求实际履行,法院和仲裁院也可作此判定。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 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 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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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以“恢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
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在金钱可能做到的范围内,使 权利受损方处于该项权利得到遵守时同样的地位。 所以,英美法院遵从“金钱上的回复原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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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 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实物赔偿损失, 使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例如把损坏物品加以修复,或用同种类货物替换等。 金钱赔偿 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来弥补对方所遭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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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损害赔偿的方法
C. 损害赔偿的范围
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当事人在要求损害赔偿时,其 金额应包括哪些方面,按什么原则来确定。 一般两种情况: a. 约定的损害赔偿, 即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原则; b. 法定的损害赔偿, 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予以确定损 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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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的条件
大陆法: 以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英美法: 一切合同都是“保证”,只要债务人不能 达到保证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责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未明确规定违约必须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条件。 《公约》第25条: 只要违反合同方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就构成违 约,违反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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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形式
大陆法:
违约分为: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 不履行债务: “给付不能”, 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延迟履行债务:“给付延迟”, 指合同义务履行期已届满,且是可履行的,但未按 期履行。 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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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一方违约构成违反要件,对方才可要求解除合 同;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 偿。 要件是涉及到合同本质的那些条款,它既可以 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美国法: 只有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 轻微违约,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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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救济方法
救济 (Remedies):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 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实际履行
两重含义: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 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 金钱)来代替;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 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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